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家电买很久才发现是坏的,怎么办
这种,你可以直接打厂价售问清楚,厂家会安排人来的,如果不是正规产品,可能你里面承产材质假冒问题。可以到质量监督局举报,这样你的权益就会受到保障。
Ⅱ 如何处理家里坏掉了的小家电呢
送到家电维修部,他们是付款回收旧电器的
Ⅲ 买的房子里面家电都是坏的怎么办
购买的二手房吧,假如当时没有任何合同表示,那么你确实没有办法解决此事,只能认了。
建议今后做事需要认真细致,不要太相信他人。
Ⅳ 坏家电如何处理
有回收旧家电的、可以卖给他们.
Ⅳ 电器坏了怎么办
这个问题,太简单了,是你想得复杂,从题面上看:电器坏了怎么办?答案是:坏了就维修啊!再不行换新的!
Ⅵ 那些回收旧家电的人是如何处理旧家电的
卖二手市场、非法拆解、偷梁换柱,再加环保处理。电子电器产品本身就是贬专值非常快、属技术淘汰非常快的产品或行业,当核心部件出现故障或已经超过使用年限,旧家电回收后的最好归宿就是进入环保企业进行解体和资源化利用,避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对二手翻新部分,不但没有安全保证,而且经常坏,维修成本不低,完全可以去某东选择最便宜的(品牌差无所谓,家电已经同质化到底了),安全、放心、省心!非法拆卸或偷梁换柱的,都是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更有甚者采用烧、蚀等野蛮行为,最终受到伤害还是老百姓自身,毕竟大气、水、土壤污染是没有边界的,人们最终会为自身行为埋单的,这个期间幸运的20年、糟糕的3-5年,交给环保企业就算积福吧。E回收提供在线回收环保处理等系统化解决方案,可以上去具体了解。
Ⅶ 坏掉了的电器产品你都是如何处理的怎么做才能变废为宝
坏掉的电器产品一般的做回收处理,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变废为宝。比如电饭煲,可以做花盆用,也可以装粮食,还可以把里面的旧零件拆下来,实现资源再利用。
Ⅷ 怎样处理因电力运行事故而损坏的家用电器
根据《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第七条 的规定,从家用电器损坏之日起七日内,受害居民用户未向供电企业投诉并提出索赔要求的,即视为受害者己自动放弃索赔权。超过七日的,供电企业不再负责其赔偿。
全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令第7号《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经审查同意,现予发布施行。
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第一条
为保护供用电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因电力运行事故引起的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的理赔处理,公正、合理地调解纠纷,根据《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供电企业以220/380伏电压供电的居民用户,因发生电力运行事故导致电能质量劣化,引起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时的索赔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电力运行事故,是指在供电企业负责运行维护的220/380伏供电线路或设备上因供电企业的责任发生的下列事件:
1、在220/380伏供电线路上,发生相线与零线接错或三相相序接反;
2、在220/380伏供电线路上,发生零线断线;
3、在220/380伏供电线路上,发生相线与零线互碰;
4、同杆架设或交叉跨越时,供电企业的高电压线路导线掉落到220/380伏线路上或供电企业高电压线路对220/380伏线路放电。
第四条
由于第三条列举的原因出现若干户家用电器同时损坏时,居民用户应及时向当地供电企业投诉,并保持家用电器损坏。原状。供电企业在接到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投诉后,应在24小时内派员赴现场进行调查、核实。
第五条
属于本办法第三条所列事件引起家用电器损坏的,供电企业应会同居委会(村委会)或其他有关部门,共同对受害居民用户损坏的家用电器名称、型号、数量、使用年月、损坏现象等进行登记和取证。登记笔录材料应由受害居民用户签字确认,作为理赔处理的依据。
第六条
供电企业如能提供证明,居民用户家用电器的损坏是不可抗力、第三人责任、受害者自身过错或产品质量事故等原因引起,并经县级以上电力管理部门核实无误,供电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从家用电器损坏之日起七日内,受害居民用户未向供电企业投诉并提出索赔要求的,即视为受害者己自动放弃索赔权。超过七日的,供电企业不再负责其赔偿。
第八条
损坏的家用电器经供电企业指定的或双方认可的检修单位检定,认为可以修复的,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处理;认为不可修复的,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处理。
第九条
对损坏家用电器的修复,供电企业承担被损坏元件的修复责任。修复时应尽可能以原型号、规格的新元件修复;无原型号规格的新元件可供修复时,可采用相同功能的新元件替代。
修复所发生的元件购置费、检测费、修理费均由供电企业负担。
不属于责任损坏或未损坏的元件,受害居民用户也要求更换时,所发生的元件购置费与修理费应由提出要求者负担。
第十条
对不可修复的家用电器,其购买时间在六个月及以内的,按原购货发票价,供电企业全额予以赔偿;购置时间在六个月以上的,按原购货发票价,并按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使用寿命折旧后的余额,予以赔偿。使用所限己超过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仍在使用的,或者折旧后的差额低于原价10%的,按原价的10%予以赔偿。使用时间以发货票开具的日期为准开始计算。
对无法提供购货发票的,应由受害居民用户负责举证,经供电企业核查无误后,以证明出具的购置日期时的国家定价为准,按前款规定清偿。
以外币购置的家用电器,按购置时国家外汇牌价折人民币计算其购置价,以人民币进行清偿。
清偿后,损坏的家用电器归属供电企业所有。
第十一条
在理赔处理中,供电企业与受害居民用户因赔偿问题达不成协议的,由县级以上电力管理部门调解,调解不成的,可向司法机关申请裁定。
第十二条
各类家用电器的平均使用所限为:
电子类:如电视机、音响、录像机、充电器等,使用寿命为10年;
电机类一口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电风扇、吸尘器等,使用寿命为12年;
电阻电热类:如电饭堡、电热水器、电茶壶、电炒锅等,使用寿命为5年;
电光源类:白炽灯、气体放电灯、调光灯等,使用寿命为2年。
第十三条
供电企业对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所支付的修理费用或赔偿费,由供电生产成本中列支。
第十四条
第三人责任致使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的,供电企业应协助受害居民用户向第三人索赔,并可比照本办法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