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市场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内容是什么
第一条 为了制止市场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平竞争,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第三条禁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生产、提供、销售国家禁止、限制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非法生产、提供、销售的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生产、提供、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第四条 禁止经营无合法来源的进口商品。违反前款规定的,没收无合法来源的进口商品,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进口商品货值金额2 O%以下的罚款。第五条 禁止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外进行证券交易。违反前款规定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 O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行为影响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1 0万元以上1 O 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条从事中介服务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介活动中,不得有下列情形:(一)捏造事实、隐瞒重要交易情况骗取委托或者骗取中介费;(二)采取胁迫、欺诈、恶意串通等不正当手段从事中介活动;(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违法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中介服务;(四)为他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其他虚假申请文件,骗取批准文件、许可证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牟取非法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中介费用,并处1 O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 0万元以上2 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条 禁止利用合同或者在合同中规定不公平格式条款,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扰乱市场交易秩序:(一)虚构主体资格或者冒用他人名义;(二)虚构合同标的;(三)虚构销售渠道或者以包销、回收产品等为诱饵引诱他人签订合同;(四)没有实际履行能力,而以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的合同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履行合同; (五)设定事实上不能卖现的合同条款,造成对方当事人无法履行合同;(六)用虚假的财产、权利、保证人作担保,签订担保合同; .(七)在合同中设定免除或者减轻提供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八)其他利用合同或者在合同中规定不公平格式条款,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扰乱市场交易秩序的行为。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行为影响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3万元以上1 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八条 禁止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九条 禁止出租、出借、买卖、伪造、变造进出口许 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 可证或者批准文件。违反前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3万元以上1 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条 禁止利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从事经营活动,牟取非法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非法物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一条 禁止制作、销售、出租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危害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以及国家明令禁止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音像制品、印刷品以及其他物品。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出版物、音像制品、印刷品以及其他物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二条 禁止利用政治题材、重大社会事件,从事经营活动,产生社会不良影响。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行为影响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3万元以上1 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三条 禁止在发生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安全事件等紧急状态时,囤积重要生产、生活物资等,牟取非法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非法囤积的物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 O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行为影响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1 O万元以上5 O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四条 禁止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过程中采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从事欺诈性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一)以“打折”、“返券”、“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还本销售"等名义进行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二)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三)利用雇用他人等各种方式进行销售误导的;(四)在经营活动中利用消费储值等名义,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骗取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钱财的;(五)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从事欺诈性经营活动的。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行为影响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3万元以上1 0万元以下的罚款。但是,违反前款第四项规定的,并处1 0万元以上5 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 O万元以上2 0 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五条 禁止经营依法应当取得质量标志而未取得质量标志的商品,牟取非法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l 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六条 商品的包装方式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隐患的,不得销售。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停止销售;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七条 禁止买卖和非法制作、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漕。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物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3万元以上1 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八条 对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违法行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对于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的其他市场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行为影响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3万元以上l O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九条 对于本办法第三条至第十八条规定的行为,还可以没收专门用于从事违法行为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并可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本办法规定的市场违法行为的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及时查处本办法第三条至第十八条规定的市场违法行为。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安、文化、海关、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负责查处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赋予的职责查处。第二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市场违法行为,实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坚持公正、公开的原则。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市场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责令停止相关活动;(二)向与涉嫌市场违法行为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三)进入涉嫌市场违法行为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与涉嫌市场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以及其他资料;(五)查询涉嫌市场违法行为的单位账户及与存款有关的会计凭证、账簿、对账单等;(六)查封、扣押涉嫌专门用于从事市场违法行为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七)查封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威胁公共安金、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市场违法行为场所;(八)对有证据证明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第二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查封、扣押,必须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实施查封、扣押,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查封、扣押财物及资料清单。在交通不便地区或者不及时实施查封、扣押可能影响案件查处的,可以先行实施查封、扣押,并应当在2 4小时内补办查封、扣押决定书,并及时送达当事人。第二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 O日;案件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 5日。对被查封、扣押的财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第二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查封、扣押期间作出处理决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视为解除查封、扣押。对于经调查核实没有违法行为或者不再需要查封、扣押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当立即解除查封、扣押。依照本办法规定,被查封、扣押的财物应当予以没收的,依法没收。第二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使用或者损毁被查封、扣押的财物,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七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本办法第三条至第十八条规定的市场违法行为,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仓储、运输、保管等便利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为危害人体健康、威胁公共安全、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市场违法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仓储、运输、保管等便利条件的,并处2万元以上2 O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吊销营业执照。第二十八条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5%以上2 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或者无法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九条 拒绝、阻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市场违法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末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职责和程序查处市场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㈡ 违法行为有哪些,又是如何界定的
肯定是违法行为,但还够不上刑事处罚和治安行政处罚,如果你愿意可以要求民事赔偿。
家居建材市场只抄是一袭个经营主体,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可以对别人进行处罚。但对占用场地停车进行收费是可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四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㈣ 一般违法的事有哪些
一、违法
指国家机抄关、袭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或公民,因违反法律的规定,致使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受到破坏,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违法是指特定主体实施了与现行法相冲突的行为,引起相应的损害事实,法律对之进行否定性评价的状态。
二、违法的分类
违法行为按其性质和危害程度的不同,可分为刑事违法、民事违法和行政违法等。
刑事违法,即犯罪,它是指触犯刑事法规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犯罪对社会危害较大,因此它是违法中最严重的一种。
民事违法,是指违反民事法规(包括民法、劳动法等部门法规)的行为。如没有正当理由而不履行民事义务或违反民事义务造成对方的某种损失等。
行政违法,是指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具体说,它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公民和法人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一是国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的轻微违法行为或违反纪律的行为。
㈤ 建筑市场有哪些行为管理
建筑市场行为管理是市场日常行政管理的主要内容之一,其作用在于为建筑市场参加各方内制定在交易容过程中应当共同或各自遵守的行为规范,并监督检查其执行,防止违规行为的发生,保证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地正常运行。
一、工程发包(招标)单位的行为规范
二、工程承包(投标)单位的行为规范
三、中介机构和人员的行为规范
四、建筑市场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
五、建筑市场违规行为的处罚
㈥ 建筑市场的违法行为有哪些
就是五证不全啊 没建设用地许可证就已经开始盖房了 没预售许可证就开始卖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