㈠ 家具国家三包法是怎么样的
家具产品“三包”期限为一年。玻璃、镜子发生自然破损、霉变和雾光的为六个月,板材发生活性虫蛀的为二年。如有企业承诺的按承诺办理,有家具标准规定的按标准规定办理。
处理削价家具商品只享受包修服务。奖励、赠与、促销形式提供的家具商品,要明确“三包”责任。“三包”自产品成交并开具发票等有效凭证之日起计算。扣除返修、换货占用的时间。
家具三包法规定:
1、正确标识
生产者、销售者出售家具应当按照规定明码标价,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识醒目。标价签应当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型号、产地、厂名、经销商或进口代理商名、等级、计价单位、规格、价格、基辅料等标识。
2、谁销售、谁负责
生产者、销售者要依照“谁销售、谁负责’的原则,负责为消费者提供必要的服务,做到合法、合理、公平、公正买卖。
(一)、生产者应建立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厂产品应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生产者、销售者在家具商品买卖成交后,必须提供有效发票、产品合格证明、产品“三包”凭证及有依标制定的产品使用说明书。不能保证实施“三包”责任规定的不得销售。
(二)、生产者、销售者要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投诉事件,不得互相推委。家具产品售出时应主动为消费者介绍使用维护事项及“三包”服务方式。
(三)、场地出租者应当对场地承租者,在租赁合同终止前售出的家具产品质量,承担连带责任。承租者退出场地的一年内,场地出租者应当继续承担产品质量的连带责任。
(四)、场地承租者应当在其场地的指示牌上,公示真实名称和标记。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掺假、虚假标价等欺诈方法,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1)家居有什么法律扩展阅读
三、三包责任范围消费者购买的产品出现以下情况,有权要求经销者承担三包责任。
1 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没有说明的;
2 不符合明示采用的产品标准要求;
3 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4 产品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等法定部门检验不合格;
5 产品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
四、三包责任时间规定
1 “7日”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 修理。
2 “15日”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换 货或修理。
3 “三包有效期”规定:“三包”期限的起始时间从交付之日起开始计算。在国家发布的第一批实 施“三包”的18种商品中,如彩电、手表等的“三包”有效期,整机分别分半年至一年,主 要部件为一年至三年。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消费者可凭 修理记录和证明,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按有关规定退货,“三包”有效期应扣除因修 理占用和无零配件待修的时间。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
4 “90日”规定和“30日”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 自送修 之日起超过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注明,销售者凭此据免费为消费者调换 同型号同规格产品。
5 “30日”和“5年”的规定:修理者应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生产者 应保证在产品停产后5年内继续提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
6 新三包规定从1995年8月25日起实施,凡在该日以后购买列入三包目录产品,消费者有权 要求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三包责任。对1995年8月25日以前购买的产品,只能继续 按照1986年发布的《部分国产家用电器三包规定》执行。
㈡ 装修和室内活动相关法律
北京市家庭装饰工程质量验收规定!(装饰法规大全)
装修扰民有新说法
----过去因装修整日叮叮咚咚凿墙等产生的噪音让人心烦意乱,日夜得不到休息,随意往下水道倒垃圾造成堵塞漏水的事件也时有发生,以上对此类事件并没有一个解决方法,现在此文件中对噪音扰民做出了规定:家居装饰工程施工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避免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噪音对相邻居民正常生活所造成的影响,并明确规定:12时至14时、18时至次日8时之间,不得从事敲、凿、刨、钻等产生噪声的装饰装修活动,家居装饰所形成的各种废弃物,应当按有关部门指定的位置、方式和时间进行堆放和清运。严禁从楼上向地面或者垃圾道、下水道抛弃物品。因家居装饰施工造成相邻居民住房及其管道堵塞、渗漏、停电、停水等,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如因装修扰民提醒不听,可到北京市建筑装饰协会家装委员会进行投诉。
㈢ 家居装修应注意什么法律问题
庭装修的法律主要是《建筑法》,规章主要是《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
㈣ 国家三包法里有关家居建材的法律条文,有没有朋友知道啊
产品质量法对家居建材虽未有直接规定,但只要是产品都适用。
㈤ 谁知道关于办公家具行业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可以参照民事通则
㈥ 国家对家居产品的三包规定是什么期限是多少
家具三包规定介绍:
第一条 家具三包规定的依据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生产者、销售者承担家具产品的包修、包换、包退(以下称“家具三包的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上海市价格管理条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正确标识
生产者、销售者出售家具应当按照规定明码标价,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识醒目。标价签应当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型号、产地、厂名、经销商或进口代理商名、等级、计价单位、规格、价格、基辅料等标识。
第三条 谁销售、谁负责
生产者、销售者要依照“谁销售、谁负责’的原则,负责为消费者提供必要的服务,做到合法、合理、公平、公正买卖。
(一)、生产者应建立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厂产品应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生产者、销售者在家具商品买卖成交后,必须提供有效发票、产品合格证明、产品“三包”凭证及有依标制定的产品使用说明书。不能保证实施“三包”责任规定的不得销售。
(二)、生产者、销售者要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投诉事件,不得互相推委。家具产品售出时应主动为消费者介绍使用维护事项及“三包”服务方式。
(三)、场地出租者应当对场地承租者,在租赁合同终止前售出的家具产品质量,承担连带责任。承租者退出场地的一年内,场地出租者应当继续承担产品质量的连带责任。
(四)、场地承租者应当在其场地的指示牌上,公示真实名称和标记。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掺假、虚假标价等欺诈方法,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四条 家具三包规定的产品质量内容
家具产品“三包”期限为一年。玻璃、镜子发生自然破损、霉变和雾光的为六个月,板材发生活性虫蛀的为二年。如有企业承诺的按承诺办理,有家具标准规定的按标准规定办理。处理削价家具商品只享受包修服务。奖励、赠与、促销形式提供的家具商品,要明确“三包”责任。“三包”自产品成交并开具发票等有效凭证之日起计算。扣除返修、换货占用的时间。
售出的合格品家具产品质量“三包”规定如下:
(一)、包修:凡属于合格品范围内的质量问题,均属包修范围。
(二)、包换:同一产品经两次修理未能达到质量标准的包换。产品包修期从更换之日起重新计算。
(三)、包退:同一产品经两次修理、调换后仍无法达到质量标准的;在约定期限内不能调换的;经检验为不合格的;合约内有承诺退货、退款的包退。
第五条 家具三包规定中的服务
在“三包”责任有效期内,生产者、销售者应提供“三包”服务。家具产品“三包”责任期间免收服务费用(包括材料、工时、运输等费),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条 谁受理、谁答复
消费者应当以书面投诉为准。生产者、销售者收到消费者书面投诉后,应当按照“谁受理、谁答复”的原则,七天内给予“修、换、退”的明确答复,在答复后的二十天内或按约定期限内给予解决。
第七条 非家具三包规定责任范围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实行“三包”服务,可酌情收费修理。
(一)、消费者因使用、维护、保管不当造成损坏的:
(二)、自行拆动造成损坏的;
(三)、无“三包”凭证及有效发票的,又不能证明其所购产品在“三包”有效期内的;
(四)、“三包”凭证型号与修理产品型号不符合或者涂改的;
(五)、超过“三包”责任期限的。
第八条 折旧费处理
在“三包”责任有效期内,属合格品范围内有下列情况者,生产者销售者可以收取折旧费。
(一)、对于符合包换条件的:无论有无同规格型号产品、消费者不愿意调换其它产品而要求退货的,应当予以退货。对已使用过的家具可以收取折旧费。定型家具折旧费按最高不超过成交额的0.1 %/日收取。折旧费计算自产品成交并开具发票等有效凭证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扣除返修占用的时间。
(二)、因消费者的种种原因要求退货,销售者也同意消费者退货要求的,收取折旧费金额由双方协商决定。定制家具要求退货的按约定办理。
第九条 家具三包规定中争议解决办法
消费者因家具“三包”责任问题与生产者、销售者发生权益争议时,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与生产者,销售者协商解决;请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调解;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诉;提请仲裁机构;直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㈦ 家具行业的法律法规
没有家具行业法律法规,但家具行业遵守国家标准。
家具行业现使用的国家标准分五大类:
一、家具通用技术与基础标准;
二、家具产品质量标准;
三、家具产品试验方法标准;
四、家具用化学涂层试验方法标准;
五、家具用部分辅助材料及其试验方法标准。
如家具通用技术与基础标准:
GB/T 3324—1995 木家具通用技术条件
GB/T 3325—1995 金属家具通用技术条件
GB/T 3326—1997 家具 桌、椅、凳类主要尺寸
GB/T 3327—1997 家具 柜类主要尺寸
GB/T 3328—1997 家具 床类主要尺寸
GB/T 3976—1983 学校课桌功能尺寸
GB/T 33666—1992 图书用品设备产品型号编制方法
GB/T 13667.1—1992 钢制书架通用技术条件
GB/T 13667.2—1992 积层式钢制书架技术条件
GB/T 13667.3—1992 手动密集书架技术条件
GB/T 13668—1992 钢制书柜、资料柜通用技术条件
GB/T 14530—1993 图书用品设备 木制目录柜技术条件
GB/T 14531—1993 图书用品设备 阅览桌椅技术条件
GB/T 14532—1993 图书用品设备 木制书柜、图纸柜、资料柜技术条件
GB/T 14533—1993 图书用品设备 木制书架、期刊架技术条件
QB/T 1241—1991 家具五金 家具拉手安装尺寸
QB/T 1242—1991 家具五金 杯状暗铰链安装尺寸
QB 1338—1991 家具制图
QB/T 2189—1995 家具五金 杯状暗铰链及其安装底座要求和检验
QB/T 3654—1999 圆榫接合(原ZB Y80 001—1988)
QB/T 3657.1—1999 木家具涂饰工艺 聚氨酯清漆涂饰工艺规范(原ZB/T Y800 004.1—1989)
QB/T 3657.2—1999 木家具涂饰工艺 醇酸清漆、酚醛清漆涂饰工艺规范(原ZB/T Y80 004.2—1989)
QB/T 3658—1999 木家具 公差与配合(原ZB/T Y80 005—1989)
QB/T 3659—1999 木家具 形状和位置公差(原ZB/T Y80 006—1989)
QB/T 3913—1999 家具用木制零件断面尺寸(原GB 3330—1982)
QB/T 3914—1999 家具工业常用名词术词(原GB 3330—1982)
QB/T 3915—1999 家具功能尺寸的标注(原GB 10166—1988)
其他标准大同小异,不一一列出。
㈧ 请问法律有没有关于家具和家居产品的材料方面的限制或指导意见
各省市都有相关的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