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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建材可享受哪些政策

发布时间:2021-03-02 04:24:29

A. 国家对新型建材有什么贷款补贴

1.发张新型墙来体材料的自计件、扩建、技改项目,实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率为0%的政策。

2.国家对使用淘汰材料的住宅将不予通过设计审批,不予通过工程验收,不得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3.利用“三废”(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为原材料的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免征五年所得税。

4.排放“三废”的企业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而向使用“三废”的单位收取费用和变相收费,应该积极支持给予适当补贴。

5.大中城市对节能建筑和新型墙体材料建筑,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减免城市设置配套税。

6.在城镇建设中,限制使用实心粘土砖做框架填充材料。

7.对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企业,可视具体情况减免土地使用税。

8.发展新型材料的企业,可享受政策性贷款。

B. 建材、建筑行业目前的国家政策有哪些呢尤其是管材方面的

1、巨大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必将拉动对建材产品的需求,建材行业的景气程度将因此有所提升。

十大扩大内需措施中的加快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加快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加快铁路、公路和机场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地震灾区灾后重建各项工作等必将增加对水泥、玻璃等大宗建材产品及非金属建材制品的需求,而加强生态环境建设也将促进节能减排工程的建设,增加对节能建材产品及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道(PCCP)等输水管道产品的需求。在建材行业整体经营压力较大及需求预期疲弱的情况下,大规模的固定资产投资必将引发建材需求的增长,改善建材行业的景气状况。

此外,加快自主创新和结构调整、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等举措也将减轻建材企业的负担、改善企业经营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

2、不同建材产品对该政策的受益程度可能会不同,水泥的受惠程度可能更大些水泥及其制品主要基本用于工程建设,将直接受益于4?万亿投资规模的拉动。我们可从以下几个角度评估4?万亿投资规模对水泥行业的影响:

??根据业内人士估计,2008?年底我国将新增水泥产能2?亿吨左右,2009年底可能新增水泥产能2.6?亿吨左右。根据计划,2008?年、2009?年我国将每年淘汰落后水泥产能6000?万吨—7000?万吨。

??在水泥需求构成中,基础设施建设、新农村建设、工业及房地产开发所占比例分别为40%、35%、25%左右。在国家加大投资的政策背景下,预计基础设施建设及新农村建设对水泥的需求都将保持增长,但房地产业的低迷将导致水泥需求的减少。业内估计2009?年房地产业可能会下滑20-30%。2008?年水泥产量可能为14.5?亿吨左右,其中25%即3.62?亿吨可能来自于房地产需求。若按2009?年房地产业下滑20-30%估算,则水泥的需求将减少7250?万吨—-1.1?亿吨。

??“十五期间”全国每万元固定资产投资平均消耗水泥1.2?吨,2007年全国每万元固定资产投资平均消耗水泥0.99?吨。鉴于4?万亿投资主要为工程建设,每万元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消费水泥量应不会较2007?年继续下降,可能在1--1.2?吨之间。4?万亿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若分两年完成,保守估计将每年增加水泥需求2--2.4?亿吨左右。预计至2008?年底将新增水泥产能为2?亿吨左右,若淘汰落后产能6000万吨,则实际新增水泥产能1.4?亿吨。则2009?年新增水泥需求超过新增产能6000?万吨-—1?亿吨左右;而2009?年房地产对水泥的需求可能减少7250?万吨-—1.1?亿吨,因此,新增的水泥需求与房地产低迷减少的水泥需求差距不是很大,仅有1000?万吨左右。此前对水泥行业产能过剩、需求不足的担忧将得以扭转,水泥行业的供求有望基本平衡,水泥行业的景气情况将明显改善。

??换个角度看,在国家加大投资的情况下,2008?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速有望保持不低于2007?年的水平增长。2007?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为13.7?万亿,增速为24.8%,据此估算,2008?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可能达到17?万亿元。由于2002?年以来,我国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速都保持在20%以上,假定2009?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速为15%,则2009?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将达到19.55万亿元。按每万元投资消耗水泥0.85?吨估算,则2009?年对应的水泥需求为16.6?亿吨,较2008?年水泥需求增长了2.1?亿吨,也大部分消化了2008?年底实际新增产能及2009?年房地产低迷导致水泥需求下滑的影响,水泥的供应过剩并不明显。

??当然,上述两个角度的估算均未考虑2009?年当年新投产水泥产能对市场的影响。此外,我们认为4?万亿仅是个概数,实际投资总额可能与此有一定的偏离,且我们并不清楚这其中包含的增量部分到底有多少,因此上述估算仅供参考。综合分析,我们认为,4?万亿投资规模将直接拉动水泥需求的增长,明显改善水泥行业的供求情况,水泥市场有望维持在供需基本平衡或供应略微过剩的局面,水泥行业的景气程度将明显改善。

??需要说明的是,由于投资周期的不确定,且由于投资存在一定的时滞性,水泥市场的情况并不会立刻改善。目前水泥行业已呈现旺季不旺的迹象,预计至少要到09?年第二季度,4?万亿投资对水泥行业的影响才会逐渐显现。

3、玻璃行业对该政策的受惠程度有限,仍需看房地产业的景气下滑幅度及国家保障型住房的开发进度

作为重要的基础原材料,玻璃广泛应用于建筑、交通运输、装饰装修、电子信息和其他新兴工业中。全球经济的下滑,导致玻璃的下游产业需求严重不足;尤其是房地产是玻璃的主要下游行业,其低迷又导致家居家具家电等产业对玻璃需求的减少。而本次4?万亿投资对房地产业的景气提升并无明显作用,且我国新增玻璃产能的过快增长,也加剧了玻璃行业的景气下滑。有关信息显示,目前浮法玻璃产能严重过剩,供求矛盾尤为突出,多数企业生产经营遇到了困难。当然,国家加快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加快铁路、公路和机场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也将直接增加对玻璃产品的需求,一定程度可缓解玻璃市场产能严重过剩的局面。我们认为,玻璃行业的供应过剩局面依然会继续,4?万亿投资规模对浮法玻璃行业的景气影响有限。需要说明的是,安居工程及机场等大型设施的兴建,将增加对LOW-E?等节能玻璃的需求,由于节能玻璃市场的过剩情况明显好于浮法玻璃市场,政策的拉动效应可能会有一定体现。

三、第三季度非金属建材业的景气已出现一定的下滑迹象,主要与房地产的开工不足有关。

C. 新型职业农民可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除了来国家牵头主导的以外,现在自地方上对新型职业农民也有一定的鼓励政策。以夏邑县为例,新型职业农民除了得到免费的技术咨询和指导以外,还可以优先享受国家的各种惠农政策、提供金融信贷,申报省、市示范专业合作社和办理农资经营许可证,参与选聘村组干部和评选先进个人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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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新型墙体材料的税收优惠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1)98号文决定,给予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和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企业以税收优惠政策,以缓解其企业所遇到的困难,切实推进资源综合利用及新型墙材的发展。
文件明确指出,自2002年1月1日起,对利用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生产加工的页岩油及其他产品;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废旧沥青混凝土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的电力;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及其它废渣生产的水泥等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文件还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对利用煤矸石、煤泥、油母页岩和风力生产的电力;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包括非粘土砖类中的空洞率大于25%非粘土烧结多孔砖、空心砖、混凝土空心砖、烧结页岩砖;建筑砌块中的混凝土小块空心砌块、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石膏砌块;建造墙体中的GRC板、纤维水泥板、蒸压加气混凝土块、轻集料混凝土板、钢丝网架夹芯板、石膏墙板(纸面石膏块、石膏纤维板、石膏空心条板)、金属面夹芯板、复合墙体等14类共23种产品实行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的政策。
同时文件还规定,自2001年12月1日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的粘土实心砖、瓦一律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采取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这一政策的实施,将促进各地对资源的综合利用使墙材革新工作迈上新台阶。
(一)享受免征增值税新型墙体材料
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的新型墙材产品。
(二)享受减半征收增值税新型墙体材料目录
1、非粘土砖:(1)孔洞率大于25%非粘土烧结多孔砖、空心砖; (2)混凝土空心砖;(3)烧结页岩砖。
2、砌块:(1)混凝土小型砌块;(2)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3)石膏砌块。
3、墙板(采用机械化生产工艺):(1)GRC板(玻璃纤维增强水泥轻质墙板);(2)纤维水泥板; (3)蒸压加气混凝土板;(4)轻集料混凝土条板;(5)钢丝网架夹芯板;(6)石膏墙板(包括纸面石膏板、石膏纤维板、石膏空心条板);(7)金属面夹芯板;(8)复合墙板。

E. 国家对生产新型环保建材的公司有什么优惠政策

你这个属于节能减排项目,而国家发改委此前发布的《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提出,到2020年可再生能源在能源结构中的比例要达到16%,目前这一比例尚不足1%.规划把“加大财政投入,实施税收优惠政策”作为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一项原则确定下来。 有税收专家表示,税收在我国今后加强对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将扮演十分重要的角色。我国目前在这方面的税收政策和完善措施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有减有免 我国对可再生能源开发项目的税收扶持政策逐年增多。 增值税主要有5项: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属于生物质能源的垃圾发电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自2001年1月1日起,对风力发电实行增值税减半征收政策;自2005年起,对国家批准的定点企业生产销售的变性燃料乙醇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对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可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部分大型水电企业实行增值税退税政策。 消费税方面,自2005年起,对国家批准的定点企业生产销售的变性燃料乙醇实行免征消费税政策。部分税收优惠政策虽然仅适用于个别企业,但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 二、有奖有罚 税收促进能源节约经济发展离不开能源的支撑,能源的承载能力制约着经济的发展,而能源并不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因此,建设节约型社会已成当务之急,更是一场关系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革命”。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对外商投资企业在节约能源和防治环境污染方面提供的专有技术所收取的使用费,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或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独立核算的煤层气抽采企业购进的煤层气抽采泵、钻机、煤层气监测装置、煤层气发电机组、钻井、录井、测井等专用设备,统一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符合条件的技术改造项目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抵免新增所得税,技术开发费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在增值税方面,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作为节能建筑原材料的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实行增值税减半征收政策;对煤层气抽采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抽采销售煤层气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 在消费税上,《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对汽油、柴油分别按0.2元/升、0.1元/升征收消费税,对小汽车按排气量大小实行差别税率。这与你无关,就不介绍了。 在资源税方面,现行《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对原油、天然气、煤炭等矿产征收资源税,实行从量定额的计征方式。(你可能会用到,就给你说详细一点)自2004年以来,陆续提高了23个省(区、市)煤炭资源税税额标准,在全国范围内提高了原油、天然气的资源税税额标准。其中,部分油田的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税额已达到条例规定的最高标准,即30元/吨和15元/千立方米;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地方政府可根据有关油田、矿山的实际情况和财政承受能力,对低丰度油田和衰竭期矿山在不超过30%的幅度内降低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该政策有利于鼓励对低油田和衰竭期矿山资源的开采和利用,体现了节约能源的方针。 在出口退税方面,自2004年出口退税机制改革以来,为限制高污染、高能耗、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取消部分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政策,主要包括各种矿产品的精矿、原油等。对上述产品中应征消费税的产品,相应取消出口退(免)消费税。对部分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率降为5%,主要包括铜、镍、铁合金、炼焦煤、焦炭等。 三、优惠多多 税收鼓励资源综合利用资源综合利用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一项长远的战略方针,也是一项重大的技术经济政策,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国的税收政策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方面鼓励、支持企业积极进行资源的综合利用。 其中,增值税就包含了四个方面内容。 一是对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的建材产品,包括以其他废渣为原料生产的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2001年将其中的综合利用水泥产品改为增值税即征即退;二是对企业以林区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三是自2001年1月1日起,对油母页岩炼油、废旧沥青混凝土回收利用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煤矸石、煤泥、煤系伴生油母页岩等综合利用发电实行增值税减半征收政策;四是自2001年5月1日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五是逐步取消对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 (这可能与你有关,给你加一下黑) 企业所得税方面,对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为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对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为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 四、可抵可免 保护环境有“绿色税收”支持当前我国资源破坏和环境污染形势十分严峻,污染总体水平相当于发达国家上世纪60年代水平,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每年约为4000亿元。因此,保护环境,促进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社会的建设已成为我国经济建设中必须要面对的问题。 从2001年起,我国开始陆续出台了一些环境保护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有税收专家因此将这些环保性的税收定义为“绿色税收”。从已经出台的税收政策看,目前的“绿色税收”主要集中在增值税和所得税上。 增值税方面,自2001年7月1日起,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对燃煤电厂烟气脱硫生产的二水硫酸钙等副产品实行增值税减半征收。 企业所得税方面,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内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目前企业环保设备投资符合规定条件的,可按上述政策执行。 调整与完善:节能减排税收政策将更加系统全面我国已出台的4大类30余项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税收政策,对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从这些年的执行情况看,现行税收政策还存在一些不足。这些不足主要包括:一是在支持的范围和力度上与《可再生能源法》、《节约能源法》和《清洁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有一定差距,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和节能、环保技术设备的开发推广缺乏必要的税收支持政策;二是虽然出台了一些支持能源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税收优惠政策,但因为缺乏对这项工作发展的整体把握,一些政策没有及时进行调整,一些新的政策尚未实施,税收支持节约能源资源和环境保护的作用还有待加强。 与国外相对完善的生态税收和循环经济税收制度相比,我国缺少针对发展循环经济的专门税种。同时,现行税制中为贯彻循环经济思想而采取的税收优惠措施比较单一,主要是减税和免税,缺乏针对性和灵活性。加速折旧、再投资退税、税收抵免、延期纳税等国际上通用的方式在我国基本没有。 据了解,有关部门正针对现行能源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结合税制改革和税种特点,按照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要求,研究完善能源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工作中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能源节约、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产品、环境保护等重点领域的税收政策,争取尽快建立健全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税收政策体系。 有关专家认为,企业在进行节能、环保等项目的立项、建设时,眼光不能仅盯着现有节能减排方面的税收政策,而是要综合考虑,用好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固定资产投资加速折旧等一切可以利用优惠政策,并兼顾国家将要出台的优惠政策,统筹进行筹划,才能使投资收益实现最大化。 不一定能解决您的所有问题,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F. 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符合国家哪些政策

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属于现在国家提倡的的新型墙体材料,符合国家节土节地节能的环保政策,是一种新型、绿色、环保无污染的建筑材料,可以享受国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G. 国家对新建水泥类项目有哪些相关限制政策

国家的产业政策主要表现在利用法律手段进一步限制和淘汰立窑水泥,鼓励发展新型干法水泥;
实行规模化经营,组建大型龙头企业;
实施可持续性发展战略,发展循环经济。
十二五期间,规定了现有水泥企业水泥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限定值,新建水泥企业水泥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限定值,水泥生产企业水泥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先进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一章产业政策目标
第一条推动企业跨部门、跨区域的重组联合,向集团化方向发展,逐步实现集约化经营和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水泥企业的生产集中度和竞争能力。到2010年,新型干法水泥比重达到70%以上。日产4000吨以上大型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吨水泥综合电耗小于95KWH,熟料热耗小于740千卡/千克。到2020年,企业数量由目前5000家减少到2000家,生产规模3000万吨以上的达到10家,500万吨以上的达到40家。基本实现水泥工业现代化,技术经济指标和环保达到同期国际先进水平。
第二条2008年底前,各地要淘汰各种规格的干法中空窑、湿法窑等落后工艺技术装备,进一步消减机立窑生产能力,有条件的地区要淘汰全部机立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法关停并转规模小于20万吨环保或水泥质量不达标的企业。
第三条加快技术进步,鼓励采用先进的工艺和装备提升技术水平,缩小与世界先进水平的差距。污染物排放要符合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满足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第二章产业发展重点
第四条国家鼓励地方和企业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方式发展新型干法水泥,重点支持在有资源的地区建设日产4000吨及以上规模新型干法水泥项目,建设大型熟料基地;在靠近市场的地区建设大型水泥粉磨站。
第三章产业技术政策
第五条发展大型新型干法水泥工艺,推动水泥工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厉行资源节约,保护生态环境,坚持循环经济和可持续发展,走新型工业化发展道路。

六条政府要加强对水泥矿产资源的管理,鼓励地方和企业合理、有效地利用矿产资源。新建水泥生产线必须有可开采30年以上的资源保证,规范设计,合理开采。禁止采用对资源破坏大的开采方式,加强对民办矿山环境的治理和整顿,对民采民运的供应方式进行有效监管。水泥企业对采后矿山必须进行复垦,保护生态环境。
第七条鼓励大企业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将小企业改造为水泥粉磨站,新建水泥粉磨站规模至少为年产60万吨。鼓励推广矿渣微粉细磨技术。大力发展散装水泥,积极发展预拌混凝土。
第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发展循环经济,新型干法窑系统废气余热要进行回收利用,鼓励采用纯低温废气余热发电。鼓励和支持利用在大城市或中心城市附近大型水泥厂的新型干法水泥窑处置工业废弃物、污泥和生活垃圾,把水泥工厂同时作为处理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的企业。
第九条国家支持企业采取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降低环境污染,节能降耗,综合利用工业废渣,积极利用低品位原燃材料,提高资源利用率,鼓励水泥企业走资源节约道路,达到清洁生产技术规范要求。
第十条国家鼓励并支持水泥企业建立技术研发中心,支持具备条件的科研设计单位和高等院校建立开发行业共性、关键性技术的研究中心。通过技术创新,加强研发能力,提高我国重大水泥技术装备的设计、制造水平。国家在科研资金方面对重大科研项目予以支持。
第十一条除一些受市场容量和运输条件限制的特殊地区外,限制新建日产2000吨以下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建设此类项目,必须经过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任何地方和企业不得新建立窑及其它落后工艺的水泥生产线。
第十二条严格禁止水泥企业将已淘汰的落后设备转向其它企业。对违反产业政策未经核准自行建设的水泥项目,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责令关闭,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不予发放土地使用证、营业执照、排污许可证、水泥生产许可证。
第四章产业组织政策
第十三条水泥工业产业组织结构调整的重点是,进一步提高企业集中度,促进水泥工业的企业集团化,生产专业化,管理现代化。充分利用我国水泥工业现有基础和企业的积极性,推进改组改制,优化产业组织结构。
第十四条国家鼓励水泥工业通过资产重组、联合以及股份制等形式发展跨部门、跨地区的企业集团。重组水泥企业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资产为纽带,以优势企业为龙头,推进强强联合和兼并重组小企业。
第五章投资管理政策
第十五条按照投资体制改革方案,除禁止类项目外,其他水泥类项目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为避免水泥工业无序盲目发展,各省级投资主管部门要按照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的要求,切实加强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发展新型干法水泥,要结合产能集中的区域实行等量或超量淘汰落后工艺,要严格控制不具备发展条件的企业盲目扩大生产能力,防止不顾环境影响的低水平重复建设。违规建设或达不到环保要求的水泥企业,一律不得享受税收上减免等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新建水泥项目,企业自有资金比例必须达到35%以上,对符合产业政策和规划的项目,银行根据独立审贷原则,提供信贷支持。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及市场准入条件的项目,银行不得提供信贷支持。
第十八条严格执行水泥工业的用地标准,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规划的新建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批准其建设用地。
第十九条国家鼓励水泥工业利用多渠道筹措发展资金。鼓励私人资本在符合产业政策的前提下向水泥工业投资。鼓励外商投资发展大型新型干法水泥,提高利用外资
的质量。总投资(包括增资)1亿美元及以上水泥建设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国外产业资本、金融资本对国内水泥上市公司的股权收购,超过1亿美元
(或等值人民币)以上的并购协议,须经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生效。
第二十条国家鼓励具有技术、管理优势和资金优势的企业或企业集团联合向具备发展水泥工业条件的地区投资,按照国家统一规划,发展新型干法水泥。
第二十一条国家鼓励企业实施改善品种、提高质量、节能降耗、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技术改造。
第二十二条证券监管部门应支持大型水泥企业集团,按有关程序上市募集资金,用于发展符合产业政策的水泥建设项目。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及市场准入条件的企业,证券部门不批准上市或扩股融资。
第六章发展保障政策
第二十三条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水泥工业发展规划,确定水泥工业近期和远期目标,规划布局,制定相应政策措施,引导水泥工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
第二十四条有关部门根据产业政策的要求,抓紧组织制订和修订水泥行业的耗能、产品质量、混凝土、环保等标准,适当提高供高强混凝土用的水泥强度等级。严格行业准入条件,加强和规范对水泥生产、流通和使用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根据水泥工业发展规划的要求,国家有关执法部门要严格依法查处违法建设和生产的水泥企业,加大环保执法力度,严格土地管理,对不符合要求的水泥企业要依法查处。质检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加速淘汰落后工艺水泥,把加大对水泥产品的执法打假力度作为建材市场专项整治的重点,严防假冒伪劣产品进入建设市场。
第二十六条发挥行业协会的咨询参谋和行业自律作用,支持建立和完善有关水泥行业信息的定期发布制度和行业预警制度,引导投资方向。
第二十七条本产业政策自二〇〇六年十月十七日公布之日起实施,并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H. 国家对新型墙体材料都有哪些扶持政策

国家对新型墙体材料的扶持政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墙改办公室: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提高住客质量苦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72号)和《在住宅建设中淘汰落后产品的通知》(建住房[1999]295号文)精神,有关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提高住宅质量,实现三年内在各直辖市、沿海地区大中城市和人均占有耕地面积不足0.8亩省份的大中城市中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目标,现将经调查核实的170个城市名单予以公布。请各地墙改办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抓紧做好实心粘土砖的限时淘汰工作,积极发展和推广替代实心粘土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并据此尽快制定相关城市限时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分年度目标。原则上直辖市定于2000年12月31日前,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城市定于2001年6月30日,地级城市定于2002年6月30日,其它县级城市定于2003年6月30日前为实现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目标的最迟日期。另请各地墙改办填写新型墙材料发展情况调查表,请予7月15日前将上述材料报送我办。

附件1:限时淘汰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大中城市名单(共170个)

一、直辖市(4个)

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重庆市

二、沿海省份的大中城市(140个)

1.河北省(11个)

石家庄市、唐山市、邯郸市、张家口市、保定市、秦皇岛市、邢台市、沧州市、承德市、廊坊市、衡水市

2.辽宁省(17个)

沈阳市、大连市、鞍山市、抚顺市、本溪市、阜新市、锦州市、丹东市、辽阳市、营口市、盘锦市、葫芦岛市、铁岭市、朝阳市、瓦房店市、海城市、北票市

3.江苏省(25个)

南京市、徐州市、无锡市、苏州市、常州市、镇江市、南通市、连去港市、杨州市、盐城市、淮阴市、泰州市、通州市、海门市、江阴市、溧阳市、常熟市、如皋市、宜兴市、东台市、泰兴市、兴化市、丹阳市、启东市、江都市

4.浙江省(10个)

杭州市、宁波市、温州市、湖州市、嘉兴市、台州市、绍兴市、金华市、舟山市、萧山市

5.福建省(7个)

福州市、厦门市、泉州市、龙岩市、漳州市、南平市、三明市

6.山东省(28个)

济南市、青岛市、淄博市、烟台市、枣庄市、潍坊市、临沂市、泰安市、东营市、济宁市、莱芜市、日照市、威海市、德州市、聊城市、滕州市、新泰市、肥城市、邹城市、菏泽市、滨州市、龙口市、寿光市、高密市、莱州市、章丘市、荣城市、平度市

7.广东省(34个)

广州市、深圳市、汕头市、湛江市、韶关市、佛山市、潮阳市、南海市、东莞市、珠海市、台山市、番禺市、顺德市、罗定市、江门市、普宁市、茂名市、肇庆市、阳江市、惠州市、新会市、陆丰市、潮州市、廉江市、雷州市、梅州市、兴宁市、阳春市、揭阳市、英德市、高州市、增城市、花都市

二、国家对新型墙体材料的扶持政策
国家为鼓励发展节能、节地、利废的新型墙体材料,以替代量大面广的实心粘土砖,推出一系列新政策,按照国务院令第82号、建科[1991]619号、国发[1992]66号、财税字[1994]001号、财税字[1995]44号、国发[1996]36号、国发[1997]37号、建科函[1998]68号、国办发[1999]72号、建住[1999]295号等文件之规定,这些政策概括起来有以下内容:

1、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基建、扩建、技改项目、实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率0%的政策;

2、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项目,可列入国家开发银行的基本建设政策性投资项目,可享受政策性贷款;

3、发展新型墙体材料项目,引进国外先进设备,免征进口设备关税和进口产品增值税;

4、凡企业利用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沪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

5、对企业秤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粉煤灰、沪渣及其他废渣的建材产品,免征产品增值税;

6、排渣单位不准以任何名义对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废渣收费或变相收费,利用废渣生产新型墙体的企业,排渣企业应积极给予支持,有条件的还可以给予补贴;

7、对生产新型墙体材料企业,可视具体情况减免土地使用税,对生产实心粘土砖企业应征收土地使用税;

8、对应用新型墙体建造的北方节能住宅,实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率0%的政策;

9、在城市建设中限制使有使用实心粘土砖作为框架结构的填充材料,禁止强度等级MU10.0以下的实心砖在5层以上的建筑中使用;

10、将发展节能建筑和新型墙体建筑纳入城市建筑总体规划,确保新型墙材建筑每年按一定比例增长;

11、积极推行按使用面积计算房屋售价;

12、对使用实心粘土砖在价外加收一定费用,建立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用于墙体企业的技术改造和建筑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

13、各地从技术改造资金中划拨一定的比例用于墙体材企业技术改造;

14采暖地区要按期达到国家颁的《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非采暖地区要结合改善建筑物热环境制定应用新型墙材的具体规划,并大力组织实施,以此推动墙体材料和保温隔热材料发展,促进节能建筑全面推广;

15、大中城市对节能建筑和新型墙体建筑,可根据当地情况,适当减免城市设施配套费用。

I. 新型墙体材料符合哪些条件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今日公开发布了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通知显示,7月1日起,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列入本通知所附《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新型墙体材料,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通知显示,纳税人销售自产的《目录》所列新型墙体材料,其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销售自产的新型墙体材料,不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销售自产的新型墙体材料,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
通知还显示,纳税人在办理退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符合上述条件的书面声明材料,未提供书面声明材料或者出具虚假材料的,税务机关不得给予退税。已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自不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条件的次月起,不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纳税人应当单独核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未按规定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通知强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应于每年2月底之前在其网站上,将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按下列项目予以公示: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新型墙体材料的名称。
已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目录》所列新型墙体材料适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如在执行过程中有更新、替换,统一按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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