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易产生噪声污染的商业经营活动怎么理解
每个城市都有一个城市噪音污染管理规定.可按照规定执行,你可举报,相关职能部门会去处理的.
广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
(1994年5月20日广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次会议通过1994年9月15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批准1997年4月3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批准修改2001年7月27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批准修改 2001年9月6日广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4号公告公布 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本市行政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
第三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并制定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政策和措施。
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划定环境噪声标准的适用区域。
第四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进行检查监督。
公安部门对机动车噪声和根据职责对社会生活噪声的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海事、渔监、港务部门及铁路、民航管理部门分别对机构船舶、火车、航空器的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对工业产品的噪声限值实施监督管理。
建设、工商、文化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分别对建筑施工噪声、社会生活噪声的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市、区、县级市的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对划定的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声环境质量和重点噪声污染源,进行定期监测。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区域声环境质量状况定期向公众公布。
市、区、县级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环境噪声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单位和个人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的投诉、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在本市下列区域内,不得新建排放环境噪声的工业生产设施和排放环境噪声超过标准的其他设施:
(一)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疗养区、旅游度假区、历史文化保护区;
(二)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
(三)对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域中的居民住宅、学校、幼儿园、医院、机关、科研单位有影响的范围。
第七条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其选址、动工建设、投产使用,必须报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投产使用。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虽已建成但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产或者使用。
第八条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必须依法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排污申报登记,并接受环境保护部门的现场检查。
第九条环境噪声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超过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由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条排放环境噪声造成严重污染的单位,以及本规定第六条所列区域内原有的工业生产设施和其他设施,排放环境噪声超过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
需要限期治理的,按下列办理:
(一)中央、省管辖的单位,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依法报省人民政府决定;
(二)市管辖的单位,外地驻广州单位,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三)具备县级以上管理职权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管辖的单位,由其所在开发区、保税区环境保护部门提出意见,报开发区、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决定;
(四)区、县级市管辖的单位,分别由所在地的区、县级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区、县级人民政府决定。
(五)本条(一)、(二)、(三)、(四)项规定以外的单位,按管辖权限,分别由市、区、县级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权限内,可以授权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小型的企业、事业单位直接作出期限治理决定。
第十一条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保护正常使用和性能完好,确保所排放的环境噪声达到相应的规定标准。不得擅自拆除、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确需拆除或者闲置的,应当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并提前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第十二条不得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不得将产生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转移给没有防治环境噪声污染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第十三条禁止生产、销售噪声强度超过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产品。
须标注噪声强度的产品的目录,由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公布。
生产产生环境噪声产品的企业,应当在产品说明书和铭牌中如实标注产品产生的噪声强度。
第三章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第十四条需要使用排放环境噪声机械设备的建筑、装饰、清拆施工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十五日前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内容、程序办理排污申报登记。
第十五条在本市区行政街和城镇噪声控制范围内禁止使用蒸气桩机和锤击桩机。县级市人民政府可以规定城镇禁止使用蒸气桩机、锤击桩机的区域范围。
第十六条在市区行政街和城镇噪声控制范围内的建筑、装饰、市政工程、清拆施工场地,使用各种钻桩机、钻孔机、搅拌机、推土机、挖掘机、卷扬机、振荡器、电锯、电刨、锯木机、风动机具和其他施工机械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除抢修和抢险工程外,其作业时间限制在六时至二十二时。
因混凝土浇灌不宜留施工缝的作业和为保证工程质量、技术需要的桩基冲孔、钻孔桩成型等作业或者市政工程,需要延长作业时间、在夜间连续施工的,应当经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出具证明,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公告附近居民。
需要爆破作业的,经公安部门批准后,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
第四章交通噪声污染防治
第十七条机动车辆噪声应当符合《机动车辆允许噪声》国家标准的规定。
机动车辆不符合标准的,禁止上路行驶。对不符合标准的在用机动车辆,公安部门不得发给年检合格证;对新购置或从外地迁入本市的机动车辆不符合标准的,公安部门不发给牌证。
第十八条在本市市区和城镇噪声控制范围内行驶的机动车辆,禁止鸣喇叭。
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和改善声环境质量的需要,划定禁鸣喇叭的路段和地区。
第十九条摩托车、拖拉机不得在禁止行驶的路段范围行驶。公安部门可以根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要求划定禁止行驶的路段,并向社会公布。
摩托车进出允许其行驶的内街、小巷,在二十二时至次日七时应当熄火推行。
禁止未安装排气管消声器或者排气管消声器失效的机动车辆上路行驶。
第二十条消防车、警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特种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应当符合公安部门的规定,执行非紧急任务时禁止使用。
第二十一条公共汽车报站设备的音量,应当控制在规定的限值以内。禁止营运车辆使用扬声器招揽乘客。
第二十二条车站、车辆编组站、港口、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使用广播喇叭,应当控制音量,减少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设在居民稠密区的营运车辆站场,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不得使用广播喇叭和电铃;在其他时间使用的,应当控制音量。
第二十三条路桥建设必须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新建、扩建、改建的高速公路、高架路、快速路、轻轨道路,经过已建成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有可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要求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措施。
已建成的高速公路、高架路、快速路,应当按照前款的规定,有计划地治理环境噪声污染。
第二十四条机动船舶的发动机应当装置有效的消声器,使排放的噪声符合国家规定的《内河船舶噪声级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机动船舶进入广州港东河道猎德闸至西河道珠江大桥东、西桥以内水域,只准使用电笛,特殊情况除外。
第二十六条船舶进入港区,禁止使用高音喇叭和乱鸣声号。公务船执行公务使用喇叭和警响器,必须遵守港务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用于广告宣传的航空器,排放到地面的噪声不得超过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第二十八条铁路机车穿越市区只准使用风笛,不得使用汽笛。
第五章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九条在居民住宅建筑物内不得新设歌厅、舞厅等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已设立的,必须采取措施,使排放的环境噪声符合国家标准。排放的噪声超过规定标准的,由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限制其营业时间。
在其他地方设立的,必须采取措施,使排放的环境噪声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标准。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内,应当严格控制设立本条规定的娱乐场所的规模和数量。
第三十条在体育场举办大型经营性演唱会的,举办者应当按照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严格控制边界噪声。其边界噪声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
第三十一条在市区行政街和城镇噪声控制范围内,未经批准不得使用高音喇叭和广播宣传车;确需使用的,应当经公安部门批准。
第三十二条禁止使用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音响设备和其他方式招揽顾客、宣传商品。
第三十三条使用空调设备、音响等家用电器和乐器,家庭娱乐活动,排放的噪声不得超过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第三十四条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十二时至十四时、二十二时次日七时,禁止使用电钻、电锯、电刨、冲击钻等工具从事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室内装修、家具加工等活动。
第三十五条凡在临街门口、道路等公共场使用发电机,排放的噪声对周围环境造成影响的,必须配置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使排放的噪声符合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第三十六条从事汽车、摩托车修理和其他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作业,噪声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严格控制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汽车、摩托车修理作业。经核准设立的,不得在十二时至十四时、二十二时至次日七时进行调试发动机等造成噪声污染的作业。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一)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三十条规定,边界噪声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三十六条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给予处罚:
(一)违反第十六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超出规定的时间或者未经批准夜间施工、作业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三十五条规定,发电机排放的噪声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辆在市区和城镇噪声控制范围内鸣喇叭的,由公安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二百元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上下罚款:
(一)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营运车辆使用扬声器招揽乘客的;
(二)违反第三十一条规定,在市区行政街和城镇噪声控制范围内,未经批准使用高音喇叭和广播宣传车的;天猫美国普卫欣提示:雾霾天气出行记得做好防护。
(三)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
违反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百元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拒绝执行期限治理决定或者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或者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权限,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责令停业、搬迁、关闭。
第七章规则
第四十二条城镇噪声控制范围,由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划定。
本市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范围,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确定。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自2001年10月1日施行。
『贰』 装修的噪声污染有哪些
墙上固定射钉枪的噪音、地砖和墙砖的切割噪音、拆除墙体的噪音、墙体与地面埋管的凿墙凿地噪音、家具等加工的锯、固定的敲打噪音等等。
『叁』 装修噪音有规定吗
在大家的生活中,是不是有过在休息中被噪音吵醒的经历,这是由于卧室的隔音效果不理想,到时墙体不能够很好地隔离外界的声音,所以,卧室隔音对于我们睡眠的质量就很重要了,如果你被隔音差的问题难住了,尚层装饰小编教你几招。
地板比较薄的情况下隔音效果也会不理想。如果要解决这个问题我们需要在施工的时候先铺上一层沙子和河石,在表面上覆盖3cm的水泥之后在铺地板,在地板上放上一层吸音棉,隔音效果会更好。
顶面的隔音处理
在装修施工里,用的比较多的隔音方法就是用轻质的石膏板对顶面进行处理。价格不贵隔音效果理想,如果层高条件允许,在顶面打造一个隔音层是一个更好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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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建筑施工噪音有哪些
建筑施工噪声,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在城市专中,建设公用属设施如地下铁道、高速公路、桥梁,敷设地下管道和电缆等,以及从事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施工现场,都大量使用各种不同性能的动力机械,使原来比较安静的环境成为噪声污染严重的场所。某些施工现场紧邻居住建筑群,对居民的生活造成很大的干扰。
在建筑施工现场,是随着工程的进度和施工工序的更替而采用不同的施工机械和施工方法的。例如在基础工程中,有土方爆破,挖掘沟道,平整和清理场地,打夯,打桩等作业;在主体工程中,有立钢骨架或钢筋混凝土骨架,吊装构件,搅拌和浇捣混凝土等作业;在施工现场,有自始至终频繁进行的材料和构件的运输活动;此外还有各种敲打、撞击、旧建筑的倒坍、人的呼喊等。因此噪声源是多种多样的,而且经常变换。建筑现场主要施工机械的噪声平均
A声级见表。表中所列这些噪声级都是在距离噪声源大约15米处测得的。现场操作人员所承受的噪声还要大10~20分贝。他们受的噪声危害,并不亚于在强烈噪声的车间中操作的工人。
『伍』 装修哪些环节有噪音
墙体改造——砸墙
水电工:有少量的墙地面开槽有噪声
泥工:瓷砖切割磨边,地面找内平水泥搅拌均有噪音容
木工:手工制家具的话,大量的木头切割大量的噪音
油漆工:没有多少噪音,最大是油漆搅拌时有些噪音,不多不持久
铺复合地板:大量的切割,有噪音
水电工回场按装灯具及电器需电钻,有噪音
打扫卫生。工程完工。
『陆』 施工噪音有哪些
1, 打桩机打桩的噪声。
2,推土机、挖掘机噪声。
3,混凝土振捣棒噪声。
4,吊车噪声。
5,切割锯噪声。
6,其他施工机械的噪声。
『柒』 人家装修有哪些噪音
别人家装修会产生很多噪音,一,锤子的敲击声,二,冲击钻的声音很刺耳,还有很多种杂音!
『捌』 家庭装修施工过程中,最易出现施工污染的项目和环节有哪些
在家庭装修施工过程中,最易产生污染的施工项目和环节你了解那些呢?今天翻新哥就家庭施工污染问题来跟大家讲讲,希望可以对需要装修或是正在装修的朋友们能有一定的帮助。
易产生污染的施工项目和生产环节
第一、油漆类;
在施工过程中,对现场施工的木门、窗、家具等木制品,进行油漆涂刷,油漆类容易挥发,其挥发过程中产生的有机物是室内空气环境污染的主要原因;
油漆不同于水性涂料,水性涂料稀释剂为清水,主要施工于墙面、顶面的面层施工;对木制品表面进行刷漆时,除采用的油漆外还有水性漆。水性漆最大的特点是,“即刷即住”,和墙顶面涂料一样,稀释剂同样是清水,但是缺点是:表面效果不如油漆涂刷光亮;
第二、胶粘类;
室内装修现在经常用的胶是:白乳胶、界面剂和108胶;白乳胶是粘接板材用的胶粘剂,也可用于石膏墙顶面找平用的添加剂,目的在于增加石膏的粘结程度;包头装修界面剂和108胶用于墙面批刮墙衬(腻子)前,墙面涂刷用的胶类,目的在于遮蔽墙面的灰尘和增加墙衬与墙面的粘结度,也可用于粘贴墙地砖前墙面地面水泥拉毛的添加剂;符合国家标准的白乳胶、界面剂和108胶的挥发物质对室内空气的污染很少,在国家标准规定的范围值之内;建筑工程冬季施工时,为了防止水泥冻冰,往往在水泥中添加防冻剂;而在室内装修工程中,明文规定严格禁止在水泥中添加防冻剂,因为防冻剂会释放氨,造成氨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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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 装修中~强弱电干扰到底有哪些情况
弱电传输的是信息,如果受到干扰,家中的电话、电视等就会因信号不好而影响功能使用。这就需要在弱电施工时做好防护了。
1、强弱电线路需分开布线
电路改造时一大禁忌,就是施工队为了施工方便,将所有线路收纳到一起。这样做的后果是线路之间会受到干扰,导致信号不稳定,而且还会留下火灾隐患。因此在电路改造的时候,强弱电应该分开走线,严禁强弱电共用一管和一个底盒,强电线路平行间距不能低于30cm,最好是50cm,交叉必须成直角。
弱电所穿线管应采用钢管或硬质PVC
管,PVC管价格相对便宜,比较常用,但是对信号屏蔽效果没有铜管好。因此,如果所步线路存在局部干扰源,且不能满足最小净距离要求时,应该采用钢管作为穿线管。
2、不同弱电线之间需分开走管
为避免信号干扰,网线、电话线、有线电视线等弱电在电路施工中要单独穿管,不可穿在同一管内。
3、先布管再走线
弱电施工和强电一样,在施工时应该先安装管路,然后再穿线,这样就可以避免将来进行换线时,出现线无法抽动的现象。
4、避免同一管内线路过多
敷设时应视管内所穿导线数量的多少而变化,同一管内,不宜超过四根,禁止导线将管内空间全部占满。直线管的管径利用率应为
50%~60%
,弯管的管径利用率应为
40%~50%。
5、避免走折断式直角弯
走线的时候注意线管不要直接折断式的转直角,这样很容易造成线穿不过去,且对信号影响也很大,最好用大弯连接。
『拾』 有什么办法可以避免邻居装修带来的巨大噪音困扰
修是有时间段的,没有具体的法律条文对邻居装修进行进行禁止,如果他违反了建筑承重设计以及私自对一些隐蔽线路管道进行了更改,未经物业或者房屋所有权者认证进行了房屋装修。你们应该去物业申请对他们的资质进行审核,并且对其进行相关指导,尽量减少噪音的产生。
建议你们双方在一起好好谈谈,毕竟孩子小,也请对方格外注意,因为关于邻里是一种较为微妙的关系,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你们既然住进去的早一些,就请邻居照顾一下你们的情绪,但是在正常的时段内人家施工也实属合情合理。其实邻居他们也不想有那么大的噪音造成邻居不高兴,主要是干活的师傅们可能不了解邻里情况。
3.给每户装修的工人买一条烟。用不了50元,效果可能极好。
4.如果装修家离你家实在太近,如果你和老公超强,可以让4-5家出钱,找个房子租1个月,逃避一下。
5.如果专修的在你家楼下N层,可以将地毯或棉被铺在地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小噪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