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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电产品需要哪些标贴

发布时间:2021-02-25 06:53:44

1. 购买电器应该具有什么标志

以空调为例
能效比是指空调器的制冷量与空调器输入功率的比值,反映空调器的节能水平.能效比越大,表明空调越节能.若两台空调耗电相同,则能效比更高的空调,能产生更多的冷(热)量.国家出台能效等级的目的是为了节约能源,发展节约型、环保型经济.高能效比空调有何特点呢?能效等级共分五级,具体为:
定制冷量≤4500W
一级:EER≥3.4w/w;二级:EER≥3.2w/w三级:EER≥3.0w/w;四级:EER≥2.8w/w;五级:EER≥2.6w/w.
4500W< 额定制冷量 ≤7100W
一级:EER≥3.3w/w;二级:EER≥3.1w/w;三级:EER≥2.9w/w;四级:EER≥2.7w/w;五级:EER≥2.5w/w.
额定制冷量>7100W
一级:EER≥3.2w/w;二级:EER≥3.0w/w;三级:EER≥2.8w/w;四级:EER≥2.6w/w;五级:EER≥2.4w/w.
例如,一空调的制冷量是4800W,制冷功率是1860W,制冷能效比是:4800/1860≈2.6;制热量5500W,制热功率是1800W,制热能效比(辅助加热不开)是:5500/1800≈3.1.因此我们应该选择相对省电的空调,不可买时只图价格低,长期使用会适得其反.
国家新的《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从2005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根据该规定,从9月1日以后,所有中国生产、销售、进口的家用空调要贴上带有“中国能效标识”字样的标识,否则一律不准上市销售.

2. 家电产品的标识一定要示额定功率吗

不一定的,标识产品的额定电流也可以,一般为使用户看的明白,多数标识功率

3. 家用电器需要提供哪些证件才能证明是合格产品

家用电器需要提供3C认证才能证明是合格产品。

3C认证的全称为“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它是中国政府为保护消费者人身安全和国家安全、加强产品质量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实施的一种产品合格评定制度。所谓3C认证,就是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英文名称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英文缩写CCC。

中国政府为兑现入世承诺,于2001年12月3日对外发布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从2002年5月1日起,国家认监委开始受理第一批列入强制性产品目录的19大类132种产品的认证申请。

(3)家电产品需要哪些标贴扩展阅读:

CCC认证的必要性:

1、3C认证是强制性认证,是进入国内市场的通行证;CCC是国内强制性认证,如果在国内销售,主要还是要看贵公司产品在不在3C强制目录里。要是在的话必须要做3C认证。企业有了3C认证可以提升企业产品的认可度。如果产品出口,有3C认证标识,可以减少出口检测的某些项目。

2、有3C认证的产品和企业,容易得到认可,增强客户的信心,塑造企业形象,增加知名度。没有3C认证的产品不好买。

3、由于CCC认证是由独立于第一方(供应商)和第二方(采购商)之外的第三方检测机构,通过严格的检验和检查,为产品的合符要求出具权威证书的一种公正、科学的质量制度,符合市场经济的法则,能给贸易双方带来直接经济效益。

4. 家电必须贴铭牌吗

家电必须贴铭牌吗
是的,家电必须贴铭牌。
铭牌定义:产品投放市场后,固定在产品上向用户提供厂家商标识别、品牌区分,产品参数铭记等信息的铭牌。铭牌又称标牌,铭牌主要用来记载生产厂家及额定工作情况下的一些技术数据,以供正确使用而不致损坏设备。
例如电器,外包装上有纸制印刷的,电器上有金属板铭刻的,主要记载有产家名号、产品的额定技术数据等,中文铭牌上所采用的文字符号应一律使用中国法定的标准,进口产品投放市场需要备中文铭牌的也应照此办理。铭牌的国家标准:GB/T13306-2011

5. 电器产品都需要通过哪些检测和认证

CE

CE标志是一种安全认证标志,被视为制造商打开并进入欧洲市场的护照。CE代表欧洲统一(CONFORMITE EUROPEENNE)。凡是贴有“CE”标志的产品就可在欧盟各成员国内销售,无须符合每个成员国的要求,从而实现了商品在欧盟成员国范围内的自由流通。

HACCP

HACCP是"Hazard Analysis Critical Control Point"的英文缩写,即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被认为是控制食品安全和风味品质的最好、最有效的管理体系。国家标准GB/T15091-1994《食品工业基本术语》对HACCP的定义为:生产(加工)安全食品的一种控制手段;对原料、关键生产工序及影响产品安全的人为因素进行分析,确定加工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建立、完善监控程序和监控标准,采取规范的纠正措施。国际标准CAC/RCP-1《食品卫生通则1997修订3版》对HACCP的定义为:鉴别、评价和控制对食品安全至关重要的危害的一种体系。

GMP

GMP是英文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的缩写,中文的意思是“良好生产操作规范”,是一种特别注重在生产过程实施对食品卫生安全的管理。简要的说,GMP要求食品生产企业应具备良好的生产设备,合理的生产过程,完善的质量管理和严格的检测系统,确保最终产品的质量(包括食品安全卫生)符合法规要求。GMP所规定的内容,是食品加工企业必须达到的最基本的条件。

REACH

REACH是欧盟规章《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和限制》(REGULATION concerning the Registration,Evaluation,Authorizationand Restriction of Chemicals)的简称,是欧盟建立的,并于2007年6月1日起实施的化学品监管体系。这是一个涉及化学品生产、贸易、使用安全的法规提案,法规旨在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安全,保持和提高欧盟化学工业的竞争力,以及研发无毒无害化合物的创新能力。

REACH指令要求凡进口和在欧洲境内生产的化学品必须通过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等一组综合程序,以更好更简单地识别化学品的成分来达到确保环境和人体安全的目的。该指令主要有注册、评估、授权、限制等几大项内容。任何商品都必须有一个列明化学成分的登记档案,并说明制造商如何使用这些化学成分以及毒性评估报告。所有信息将会输入到一个正在建设的数据库中,数据库由位于芬兰赫尔辛基的一个欧盟新机构———欧洲化学品局来管理。

HALAL

Halal,本意是“合法的”,中文译为“清真”,即符合穆斯林生活习惯和需求的食品、药品、化妆品以及食品、药品、化妆品添加剂。穆斯林国家马来西亚就一直致力于halal(清真)产业的发展,他们颁发的halal(清真)认证在国际上具有很高的信誉度,得到穆斯林大众的信赖。包括北美、欧洲市场也逐步意识到halal(清真)产品所具有的 巨大潜力,不遗余力地开始相关产品的研发和生产,并且在halal(清真)认证方面也制定了相应的标准及流程。

C/A-tick

C/A-tick认证,是由澳大利亚通讯局(Australian Communications Authority, 简称ACA)为了通信设备发的认证标志,C-tick认证周期:1-2周。产品执行ACAQ技术标准测试,向ACA登记使用A/C-Tick,填写“符合声明表”(Declaration of Conformity Form),并和产品符合记录保存一起,在通信产品或设备上贴上有A/C-Tick标志的标识(label),销售给消费者A-Tick仅适用于通信产品,电子产品多半是申请C-Tick,不过电子产品如果申请A-Tick,则不需另外申请C-Tick。

自2001年11月起,澳大利来/新西兰的EMI申请合并;如果产品要在这二国销售,下列文件在行销前必备齐,以备ACA(Australian Communications Authority)或新西兰 (Ministry ofEconomic Development) 当局随时抽查。澳大利亚的EMC体系把产品划分为三个级别,供应商在销售级别二、级别三产品前,必须在ACA注册,申请使用C-Tick标志。

SAA

SAA认证为澳大利亚的标准机构为Standards Association of Australian旗下认证,所以很多朋友把澳大利亚认证称为SAA。SAA是进入澳大利亚市场的电器产品须符合当地的安全法规,即业界经常面对的认证。由于澳大利亚和新西兰两国的互认协议,所有取得澳大利亚认证的产品,均可顺利地进入新西兰市场销售。所有电器产品均要做安全认证(SAA)。

SAA的标志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形式认可,一种是标准标志。形式认证是只能样品负责,而标准标志是需每个进行工厂审查的。目前国内申请SAA认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通过CB测试报告转,若没有CB测试报告,则也可以直接申请。一般情况下,IT AV灯具 小家电类常见产品申请澳大利亚SAA认证的周期是3-4周,如果产品质量不达标,可能日期会有所延长。

提交报告到澳州审核时需要提供产品插头的SAA证书(主要是针对带插头的产品),不然不给予办理,产品里面的重要的元器件SAA证,像灯具需要提供灯具里面变压器SAA证书,不然澳州审核资料不通过。

6. 哪些电器售卖时必须贴上能源标签

需要贴能效标识的产品有:冰箱、空调、洗衣机、电风扇、照明灯、热水器、灶具(燃气灶、电磁灶)、电饭锅、微波炉、电视、显示器、投影机。

7. 小家电产品标识规定

0.有什么好的点子。

8. 电器产品包装盒上面应该有哪些内容符合的有加分!

按照国家法律应该标注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技监局监发[1997]172号 1997年11月7日发布)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产品标识,引导企业正确地标注产品的标识,明示产品质量信息,保护企业、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产品标识是指用于识别产品及其质量、数量、特征、特性和使用方法所做的各种表示的统称。产品标识可以用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物等表示。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其标识的标注,应当遵守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标识的标注另有规定的,应当同时遵守其规定。
第四条 产品应当具有标识。裸装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第五条 除产品使用说明外,产品标识应当标注在产品或者产品的销售包装上。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上。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上的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的,在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上可以仅标注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限期使用的产品,在产品或者产品的包装上还应当标注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本规定的其它标识内容可以标注在产品的其他说明物上。
第六条 产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为规范中文。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外文,汉语拼音和外文应当小于相应中文。产品标识使用的汉字、数字和字母,其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
第七条 产品标识应当清晰、牢固,易于识别。
第八条 产品标识应当有产品名称。产品名称应当表明产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

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用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

三、如标注“奇特名称”、“商标名称”时,应当在同一部位明显标注本条(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
第九条 产品标识应当有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应当是贪污登记注册的,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名称和地址。进口产品可以不标原生产者的名称、地址,但应当标明该产品的原产地(国家/地区,下同),以及代理商或者进口商或者销售商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进口产品的原产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予以确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相符予以标注:

一、 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对其生产的产品,应当标注各自的名称、地址;

二、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者集团公司的生产基地,对其生产的产品,可以标注集团公司和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也可以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

三、按照合同或者协议的约定相互协作,但又各自独立经营的企业,在其生产的产品上应当标注各自的生产者名称、地址;

四、受委托的企业为委托人加工产品,且不负责对外销售的,在该产品上应当标注委托人的名称和地址;

五、在中国设立办事机构的外国企业,其生产的产品可以标注该办事机构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第十条 国内生产的合格产品应当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第十一条国内生产并在国内销售的产品,应当标明企业所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经备案的企业标准的编号。

第十二条 产品标识中使用的计量单位,应当是法定计量单位。

第十三条 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当标明有效的生产许证标记和编号。

第十四条 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的规格、等级、数量、净含量、所含主要成人的名称和含量以及其他技术要求,应当相应予以标明。净含量的标注应当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的要求。

第十五条 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日期的表示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或者采用“年、月、日”表示。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应当印制在产品或者产品的销售包装上。

第十六条 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剧毒、放射性、危险、易碎、怕压、需要防潮、不能倒置以及有其他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合同规定的要求,应当标注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第十七条 性能、结构及使用方法复杂、不易安装使用的产品,应当根据该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规定,有详细的安装、维护及使用说明。

第十八条 生产者标注的产品的产地应当是真实的。产品的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的地域概念进行标注。本规定所称产地,是指产品的最终制作地、加工地或者组装地。产品形成后,又在异地进行辅助性加工的,应当按照本条的第二款的规定确定产地。法律、行政法规对产品产地的认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获得质量认证的产品,可以在认证有效期内生产的该种产品上标注认证标志。

第二十条 获得国家认可的名优称号或者名优标志的产品,可以标注名优称号或者名优标志。标注名优称号或者名优标志时,应明确标明获得时间和有效期间。

第二十一条 产品标识标注的产品条码,应当是有效的产品条码。

第二十二条 生产者按照合同为用户特制的不直接用于销售的产品,其产品标识可以按照合同的要求标注。

第二十三条 销售者销售的商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生产者、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名称和地址;不得伪造产品的产地、生产日期和失效日期,不得伪造或者冒用生产许可证标志、产品条码和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以及其他质量证明。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 奇特名称是指以不按常规的命名方法,而使用户、消费者不易理解、不能识别产品的产品名称。

二、商标名称是指产品的商标命名的产品名称。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9. 家用小电器需要哪些认证

CCC认证即是“中来国强制认证”,其英文自名称为“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缩写为CCC。CCC认证的标志为“CCC”,是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号)制定的。
,“3C认证”是国家对家用电器制定的强制性认证,所有合格的家电产品都有该标志。而其他名目繁多的认证标志没有太大的参考价值。因此,消费者在购买家电的时候关键要认准“3C认证”。
还有“国家免检认证”

10. 我国电器产品包装必须标注的信息有哪些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技监局监发[1997]172号 1997年11月7日发布)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产品标识,引导企业正确地标注产品的标识,明示产品质量信息,保护企业、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产品标识是指用于识别产品及其质量、数量、特征、特性和使用方法所做的各种表示的统称。产品标识可以用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物等表示。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其标识的标注,应当遵守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标识的标注另有规定的,应当同时遵守其规定。

第四条 产品应当具有标识。裸装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第五条 除产品使用说明外,产品标识应当标注在产品或者产品的销售包装上。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上。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上的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的,在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上可以仅标注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限期使用的产品,在产品或者产品的包装上还应当标注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本规定的其它标识内容可以标注在产品的其他说明物上。

第六条 产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为规范中文。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外文,汉语拼音和外文应当小于相应中文。产品标识使用的汉字、数字和字母,其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

第七条 产品标识应当清晰、牢固,易于识别。

第八条 产品标识应当有产品名称。产品名称应当表明产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

二、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用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

三、 如标注“奇特名称”、“商标名称”时,应当在同一部位明显标注本条(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

第九条 产品标识应当有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应当是贪污登记注册的,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名称和地址。进口产品可以不标原生产者的名称、地址,但应当标明该产品的原产地(国家/地区,下同),以及代理商或者进口商或者销售商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进口产品的原产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予以确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相符予以标注:

一、 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对其生产的产品,应当标注各自的名称、地址;

二、 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者集团公司的生产基地,对其生产的产品,可以标注集团公司和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也可以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

三、 按照合同或者协议的约定相互协作,但又各自独立经营的企业,在其生产的产品上应当标注各自的生产者名称、地址;

四、 受委托的企业为委托人加工产品,且不负责对外销售的,在该产品上应当标注委托人的名称和地址;

五、 在中国设立办事机构的外国企业,其生产的产品可以标注该办事机构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第十条 国内生产的合格产品应当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第十一条 国内生产并在国内销售的产品,应当标明企业所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经备案的企业标准的编号。

第十二条 产品标识中使用的计量单位,应当是法定计量单位。

第十三条 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当标明有效的生产许证标记和编号。

第十四条 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的规格、等级、数量、净含量、所含主要成人的名称和含量以及其他技术要求,应当相应予以标明。净含量的标注应当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的要求。

第十五条 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日期的表示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或者采用“年、月、日”表示。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应当印制在产品或者产品的销售包装上。

第十六条 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剧毒、放射性、危险、易碎、怕压、需要防潮、不能倒置以及有其他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合同规定的要求,应当标注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第十七条 性能、结构及使用方法复杂、不易安装使用的产品,应当根据该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规定,有详细的安装、维护及使用说明。

第十八条 生产者标注的产品的产地应当是真实的。产品的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的地域概念进行标注。本规定所称产地,是指产品的最终制作地、加工地或者组装地。产品形成后,又在异地进行辅助性加工的,应当按照本条的第二款的规定确定产地。法律、行政法规对产品产地的认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获得质量认证的产品,可以在认证有效期内生产的该种产品上标注认证标志。

第二十条 获得国家认可的名优称号或者名优标志的产品,可以标注名优称号或者名优标志。标注名优称号或者名优标志时,应明确标明获得时间和有效期间。

第二十一条 产品标识标注的产品条码,应当是有效的产品条码。

第二十二条 生产者按照合同为用户特制的不直接用于销售的产品,其产品标识可以按照合同的要求标注。

第二十三条 销售者销售的商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生产者、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名称和地址;不得伪造产品的产地、生产日期和失效日期,不得伪造或者冒用生产许可证标志、产品条码和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以及其他质量证明。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 奇特名称是指以不按常规的命名方法,而使用户、消费者不易理解、不能识别产品的产品名称。

二、 商标名称是指产品的商标命名的产品名称。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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