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建材企业属于哪个部委管理
原属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已经没有这个部门了,2001年国家经改革撤销了国家经贸委管的专9个国家局,它们是属:国家国内贸易局、国家煤炭工业局、国家机械工业局、国家冶金工业局、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国家轻工业局、国家纺织工业局、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国家有色金属工业局,有关行政职能并入国家经贸委。
② 建材局还有吗墙体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材料工业局,简称建材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曾设立的一个国家局。
1956年时,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工业部被分拆成冶金工业部、化学工业部和建筑材料工业部;1958年,建材部并入建筑工程部合并。1965年建材部再度由建筑工程部中分出。
1970年7月1日,建材部与建筑工程部一起并入国家基本建设革命委员会,为建材组、1973年8月后为建材工业局。1975年9月30日成立国家建材工业总局,由国家建委代管,原建材系统的直属企事业单位均由建材总局直接领导。
1979年3月改为建材工业部,直属国务院,宋养初任部长(兼国家建委副主任),白向银、杜春永、任朴斋、丁原、王怀义、祁峻、杜恩训、杨拯民为建材部副部长。1982年撤销建材部,改为国家经委下属的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局长杜恩训,副局长何祥、王健行、王燕谋,顾问丁原、祁峻。1982年9月原国家建委散装水泥办公室改为国家经济委员会散装水泥办公室,设在国家建材局内,由该局处理日常工作。
1985年12月,成立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协会。该协会挂靠在国家建材局内,并接受其业务指导。
2001年2月20日,撤销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原以“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为前缀命名的有关技术机构,更改为以“国家建筑材料工业”为前缀命名。
2001年,国务院关于政府机构改革的统一部署,国家建材局等9个国家局已宣布正式撤消,行政职能划归国家经贸委。 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协会于2月21日下午举行了隆重而简朴的揭牌仪式。原国家建材局局长张人为担任会长,雷前治、邹传胜、孙向远担任副会长。作为为建材企业、行业和政府服务的由国家经贸委管理的综合性协会,其职能是:为企业服务;自律、协调、监督和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协助政府部门加强行业管理。
③ 露天煤场的自然损耗是多少国家建材局在这方面有规定吗具体文件是什么跪求!~~~~
一般折算经验值为储存总量的千分之2,没有具体规定。
④ 国家建材局建材生产发(1995)354号
陶土坩埚生产的高碱玻璃纤维制品是国家早已禁止生产和使用并明令淘汰的
产品,但是近几年来,随着玻璃纤维国内外市场需求的旺盛和玻璃钢产品应用领域
的扩展,一些人借广大用户对玻璃纤维和玻璃钢产品不了解,产品质量优劣不易辨
别之机,置国家法令于不顾,在利益驱动下,又开始大量生产这类产品,一些玻璃
钢生产企业,将陶土坩埚生产的高碱玻璃纤维,冒充中碱玻璃纤维,大量地掺入到
玻璃钢产品中,以达到降低成本,低价占领市场的目的。更有一些人在报纸、电视
上大作广告,以技术转让、致富信息为名进行欺骗宣传,使不少人上当受骗。
这些现象不仅严重干扰了国内玻璃纤维市场,对玻璃纤维和玻璃钢行业的健康发展
造成极大危害,也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国家财产造成了损害。
目前国内玻璃纤维的生产工艺主要有池窑法和坩埚法两种,生产的产品主要
分中碱和无碱两大类。不论使用何种工艺生产何类产品,都要求使用铂漏板进行拉
丝作业。生产的无碱或中碱玻璃纤维的化学成分必须符合JC557-1994和JC583-199
5两个强制性行业标准中对无碱和中碱玻璃纤维产品化学成分的要求。具体规定详
见下表:
品名 SiO2 Al2O3 CaO MgO B2O3 R2O (Na2O+K2O) 杂 质 TFe(以Fe2O3计)% 其他 无碱1号 54.1±0.5 14.6±0.4 16.6±0.3 4.6±0.3 8.8±0.5 ≤0.8 <0.5其中:FeO/Fe2O3≤40 余量 中碱5号 67.0±0.5 6.2±0.4 9.5±0.3 4.2±0.3 ---- 12.0±0.4其中K2O≤0.5 ≤0.4其中:FeO/Fe2O3≤40% 余量 中碱6号 66.7±0.5 6.2±0.4 10.8±0.3 3.0±0.3 ---- 其中:Na2O≥10.5 ≤0.42其中:FeO≤0.15 余
陶土坩埚工艺是将陶土泥料成型、烧结制成土质坩埚进行拉丝作业的。生产玻璃纤
维的原料是回收的碎玻璃,包括了窗玻璃,瓶罐玻璃、器皿玻璃等,其化学成分复
杂。尤其是碱金属氧化物含量高,一般都超过13%,通常称为高碱玻璃。这类玻璃
纤维与中碱和无碱玻璃纤维相比,其化学稳定性较差,特别是耐水性极差,属于水
解三级,易受到大气中水分侵蚀而造成析碱破坏,使纤维变脆,强度丧失。国家玻
璃纤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在1997年对全国玻璃纤维无捻粗纱布的国家监督抽查
中,抽查了37家企业的产品,其中有两家是高碱玻璃纤维布。在同样的条件下,放
置半年后中碱和无碱玻璃纤维布仍完好无损,而高碱玻璃纤维布已完全脆化,稍加
外力,即成为粉末状。
陶土坩埚生产的高碱玻璃纤维除化学成分不稳定,易造成析碱破坏外,其产品
质量也存在许多固有的缺陷。这主要由于陶土坩埚是泥料土质坩埚,本身不能抵抗
高温玻璃液的侵蚀,尤其是漏孔部分在高温玻璃液的冲刷下,很快就被其侵蚀而使
孔径变大,并变得极不规整,这就造成拉制的纤维直径变化非常大,在纤维拉制过
程中纤维的损伤也较大。无论池窑法还是铂坩埚法生产的玻璃纤维直径都可控制在
公称直径的很小范围内。池窑法生产纤维直径的变异系数都在7%以内,坩埚法也都
小于12%,而陶土坩埚生产的玻璃纤维直径从十几微米到二十几微米甚至三十几微
米,直径的变异系数大都在16%以上,有的甚至超过20%。同时由于玻璃成分复杂,
熔融玻璃液的熔化温度、粘度等等拉丝工艺参数随成分的波动也非常大,再加上陶
土坩埚工艺设备简陋,无法控制拉丝漏板的温度,控制精度非常差,造成纤维粗细
不匀,线密度根本无法控制。纤维本身的这些缺陷使得使用这种纤维作为增强材料
制造的玻璃钢产品,无论是物理性能、力学性能还是耐久性能都非常差。由此也造
成了许多的重大事故和隐患。1995年5月1日南京市玄武湖公园太空飞车游乐项目
其玻璃钢车体在运转中突然断裂飞出,造成一死二伤的重大事故,经对该事故的鉴
定检验,该玻璃钢车体的增强材料均为高碱玻璃纤维制作,对该车体的玻璃钢检验
表明,硬度不到普通玻璃钢的1/4,强度仅为普通玻璃钢的1/3。1998年江西某造纸
厂使用的玻璃纤维缠绕复合管道,由于纤维中夹有高碱玻璃纤维,管道强度极低,
安装使用后管道全线暴裂,造成国家财产的重大损失。这些活生生的事例充分说明
了生产和使用这类玻纤产品与国与民都不利。是与我国的产业政策背道而弛的,因
此必须禁止。
早在1984年7月国家建材局就提出禁止该产品生产,1995年针对使用陶土坩埚
生产的高碱玻璃纤维用作玻璃钢产品时出现的重大安全事故,国家建材局在建材生
产发[1995]354号《关于严禁陶土坩埚生产的高碱玻璃纤维用于玻璃钢和其它玻纤
增强建材制品的通知》中又再次重申,严禁使用该纤维作为建材产品的增强材料。
1999年1月国家经贸委第6号令明令淘汰陶土玻璃纤维拉丝坩埚和1999年12月国家经
贸委第16号令明令淘汰以陶土坩锅拉丝玻璃纤维为原料的玻璃钢制品,前后历时十
六年。由于我国的市场体系还不够完善,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没有充分发挥作用,
特别是有关法律的不健全,存在对这类伪劣产品打击不力的现象,某些地方为了短
期和局部的利益,使这种陶土坩埚生产的高碱玻璃纤维产品和玻璃钢制品在很长一
段时间内不但没有得到有效的抑止,而且有越演越烈的趋势。2000年9月1日新修订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提供了打击这类伪劣产品的有力武器。
在新《产品质量法》中,通过法律规定了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履行的产品质量
义务,它与道德、宗教教义或者其它社会规范所产生的义务不同,它根据法律规范
所产生,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履行。新《产品质量法》明确规定禁止生产、销
售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所谓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是指国家有关行政部门依其行
政职权,通过颁发行政文件的形式,向社会公开宣布淘汰某项产品,它包括明令淘
汰的产品和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等。新《产品质量法》还规定生产者和
销售者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
品。对违反者除了要赔偿用户损失外,还要受到行政和刑事处罚,如规定没收违
法所得,并处以总货值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对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
用陶土坩埚生产高碱玻璃纤维产品或以其作为原料生产玻璃钢制品,就是生产
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用高碱玻璃纤维产品冒充中碱或无碱玻璃纤维产品就是掺杂
、掺假,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这些都是生产伪劣产品的典型特
征,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必将要受到法律的制裁。目前国内还正在采用陶土坩埚生
产高碱玻璃纤维制品的以及采用这类玻璃纤维生产玻璃钢制品的企业和个人,应立
即停止这种违法的生产,并且也不得再销售这类伪劣产品。对于那些明知故犯或采
用欺骗手段继续生产和销售的企业和个人,任何一个公民和组织都有权力和义务向
当地的技术监督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进行举报,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
应当为检举人保守秘密,并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奖励,而
且必须依法对此类伪劣产品进行查处。这些都是法律赋予的权力和责任。《产品质
量法》还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和其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或循私舞弊,包庇,放纵本地区、本系统发生的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
法规定的行为。 有上述行为的要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国家玻璃纤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是国家依法授权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在
长期的质量检验工作中积累了鉴别这类伪劣产品的丰富经验和技术,在历次国家监
督抽查和重大责任事故的鉴定检验中,准确地鉴别出各类伪劣产品,为提高我国玻
璃纤维和玻璃钢工业的产品质量作出了自己应有的贡献。陶土坩埚生产的高碱玻璃
纤维制品和中碱玻璃纤维的区别,在感观上主要是纤维色泽发暗,手感比较硬,缺
乏弹性,有时甚至比较扎手,织物外观疵点比较多,织纹不匀,并且有歪斜的现象
。准确的鉴定还应通过试验室的检验和分析。在当前全国性的打假斗争中,国家
玻璃纤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将积极配合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工作,与玻璃纤维、
玻璃钢企业一道,为广大用户把好质量关。
⑤ 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 等待不予受理通知书发文 结束 2017年05月27日 请问下是什么意思
、法律规定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行为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并说明有关情况。商标局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不提供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无效并没有正当理由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这项规定的主旨是为了整合商标资源,把那些已经不使用的废弃商标清理出注册商标的队伍,为新商标的注册和使用铺平道路,并以此督促商标注册人及时、合理地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防止商标资源的浪费。
二、法律程序
撤销申请人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有两种方式,即直接向商标局递交《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及其它相关材料或者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中介组织代理申请。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必须委托商标代理组织代理。商标局收到撤销申请文件后首先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手续不齐备或者未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的,商标局不予受理,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者申请文件基本符合规定,但是需要补正的,商标局向申请人发出《撤销申请补正通知书》,要求限期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商标局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手续齐备且申请文件的填写符合规定的,商标局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发出《撤销申请受理通知书》,并向被申请商标的注册人发出《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要求其在两个月内提交在所要求的连续三年期限内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不提供使用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无效并没有正当理由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如果注册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了答辩材料及使用证据材料,商标局依法对该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如果证据充分,能够证明该商标在该三年内的使用情况,商标局做出维持该商标继续有效的决定;如果证据不充分,则依法撤销该该注册商标。
三、法律救济程序
注册商标被商标局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撤销,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撤销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四、注册商标的使用证据
从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案件中决定一个注册商标命运的关键是使用证据的充分与否。
(一)什么是注册商标的使用?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商标法和本条例所称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从本质上讲,商标的使用应该是具有商业意义的使用,因此企业单纯的商标注册信息公布或者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作的权利声明不应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只有在实际的商品、服务交易中产生的使用证据材料才具有证明力。
(二)充分有效的商标使用证据要满足哪些条件?
商标的使用证据材料首先要符合以下要求:第一、证据材料上要有被申请商标的标识。否则,不能证明被申请商标的使用情况。第二、证据材料上要能够显示出被申请商标的使用者。通常情况下,商标的使用者应该是被申请商标的注册人。被许可人使用商标的,也视为商标注册人的使用,但应明确反映出商标注册人与被许可人之间的许可使用关系。第三、证据材料反映出的必须是将该商标使用于被核定使用的商品上。第四、证据材料必须是在所要求的连续三年期间内产生的,即从申请撤销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例如,如果撤销申请日是2004年3月24日,则连续三年期间就是指从2001年3月24日至2004年3月23日。这就要求被申请商标必须是经核准注册满三年的有效注册商标。第五、证据材料必须是原件或者经过公证的复印件。否则,不具有证明力。证据材料如果是外文的,主要部分需要翻译成中文。
(三)哪些材料可以作为商标的使用证据?商标注册人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应如何保留商标的使用证据呢?
以下几种材料是比较常见的商标使用证据:
1、发票:发票作为经济交往中基本的商事凭证,是记录经营活动的一种书面证明,是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因此,真实有效的商品销售发票或服务提供发票可以有力地证明注册商标的使用情况。然而,很多企业在开具发票时只填写商品或服务名称而不填写商标名称或者简写商标名称,例如,五个字的注册商标只写三个字。这样的发票与注册商标没有任何联系,不能证明商标的使用情况,因而不能作为充分有效的使用证据。因此,商标注册人应该规范发票的开具和保管,在填写商品、服务名称的同时认真填写商标名称,为商标的使用留下有力的证据。另外,相对于以手工方式开具的发票,由税控装置打印的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其管理和使用更加严格和规范,因而更具有证明力。
2、合同(或协议):合同、协议是经济主体参与经济活动的重要凭证和依据,因此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的有效证据。但是,很多合同(或协议)条款看似严谨,商标标识却不明显。特别是一些服务协议,根本就没有标注商标,不能作为有效使用证据。因此在订立合同、签订协议时一定要明确标注商标,最好能写上注册商标的名称和注册号,为商标的使用留下有效的证据。
3、广告物品:广告包括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各种媒体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广告。广告是企业宣传其商标、商品、服务的一种重要方式,商标的标识多处于广告的显著位置,是一种很好的证据材料。但是一些广告发布方式,例如电视广告、户外广告等,由于不能提供广告发布的时间信息而难以作为直接证据证明商标的使用情况。报纸、杂志、各种会议、博览会、商品交易会等的宣传广告由于能够很好地提供时间、商标标识等重要信息,是更为直接有力的证据。
4、包装物:包装物包括商品包装物、服务用品包装物或容器等。单纯的包装物或容器由于难以确定其印制和使用的具体时间,很难作为直接证据被采用,因此还需要其它证据进行佐证。
5、产品检验报告:由上级质量监督部门、行业协会等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商品品质的产品检验报告,其手续严格,报告各项内容标注清晰,是一种很好的商标使用证据。
6、商标印制证明材料:商标印制是商标使用的前提条件,因此商标印制的证明材料也是一种证明商标使用的有力证据。但是在实际案例中,很多企业直接提供一些商标标识实物,而提供不出印制这些商标标识的证明材料。这些商标标识实物由于无法确认其印制和使用的具体时间而不能作为有效的证据予以采信。因此企业在印制商标时一定要选择信誉好、经营范围包括“商标标识印制”的印刷企业。这样的印刷企业对于商标印制都有着完善的管理制度,对印制的时间、商标名称、印制委托人都有完整的登记和保管记录,开具发票、订立合同也比较规范,可以为商标的使用提供有力的证据。
其他可以作为商标使用证据的材料还包括产品说明书、商品进出LI检验检疫证明、产品报关单等。但是所有上述单一的材料都未必能够充分证明一个商标的使用情况,因此往往需要有多种证据材料相互印证,相互关联,形成有效的证据链条,才能充分证明商标的使用情况。因此商标注册人在进行答辩时应尽可能多的提供各种证据材料,以保证证据的充分、有效。
五、严格遵守《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规范商标注册和使用行为
规范商标注册和使用行为《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是我国商标法律制度中最基本和最重要的法律规定,也是我国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的指导核心,因此,广大的商标注册人应该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合理合法地使用注册商标。那么,在日常的商业活动中,除了注意保留商标的使用证据外,还有哪些方面值得特别注意呢?
(一)把好商标申请注册关。
我国是《尼斯协定》成员国,我国的商标申请和注册是按照《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来进行的。但是,不少申请人对属于不同类别和类似群组的商品或服务项目的差异还不太清楚,比如商品果冻、果冻(糖果)分别属于第29类和第30类,商品金属建筑材料、非金属建筑材料分别属于第6类和第19类等。商标申请人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时一定要仔细研究商品、服务分类,根据自己的经营范围和发展前景来提出注册申请,以防错类注册。否则,等待一年多甚至更长时间得到的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服务项目并不是自己生产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这样的商标一旦被提起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程序,就极有可能被撤销,商标注册人苦心经营多年的成果也就付之东流了。
(二)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要签订使用许可协议并报商标局备案。
很多商标注册人在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时不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协议,更不报商标局备案,特别是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集团公司和分公司之间,往往认为是一家人好说话而不严格履行法律手续。这样,一旦商标被提起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程序,由于商标使用者与商标注册人不一致,商标注册人无法证明自己对注册商标的使用,就会导致正在使用的注册商标被撤销,给自己造成巨大损失。
(三)及时办理注册商标的变名、变址和转让手续。
随着我国经济市场化、全球化步伐的加快,企业面对的市场竞争环境瞬息万变,企业名称和地址时有变化,商标权利的移转也很频繁。但是很多商标注册人却疏于办理变名、变址和转让手续,结果一旦商标被提起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程序,答辩通知无法寄达商标所有人,造成没有答辩或者答辩超期,或者答辩主体错误,答辩不力,造成正在使用的注册商标被撤销,企业的无形资产遭遇缩水。
(四)受让商标前要明确商标的权利状态。
有一些多年不用的注册商标被提起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程序后,商标注册人为转嫁损失,往往隐瞒真相,将该商标进行转让。受让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花钱买来的商标往往还没有来得及使用或刚刚开始使用就被撤销,给自己带来难以挽回的损失。因此在进行商标转让前,受让人一定要了解清楚该商标的权利状态,是否存在可能导致商标专用权丧失的确权案件等,以免造成额外的损失。
(五)珍视注册商标,及时进行转让。
由于商场风云变幻莫测,很多商标在注册以后由于种种原因并没有被使用。在进行现代企业制度改革时,很多国有企业在实施兼并、转制和改制的过程中,闲置或放弃了许多具有很高市场价值的注册商标,非常可惜。作为商标所有人,一定要珍惜自己的注册商标,重视商标作为无形资产所拥有的价值,特别是那些经营不善濒于破产的企业,及时将不用的注册商标进行转让,一方面可以使商标无形资产的价值得到兑现,另一方面也能让濒于消亡的注册商标起死回生,防止商标资源的浪费。
(六)委托优秀的商标代理组织进行答辩。
作为一个法制还不够完善的发展中国家,我国全民法律意识还有待提高,全民法律知识水平还很有限,很多企业没有专门的法律部门和法律顾问,不知道怎么进行有效的答辩。很多企业即使在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也不知道提交什么样的材料才能证明自己的使用行为,往往提供了一堆资料却没有一件是有效的证据。因此,在没有把握的情况下,企业最好委托商标代理组织代为答辩。另外,在我国降低了商标代理组织的市场准入门槛之后,商标代理组织数量急剧增长。少部分商标代理人素质不高,水平有限,难以帮助商标注册人进行有效的答辩,损害了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因此,商标注册人在选择代理组织时,一定要选择信誉好、水平高的代理人,以确保答辩的质量和水平。
六、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当然,并不是所有没有使用的注册商标被提起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程序后都会被撤销。如果注册人能够说明该商标不使用的正当理由,该商标可以被维持有效。那么,什么是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呢?一般来说,由于来自企业外部的不可抗力造成企业无法使用注册商标的可构成不使用的正当理由。例如:政府制定的某些限制政策导致企业无法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等,可以构成该商标不被使用的正当理由。但是说明该理由时也必须提供该理由成立的充分证据。否则,该理由不能成立。以上是对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撤销程序的浅显介绍,希望能对广大的商标注册人在如何使用和保护自己的注册商标方面有所帮助,使注册商标更好地发挥作为商战利器的巨大作用,为商标注册人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同时也使我国的商标资源得到更为充分合理的利用,减少商标资源的浪费。
由此可见:注册商标应当连续使用,如果注册商标已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上述所指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业务活动。从本质上说,商标的使用应当是具有商业意义的使用。单纯的商标注册信息的公布,或者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作的权利声明,不应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的使用。
上述所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时间的审查,是从商标局收到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文件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商标注册人在其注册商标被人以“连续3年不使用”为由提出撤销申请后才开始使用的,其使用行为无效。
商标局在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撤销申请后,商标局将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提供该商标在上述三年时间内的使用证据或者不使用的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供使用证据或者证据无效的,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对商标局的撤销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决定维持商标局撤销决定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
1、《商标代理委托书》: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的,需提供盖有申请人章戳的委托书。大陆以外地区的申请人要在中国申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的,必须委托商标代理机构进行;
2、《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委托代理机构申请注册的,由代理机构制作;
3、被提撤销注册商标的《商标公告》复印件;以及对被撤销商标使用情况的说明。
⑥ 国家建材局耐火材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执行标准GB/T3996-2003截止2013年作废了吗如作废代替它的是
GB/T3996-1983还现行有效,并没有2003的。标准使用是你执行标准,并不是内哪个检测机构容使用的标准。比如你使用的是国际标准,任何检测机构就要用国际标准规定的检测方法进行检测,参数性能也要按国际标准规定值进行判定。
⑦ 商标撤三答辩需要多少时间什么材料
如果一个已经注册了的优质商标连续三年没有使用,很有可能会被其他人申请撤销并进行再注册。那么关于商标撤三的技巧与流程是什么呢,接下来企盈小编就带您一起来看看吧。
一、申请撤三的技巧:
以谁的名义申请。一般不将实际需求者作为撤销申请人,也就是说,他的商标妨碍你家商标申请了,你不要亲自出马。而是找一个跟你方没有关联的第三者作为申请人。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淡化我方的需求和目标,有利于提升撤销的成功率;另一方面,如果撤销失败了,还可以谈转让和收购的问题;
申请撤销的商品项目。如果争议商标的申请人在申请的时候,是针对多个商品和服务项目进行了申请注册,那我们在撤销申请时,必须撤得干净全面,如果在后续的复审程序中,注册人不能提供全面有效的使用证据,那你的胜算就又大了一点;
撤三申请的时间。巧妙地安排好“撤三”和“新申请”的时间节点,把商标争取过来,最少是先争取到你的名下,成为商标的新申请人。目前相对稳妥的做法是:提交撤三的同时提交注册申请。正常情况下,商标会被驳回,驳回复审过程中撤三结果不能审结的,可以向商标评委书面请求中止审理,等待撤三结果确定后再做出审理。
二、申请撤三的流程:
第一步:申请人提交申请
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一份《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申请书》,并书面说明一下这枚商标“不使用的情况”;
第二步:商标局受理
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后,给注册人下发《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要求注册人自收到这份通知书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注册商标的实际使用证据;
第三步:注册人按期提交使用证据
商标局收到证据材料后,进行证据审查和事实认定。如果审查认定该证据可以证明注册商标在指定3年期间内有实际使用,会下发一份“商标注继续有效的决定书”,反之,会下发“撤销商标注册的决定书”;
第四步:提出撤销复审申请
对于商标局做出的撤销决定或者维持决定,注册人以及撤销申请人,如果不服,均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复审申请”。
提出商标撤三申请后,需要怎么证明对方“连续三年没有使用商标呢”?其实,申请人是不需要证明的,需要商标所有人证明被申请撤销的商标进行了实际的使用。
⑧ 什么是商标撤三需要什么材料
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原件及信封专,能够证明被申请属撤销商标答辩人所述的事实和理由有关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使用的图片或相关资料,商标印刷情商标产品生产和销售情况、商标产品交易文书、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商标产品宣传证据等等。证据材料清单,代理机构提供)。
撤销商标申请人签署的《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商标代理委托书》(代理机构提供),答辩人签署的《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答辩书》、《商标代理委托书》(代理机构提供)。
⑨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现在改成什么名字了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现在改成中国新型建筑材料公司,是国务院直属机构,由国家经委代管。这是为了加强对建材工业的领导,加快新型建筑材料的发展,给国家积累更多的资金,以适应国民经济建设的需要,国务院决定,对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的管理体制进行调整的。
知识延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材料工业局(全称),简称建材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曾设立的一个国家局。
1956年时,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工业部被分拆成冶金工业部、化学工业部和建筑材料工业部;1958年,建材部并入建筑工程部合并。1965年建材部再度由建筑工程部中分出。
1970年7月1日,建材部与建筑工程部一起并入国家基本建设革命委员会,为建材组、1973年8月后为建材工业局。1975年9月30日成立国家建材工业总局,由国家建委代管,原建材系统的直属企事业单位均由建材总局直接领导。
1979年3月改为建材工业部,直属国务院,宋养初任部长(兼国家建委副主任),白向银、杜春永、任朴斋、丁原、王怀义、祁峻、杜恩训、杨拯民为建材部副部长。1982年撤销建材部,改为国家经委下属的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局长杜恩训,副局长何祥、王健行、王燕谋,顾问丁原、祁峻。1982年9月原国家建委散装水泥办公室改为国家经济委员会散装水泥办公室,设在国家建材局内,由该局处理日常工作。
1985年12月,成立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协会。该协会挂靠在国家建材局内,并接受其业务指导。
2001年2月20日,撤销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原以“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为前缀命名的有关技术机构,更改为以“国家建筑材料工业”为前缀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