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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不常在家居住生活

发布时间:2021-02-28 09:55:12

『壹』 经常居住地如何确定

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以下是经常居住地确定相关知识的汇总,仅供参考。
实践中,经常遇到个人、企事业单位、行政、司法机关之间对公民个人经常居住地的如何确定问题产生争议,有的以工作单位为准,有的以事实居住为准,有的以是否持有暂住证(或者居住证)为准,不一而论。那么,法律上对经常居住地究竟有何规定呢?笔者查来查去,只有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一、管辖中的5.“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且不说刑事、行政法律没有对经常居住地的认定做出规定,单就民事诉讼法的这一司法解释而言,“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事实行为在实际中几乎无法认定,不具备可行性。试想,现代社会对一个人离开户籍所在地的人来讲,除了住院就医和年老不动外,极少可能至少一年在某地固定而不到其他地方走动一下。
看来,以工作单位为准和以是否持有暂住证(或者居住证)为准要比以事实居住为准来认定经常居住地来得可行。进一步地相衡,以工作单位为准毕竟没有以是否持有暂住证(或者居住证)为准来得正规,既然是涉及到法律事项,相应的证明手续也应以法定的为准,而暂住证(或者居住证)本事就是法定凭证。这样,以暂住证(或者居住证)为准来认定经常居住地就成了不二的选择。
在刑事案件中出现经常居住地的措辞本身就是错误的,无论是《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还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管辖的说明,均没有涉及经常居住地,加上民事司法解释档次低于刑事法律及其解释,制约不上刑事诉讼。另外,生效刑事判决是要载入公民户籍登记中的,《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出发点正是基于此。

『贰』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判定经常居住地越详细越好。。最好是有相关的法律条文,或是司法解释

民诉法《若干意见》:
4、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内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容事机构所在地。
5、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6、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确定管辖;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7、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一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一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8、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叁』 公民经常居住地怎么界定,起算时间点是从何时到何时是否有相应的司法解释或法理依据,紧急

是劳动合同纠纷吗?如果是,可以拿劳动合同、工资单、社保证明、工作证等,到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肆』 经常居住地的法律规定

一种适用方法是以受诉法院的标准为准,以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为例外,户口作为确定城镇和农村居民的唯一标准;第二种方法是以受诉法院的标准为准,以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为例外,户口不作为确定城镇和农村居民的唯一标准,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居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的规定来确定经常居住地,进而确定一部分城镇和农村标准的适用。就上述的两种方法,在中国法院中一般用第一种者为多数,以第二种者为例外。
其实法律的内涵是为了体现公平、公正原则,根据实际情况来制定的司法解释等文件。大量的人员流动,有的农村居民到城镇打工,有的城镇居民到农村承包土地,对于这部分人来说,人身受到伤害如何处理,适用什么标准进行赔偿。第二种方法的应用无异解决了这个问题,既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又解决了上述的问题。有的省级法院已出台了相关的指导意见、有的法院内部出台了指导规则,比如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的《2004年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这是一份民事审判工作的指导性文件。该《纪要》要求:“农村居民到城镇、城市务工、生活、学习,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居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的规定,可以按经常居住地更高的标准确定赔偿。”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精神和社会实际,对人身损 害赔偿案件的审理进行统一规范,重点对城镇居民范围作出了具体概定。 该法院规定下列情形的农村居民视为城镇居民,按城镇居民标准予以赔偿:进城务工、经商或从事其他职业满一年的;进城务工、经商或从事其他职业人员的同住家属(父母、配偶、子女)满一年的;城镇近郊的农村居民,以在城镇务工、经商为业的;农村居民靠积蓄或供养在城镇购房或租房生活一年以上的。 对于现在各级法院作出的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适用指导规定,立法部门应当就此作出一个明确的法律规定,避免在法律适用上因法院不同、法官理解不同等原因产生的判决大相径廷的情况。

『伍』 居民经常居住地定义

如果是来住院治病复,制则不构成变更经常居住地的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4、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5、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陆』 “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如何界定

诉讼中经常用到“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词语,两词看似相似,实则不同。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容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公民和法人都有其“住所地”,而“经常居住地”只有公民才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所以说,“住所地”一般来说是登记的地址,而“经常居住地”一般来说是实际居住的地址,具体界定依据法律规定。

『柒』 请专业人士回答一下如何认定经常居住地的连续居住中“连续”的问题

连续,即抄不间断。但生病住院除外,具体可参考以下解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 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精神和社会实际,对人身损 害赔偿案件的审理进行统一规范,重点对城镇居民范围作出了具体概定。 该法院规定下列情形的农村居民视为城镇居民,按城镇居民标准予以赔偿:进城务工、经商或从事其他职业满一年的;进城务工、经商或从事其他职业人员的同住家属(父母、配偶、子女)满一年的;城镇近郊的农村居民,以在城镇务工、经商为业的;农村居民靠积蓄或供养在城镇购房或租房生活一年以上的。

『捌』 司法解释是对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是如何规定的呢

司法解释第十五条对如何认定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做出了规定。“经常居所地”类似于有关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惯常居所地”。国际条约中将“惯常居所地”作为重要连结点,是为了弥合各国确定属人法的国籍原则和住所原则之间的分歧,是国际私法统一化运动的产物。如何确定“惯常居所地”往往被认为是一个事实问题,因此,国际条约并没有对认定“惯常居所地”的标准做出规定。其他国家的立法例中也很少有关于如何界定“经常居所地”的规定,德国法与瑞士法中对此仅有抽象规定,均强调其应当是“生活中心”。 我国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第9条第一款规定:“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我们认为,可以借鉴上述司法解释中关于自然人“经常居住地”的规定,并参考德国法与瑞士法强调的“生活中心”这一要素,明确何为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同时,我们认为,将“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时间起算点规定为“涉外民事关系产生或者变更、终止时”较为合理。一般而言,经常居所地将会与住所地重合。在国外就医治疗、被劳务派遣在国外务工、因公务在国外工作、培训学习等都不应属于在国外经常居住,因此,司法解释针对这种情形规定了“但书”。

『玖』 [讨论]经常居住地如何界定

《民法通则》只对公民的住所和如果在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情况下以经常居住地为住所进行了具体的规定,但并没有具体界定何为经常居住地?

『拾』 事故现场不在经常居住地要怎么判定城市或非城市居民

是城镇居民,还是非城镇居民,与事故现场没有关系。
只要是城镇居民,无论在什么地方发生事故,都是城镇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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