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分包工程對方該交什麼稅收多少
建築業的總承包復人將工程分包或者轉包制給他人,以總承包人為扣繳義務人,總承包人在支付分包工程價款時,應同時履行總承包人作為扣繳義務人的扣繳義務,代扣代繳分包工程的應納稅營業稅及附加,並填開《代收稅款憑證》交分包人作繳稅憑證。總包人按規定應在月後十天辦理當前應納稅款納稅申報手續,在辦理申報手續時,應填報《地方稅納稅申報表(綜合)》、《地方稅納稅申報表(銀行申報)》及《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並攜帶《代收稅款憑證》存根聯到稅務機關或銀行辦理申報手續,《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應詳細列明《地方稅納稅申報表(綜合)》中從承包工程總額減除的分包工程的詳細資料。
2. 工程總包和分包的交稅問題
沒人回答嗎,我也很想知道!!!
3. 工程配合費包括什麼費用
施工配合費是總包單位為配合分包單位所發生的現場管理費用。施工單位在營業線上進行建築安裝工程施工時,需要運營單位在施工期間參加配合工作所發生的費用(含安全監督檢查費用)。
施工配合費即總包配合費,通常指由項目甲方發包總承包單位和專業分包單位的項目施工配合費:含提供水電介面、提供垂直運輸、土建收口、施工腳手架、竣工資料歸檔、成品保護、平行交叉影響、鐵件預埋等總包單位的服務、配合管理責任、施工現場管理、竣工資料匯總整理等服務所需的費用。
在建築工程裡面,總承包單位一般指土建施工單位,分包單位指裝飾、設備安裝等其他按照國家相關法律規定的准予分包的項目工程。甲方將土建、安裝、裝飾等交由承包單位施工,將其它特殊安裝工程或者裝飾工程分包給第三方公司,土建單位即施工總承包單位向分包單位索取的費用即為施工配合費。
所謂總包管理費,根據《建築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 如果當總承包人要求發包人同意其分包時,發包人往往要求總承包人同意由其直接與分包人結算,並約定以分包工程價款的一定比例向總承包人支付總包管理費。此時總承包單位收取的是名符其實的總包管理費。(管理發包過程中產生的)
所謂總包配合費,根據《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三條規定,發包人除具有按時足額支付工程價款的法定義務外,還應承擔向承包人提供符合要求的施工條件的義務。
因此,當發包人採取總包加平行發包模式時,也就是我們一般所說的由發包人指定直接發包的專業工程項目,其施工條件往往需要總承包人配合才能滿足,此時,發包人會與總承包人簽訂就總包人提供的配合工作(例如腳手架、垂直運輸等)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總承包人在切實提供了這些配合工作後,向發包人收取的一定費用,有時雙方在合同約定中往往也將其稱之為總包管理費,但是,其實質是收取的是總包配合費。(施工配合過程中產生的)
4. 總包分包如何交稅
你沒說6月份公司要支付分包款多少,是按比例支付嗎1800*(500/2000)=450萬?
《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規定,納稅人將建築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分包款後的余額為營業額。總包方企業屬於《營業稅暫行條例》中規定的差額納稅,應稅營業稅額為1800-450=1350(萬元)。
同時,《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十一條取消了原「建築安裝業務實行分包或者轉包的,以總承包人為扣繳義務人」的規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建築業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177號)也被明確廢止。也就是說,建築安裝業務總承包人對分包收入不再負有法定扣繳營業稅的義務,而由分包方以其取得的分包收入全額自行申報繳納營業稅。因此,分包方甲公司應就取得的分包收入450萬元自行納稅申報。
開票:《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應稅勞務行為人為納稅義務人,總包人和分包人如果從事建築安裝勞務,他們分別是兩個納稅人,依據營業額申報納稅。所以分包人按照分包營業額申報納稅後開具分包發票,總包人按照總包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分包款後的余額申報納稅,經審核批准可以開具總包發票。
5. 請問:我們是從總包方分包的工程(土建、裝修)掃地出門,應該給總包方交些啥稅
這需要看你是用什麼基數承包過來的。如果說沒有加各項稅費的基礎價,你就什麼費用都不需要給總包方。如果是按照這部分的總造價承包的,那麼,其各類十幾種稅費你都需要繳納。
6. 裝修工程管理費按多少比例收取比較合適
裝修工程管來理費如果是源3萬元以下,收取3500元的管理費;如果是3萬元以上的,按照裝修總造價的10%收取比較合適,這是比較合理的裝修工程管理收費標准。
在裝飾裝修中沒有具體的管理費和配合費收取規定,其實,管理費就是裝潢公司的另一部分利潤來源。
(6)裝修工程總包分包要交什麼費用擴展閱讀:
管理費包含:
1、材料管理
管理材料就是對施工現場所有的材料進行管理。無論是業主自己買的材料,還是裝潢公司買的材料都要進行妥善地保管。
而且,對於材料不僅在裝修前要保管好,裝修安裝之後的材料同樣也有保管的責任。如果管理失誤,造成了材料無法彌補的損壞,裝潢公司應當一賠一的進行賠償,彌補業主的損失。
2、工人管理
管理費中包含的另一項就是裝潢公司對施工人員的管理。首先是工人的日常生活行為的管理,對於吃住不在施工現場的裝潢公司而言,每天工人來回的車馬費,就是從管理費里支付的;
而那些吃住在現場的工人,對日常開銷也是由管理費里支付的。其次就是工人的施工行為的管理,施工現場每天的打掃、物品定點的堆放,都要由專人管理監督的。
7. 分包工程的成本怎麼算
一、建築分包工程的成本核演算法
根據相關的分包工程法規要求,分包工程的成本核算也必須按照國家規定來執行,即以會計核算準則為主導,處理方法有以下兩種:
(一)總價法
這種會計處理的方法,跟總承包商自行建立項目成本的核算方法大致相同,也就是說,總承包施工企業的收入應當把分包工程的收入也同時收納進去,然後再將支付給分包企業的工程造價款項算進總承包商的成本裡面。總價法反映出來的問題就是無論總承包還是分包商,他們施工的收入與成本關系都必須要符合我國在建造施工方面的合同與法律的規定。累計實際發生的成本所佔成本總預算的比例,這是總承包商用來確定分包商工程完成進度所必須採取的方法,同時分包商承包的價格也就是總承包商的施工成本。大多數總承包人,在工程的會計核算過程中都會通過此法來確定分包項目的收入和成本。
(二)凈價法
把分包工程的收入及成本,與總承包方分割開來,即分包人的收入和成本不通過本企業的收支體系進行核算。這種核算方法會導致無法將主營收入,以及主營成本做出最好的配比,然而,企業的營業稅計算依據卻與這個核算方法是相同的,只是使得支付給分包人的價款與總承包企業沒有關系。
盡管兩種會計核演算法都各有各優勢,但我們仍然需要深入了解兩種核算方法的特點。一般來說,在日常的經濟活動中,都應採取總價法對工程分包的成本和收支進行核算。至於凈價法,則在總承包方對分包方有約定的情況下才會採用,這種約定會在合同中明確地說明,須按總承包金額與分包工程的金額之間的差額去進行收支核算。
二、建築分包工程中的稅務與會計核算
(一)關於分包工程的營業稅繳納問題,首先必須了解它是為了簡化稅收徵收,並對足額繳納營業稅進行保護的一個必要過程。工程的總承包商被規定了一項義務,就是必須為分包商代為繳納營業稅。這便說明了,除了要按照減去支付的分包成本後的承包總額來計算並繳納營業稅之外,還必須承擔分包人的營業稅,這部分稅額應以分包工程所結算的工程款作為其計稅的依據來進行代繳。若是總承包方對此項法定的義務不予履行的話,就會根據稅收徵收以及管理的條例讓相關部門去對其作出一定處罰,如此才能維護稅務的嚴肅性。
(二)建築工程被總承包方分包出去之後,支付給分包商的金額也就是自身的施工成本,所以總承包商與最終實際發生的施工費用是沒有任何關系的。支付給總承包人款項,將被總承包商納入到自身企業的施工成本當中,而支付給分包商的金額則會算進工程的總成本當中,並藉此來計算工程進度的百分比。同時,這也是為了能准確計算出工程的成本與收入打下一個良好的核算基礎。在「工程施工-合同成本」的科目中,會計入累計的各期成本,用於確認和核算施工項目的總成本。另外,各期的項目成本則會計入「主營業務成本」的科目當中。
三、成本核算的實例
下面將簡單舉一個實例,用以理解建築分包成本的會計核算以及相關稅務的處理。
a企業將一項大工程總承包給了建築公司b,a企業的收入,即總承包商b建築公司所付出的金額是2000萬元,其中裝修工程給了c公司來分包,價格為五百萬元。也就是說,b建築商完成工程的成本總額應為一千萬元整,合同要求工程必須在當年的10月份如期完工。
所以,我們將總承包商b建築公司的賬務處理如下:(金額單位用萬元表示):
①b公司完成項目發生成本費用時
借 : 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1 000
貸 : 原材料等 1 000
收到a方一次性結算的總承包款時
借 : 銀行存款 2 000
貸 : 工程結算 2 000
②計提營業稅金時
應納營業稅=(2000—500)×3%=45(萬
元)
借 : 營業稅金及附加 45
貸 : 應交稅費—一應交營業稅 45
③應扣營業稅=500×3%=15(萬元),申請代扣代繳完稅憑證時
借: 其他應收款 15
貸: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 15
④繳納營業稅時
借:應交稅費—一應交營業稅 60
貸 : 銀行存款 60
⑤分包工程完工驗收結算時
借 : 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500
貸 : 應付賬款 500
⑥支付工程款時
借 : 應付賬款 500
貸 : 銀行存款 485
其他應收款 15
⑦確認該項目收入與費用時
借 : 主營業務成本 1 500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500
貸 : 主營業務收入 2000
⑧工程結算與工程施工最終結轉
借 : 工程結算 2 000
貸 : 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合同毛利 1 500
四、小結
工程分包成本的具體核算,還涉及許多方面,比如工程變更價款等等。然而成本核算主要是為了控製造價的,它屬於建築企業財務管理的重要一部分。根據工程承包原則,即總承包方對業主負責,分包方對總承包方負責,那麼作為受業主所委託的總承包方,有責任和義務對分包項目實施監理,控製造價。
8. 建築工程總包費的問題有哪些
總包管理費與總包配合費的理解:
關鍵是這個分包是誰找過來的。有二種情況,一是總包自己找的,那樣的話,本身總包就應該向分包收取管理費的(包括配合費),當然在總包和分包之間的簽訂的合同中應當約定總包與分包的、分包與其它分包的職責和界面。該費用與業主無關。
二是業主找來的指定分包,價格是業主和分包定的,但因為合同的關系,分包單位必須歸總包管,這樣就產生了總包服務費,如果業主與總包的合同中有總包服務費的約定,按約定辦,如果沒有,那業主與總包協商出來的總包服務費應當由業主出錢,當然業主也可以把該費用打在指定分包的總價中,由指定分包向總包支付。
總包配合費一般包括向分包提供場地、住所、辦公、水電、建築垃圾清運、還有向門窗工程這樣的鑲縫等工作、以及總包管理等等,應該說還是合理的。
總包管理費與總包配合費的理解:
在施工合同中,我們往往會自覺或不自覺地將總包管理費和總包配合費概念混淆,可能造成許多不必要的法律糾紛。那麼究竟什麼是總包管理費,什麼又是總包配合費呢?
所謂總包管理費,根據《建築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 如果當總承包人要求發包人同意其分包時,發包人往往要求總承包人同意由其直接與分包人結算,並約定以分包工程價款的一定比例向總承包人支付總包管理費。此時總承包單位收取的是名符其實的總包管理費。(管理發包過程中產生的)
所謂總包配合費,根據《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三條規定,發包人除具有按時足額支付工程價款的法定義務外,還應承擔向承包人提供符合要求的施工條件的義務。因此,當發包人採取總包加平行發包模式時,也就是我們一般所說的由發包人指定直接發包的專業工程項目,其施工條件往往需要總承包人配合才能滿足,此時,發包人會與總承包人簽訂就總包人提供的配合工作(例如腳手架、垂直運輸等)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總承包人在切實提供了這些配合工作後,向發包人收取的一定費用,有時雙方在合同約定中往往也將其稱之為總包管理費,但是,其實質是收取的是總包配合費。(施工配合過程中產生的)
總包管理費與總包配合費所約定的主體和取費的形式相同並且取費比例相近,所以,在實際工作中,往往二者容易混淆,甚至正好相反,以至於當需要配合的專業工程項目質量或工期出現問題時,發包人往往要求收取「總包管理費」的總承包人承擔連帶責任。其實對此應該明確加以區別的,總承包人收取總包管理費與總包配合費二者的主要區別是:總承包人對該專業工程項目是否有發包權,若有,則對該專業工程項目有管理的義務,則收取的費用無論如何,其性質是總包管理費,若無,則對該專業工程項目無管理的義務,其性質僅是總包配合費。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單位應當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其分包工程的質量向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質量承擔連帶責任。」因此,如果收取的費用性質屬於總包管理費,當專業工程項目出現質量、進度、安全等問題,總包人與分包人應共同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如果收取的費用性質是總包配合費,當專業工程項目出現質量、進度、安全等問題,則總承包人僅對履行配合義務的瑕疵承擔責任,而不存在與專業工程施工單位共同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根據上述分析,我們可以清楚地知道,當總承包人具有發包權時,總承包人就必須對分包工程負有管理的義務,所收取的費用就是總包管理費,而這時總包管理費收取的對象應該是分包人而非發包人,總承包人如果收取了總包管理費,就必須與分包工程的分包人共同就分包工程的質量、進度、安全等對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當總承包人不具有發包權時,總承包人就無須對分包工程負有管理的義務,所收取的費用就是總包配合費,而這時總包配合費收取的對象應該是發包人而非分包人,總包人如果只收取總包配合費就無需與分包工程質量、進度、安全等承擔連帶責任,僅對履行配合義務的瑕疵承擔責任;而當發包人就總包加平行發包模式(指定分包)約定,總承包人既收取了總包管理費,又收取了總包配合費時,那就要求總承包人不僅要對分包工程質量、進度、安全等承擔連帶責任,還要切實做好對分包工程的所有配合工作,同時也不能再向分包人另行收取總包管理費了。
總包管理配合費,是按照合同從屬關系確定的。屬於總包范圍內的分包工程,一般都要收取總包管理配合費。這主要是分包單位一般都要使用總包單位的垂直運輸工具、交叉施工對總包的影響、分包施工用水用電及人員食宿、必要的施工協調等費用原因。所以,總包收取總包管理配合費,是合理的。
總包管理費與總包配合費為兩個概念。前者為業主支付給工程總包單位的費用,後者為分包方支付給總包單位的費用(發包人先給分包人,分包人再給總包人)。總包管理費只有在分包單位由業主指定的情況下,並且由總包單位與分包單位簽定施工合同,業主與總包單位在合同里明確計取總包管理費時才能支付。總包單位自己找的分包單位業主無須支付總包管理費。總包配合費在總包單位為分包單位提供服務,如腳手架、圖紙、電源點等,並且合同里有明確約定時才由分包單位支付(合同約定分包合同造價里包含發包人給分包人總包配合費的情況下)。
9. 建設工程總包和分包的關系,分包公司是否要向總包交管理費交多少還有甲指分包是否不用承擔管理費
建設工程總包和抄分包襲的關系,分包公司要向總包交管理費。一般情況下雙方相互商定,行業上一般交一到三個點,兩個點的居多。
甲指分包不用承擔管理費。因為當今投標中標過程中的《工程量清單》當中有一項「總包服務費」收入,這個總包服務費當中涵蓋了甲方指定分包應該交給總包方的服務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