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武漢市拆遷房屋裝修裝修怎麼賠償
各地區的補償政策都不可能一樣,建議你到當地拆遷辦具體了解一下有關情況。
2. 房屋拆遷裝修補償都有什麼
是有房屋拆遷裝修補償的。各地的標准不一,到當地 的拆遷補償部門咨詢,參考 《國有土版地上房屋徵收與補權償條例》第三章補償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第十八條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第十九條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對評估確定的被徵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3. 房屋拆遷的室內裝修補償標準是多少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國務院305號令)第24條的立法釋回義明確了:
1、條例的立法原意在評估答時是不考慮裝修的。
2、貨幣補償的金額,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
3、如果要對裝修進行補償,應當由拆遷人和被拆遷人在簽訂協議時協商確定。
4. 武漢市拆遷補償標准
補償方案:
1. 貨幣補償安置:估價9350元/平,加上雜費預計13500左右。
2. 還建房位置:台北路和台北一路交匯處。房型建築面積69.25- 133.19平。
3. 商品房團購:拿到貨幣補償後再以6600元/平的優惠價購買星悅城的商品房。
拆遷范圍:漢正街現有的22個社區,已有15個納入拆遷范圍。
補償方案:
1. 貨幣補償安置:拆遷補償標准9300元/平 。
2. 還建房位置:三個選擇(一個是3800元/㎡的三環外,交房時間2015年底;第二個是團結佳興園,按照5300元/㎡來算;第三個位於硚口中心區,按照8000元/㎡來算 )。
拆遷范圍:江漢區妙墩路,西臨妙墩路,北接妙墩橫路,東、南至武漢環球貿易中心項目
補償方案:
貨幣補償安置:估價在9600元/平 ,算上補償費、裝修費等雜費,估計也就在11000的樣子;
選擇貨幣安置方式的,提供安置房源:三元 · 中央花園商品房。
拆遷范圍:萬松園青年路省電氣集團片
補償方案:
1. 貨幣補償安置:房子的評估價有10100—10500元/平方米,加上各種補貼,最後算算也有個1.5萬/平。
2.提供購房指標:美聯•奧林匹克花園 6700元/平方米、三元•中央花園商品房 7900元/平方米、福星惠譽•福星城商品房 8000元/平方米
拆遷范圍:解放大道和航空路的交匯處
補償方案:
1. 貨幣補償安置:房子的評估價有9900元/平,加上各種補貼,一共1.35萬/平。
2. 產權調換安置 :面積以內的按每平方米9900元購買,超出規定面積的按每平方米13500元購買
3.提供購房指標:美聯·奧林匹克花園6700元/平、三元·中央花園(陌陌屋)7900元/平
如果拆遷補償不合理,建議找我們律師進行維權
5. 關於最新的武漢市城區拆遷補償辦法
如果辦事處擅自截留款項,可構成刑事責任。
你的房子建在別人的土地上,如果建房手續合法的,是合法建築,應當按照你所在的地區的拆遷補償標准進行補償。
6. 拆遷裝修補償標准
一、國務院有關裝修評估補償的規定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國務院305號令)第24條的立法釋義明確了:
1、條例的立法原意在評估時是不考慮裝修的;
2、貨幣補償的金額,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
3、如果要對裝修進行補償,應當由拆遷人和被拆遷人在簽訂協議時協商確定。
二、從上述解釋可以看到:
1、房屋拆遷評估中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是不含裝修價格的;
2、拆遷目的下的房地產市場價格評估時所選取的修正因素是不應包括裝修因素的。
各地在制定評估細則時,在確定房屋成新時以及進行市場法選取成交案例進行修正計算時均應將裝修因素對成交價格的影響剔除。
3、國務院拆遷管理條例中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不包含裝修因素,並不是指房屋建築中的裝飾部分工程。作為交付使用的建築物必須達到裝飾的驗收標准方可交付。房屋最基本的粉刷、油漆、塗料等均應含在市場評估價中,只有住宅的二次裝修、商業用房的裝修改造等需要單獨評估。
三、房屋拆遷的貨幣補償方案
貨幣補償的金額,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照規定,計算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和所調換房屋的價格,結清產權調換的差價。
1、房屋拆遷補償標準的計算公式:
拆建單位依照規定標准向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種補償金。一般有:
(1)房屋補償費(房屋重置費),用於補償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的損失,以被拆遷房屋的結構和折舊程度劃檔,按平方米單價計算。
(2)周轉補償費,用於補償被拆遷房屋住戶臨時居住房或自找臨時住處的不便,以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按被拆遷房屋住戶的人口每月予以補貼。
(3)獎勵性補償費,用於鼓勵被拆遷房屋住戶積極協助房屋拆遷或主動放棄一些權利如自願遷往郊區或不要求拆遷單位安置住房,房屋拆遷補償費的各項標准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和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加以確定。
由宅基地區位補償價、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構計算公式為:房屋拆遷補償價=宅基地區位補償價×宅基地面積+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
2、房屋拆遷補償計算標准
(1)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合法擁有房產評估價格+房屋裝修裝飾商定補償金額(或經評估確定的房屋裝修裝飾補償金額)
(2)房屋拆遷補償差價=合法擁有房產評估價格+房屋裝修裝飾商定補償金額或經評估確定的房屋裝修裝飾補償金額)-被拆遷人獲得調換產權的房屋的評估價格
3、房屋拆遷安置費計算標准
(被拆遷人或承租人)房屋拆遷安置費=搬遷補助費+沒有提供周轉房情況下的臨時安置補助費+超過過渡期限的臨時安置補助費+非住宅房屋因停產、停業造成的損失賠償費
註:
(1)如果拆遷人提供周轉房且拆遷房屋使用人居住,則公式第二項補助費為0;
(2)如果拆遷房屋屬住宅房屋,則公式第四項賠償費為0;
(3)被拆遷人獲得補償,表明該房屋由其自用。
(4)農村房屋拆遷補償標准
A、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組建制撤銷的,以及建制雖然不撤銷,但不具備易地建房條件的,被拆遷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與貨幣補償金額問等價值的產權房屋調換。它的具體計算是(被拆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單價結合成新+同區域新建多層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築面積的土地使用權基價+價格補貼)×被拆除房屋的建築面積;
B、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組建制不撤銷的,具備易地建房條件的,被拆遷人可以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中心村或居民點范圍內申請宅基地新建住房,並獲得相應的貨幣補償,計算公式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單價結合成新十價格補貼)×被拆除房屋的建築面積;被拆遷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費用。
7. 武漢最新的房屋拆遷賠償標準是什麼
不管具體到那裡的補償標准都是按照國務院發布的城市房屋拆遷條例來制定修改的,所以不管地方如何修改但總的框架是出不去的。有變化的只是地方性的拆遷政策,是貨幣補償,還是產權置換或者是貨幣補償與安置房相結合的方式。但是不管是用什麼方式來完成拆遷的,只要牽扯到貨幣補償就該按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和城市房屋評估規則來實施,也就是說市場比較法。樓主可以根據周邊的市場價格和當地相關的拆遷政策具體和拆遷方來協商。
8. 房屋面臨拆遷,誰知道武漢市房屋拆遷還建補償標準是什麼,
1、 房屋徵收補償協議由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簽訂。被徵收人以徵收決定公告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屋權屬證書登記的所有權人為准;公有房屋承租人以租用公有房屋憑證為准。
被徵收房屋的建築面積和房屋用途,以房屋登記機構頒發的房屋所有權證的標注為准;房屋所有權證未標注的或者標注與房屋登記簿不一致的,以房屋登記簿標注的面積和用途為准。
2、 房屋徵收應當根據不同情況,按照規定給予被徵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以下補償: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3、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被徵收房屋和產權調換房屋的價值,由按照本辦法選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評估時點為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
對房屋評估價值有異議的,應當自評估結果公告或收到評估結果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選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仍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市房地產估價師協會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4、 徵收決定公告後,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及時組織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以協商方式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協商不成的,由房屋徵收部門通過組織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決定,或者採取搖號、抽簽等隨機方式確定。採取搖號、抽簽方式確定的,應當由公證機關現場予以公證。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將選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予以公布。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徵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5、 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徵收公有住宅房屋,補償方式由公有房屋承租人選擇。
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提供產權調換的房屋,並與被徵收人結算被徵收房屋價值與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因舊城區改建徵收個人住宅,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並按照房屋價值結算差價。
6、徵收房屋,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支付搬遷費。搬遷費標准由各區人民政府參照市場價格制定。
7、徵收住宅房屋、辦公用房及其他非生產經營性用房,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徵收部門應當支付臨時安置補償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選擇貨幣補償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一次性支付被徵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3個月的臨時安置補償費。
臨時安置補償費由按照本辦法選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市場租賃價格評估確定,評估時點為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超過補償協議約定的過渡期限,產權調換房屋還未交付的,應當按照增加50%的標准支付臨時安置補償費。
8、 被徵收房屋室內裝飾裝修價值補償由徵收當事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委託按照本辦法選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通過評估確定。
9、徵收生產經營性用房,造成被徵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停產停業損失的,應當給予被徵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被徵收房屋價值5%的補償。
被徵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認為其停產停業損失超過被徵收房屋價值5%的,可以提請房屋徵收部門委託按照本辦法選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被徵收前3年的效益情況、停產停業期限等對停產停業損失進行評估,並按照評估結果予以補償。選擇貨幣補償的,停產停業期限按照6個月計算,選擇產權調換的,停產停業期限按照過渡安置期限計算。
10、被徵收房屋的生產經營單位或者個人不是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的,依照其與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的約定分配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裝飾裝修價值補償費。
11、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自行改變房屋用途作為生產經營性用房使用的,應當按照住宅房屋給予徵收補償。但本辦法公布前,住宅已作為商業門面使用,且以該住宅為注冊地址辦理了工商營業執照的,對其實際用於經營的部分可以給予適當補助,補助標准原則上不超過商業門面與住宅房屋市場評估價格差額的50%,具體標准由各區人民政府制定。
12、徵收公有住宅房屋,公有房屋承租人可以獲得徵收補償,符合房改條件的,應當先進行房改,房屋徵收部門對房改後的所有權人進行徵收補償,並與所有權人簽訂房屋徵收補償協議;不符合房改條件的,補償方式和標准如下:
(一)選擇貨幣補償的,租賃關系終止,給予其被徵收房屋價值90%的補償,給予被徵收人被徵收房屋價值10%的補償,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分別簽訂房屋徵收補償協議。
(二)選擇產權調換的,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簽訂房屋產權調換協議,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簽訂房屋租賃協議,繼續保持租賃關系。
13、徵收公有非住宅房屋,被徵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簽訂房屋產權調換協議,被徵收人與公有房屋承租人簽訂房屋租賃協議,繼續保持租賃關系。
被徵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租賃關系終止,給予公有房屋承租人被徵收房屋價值70%的補償、被徵收人被徵收房屋價值30%的補償。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分別簽訂房屋徵收補償協議。
14、徵收房管部門依法託管、代管或者經房管部門決定帶戶發還給產權人的落私產、文革產,且該房屋已作為公有住宅房屋出租的,對房屋所有權人按照被徵收房屋價值100%給予補償,對承租人按照被徵收房屋價值90%給予補償。
15、 徵收宗教團體所有的房屋,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徵求宗教事務管理部門的意見,並與宗教團體簽訂徵收補償協議。
宗教團體所有的房屋作為公有住宅房屋出租的,補償方式可以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五條的有關規定執行。
16、徵收設有抵押權的房屋,抵押人與抵押權人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房地產抵押規定,就抵押權及其所擔保債權的處理問題進行協商。
抵押人與抵押權人達成書面協議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按照協議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達不成協議,房屋徵收部門對被徵收人實行貨幣補償的,應當將補償款向公證機關辦理提存;對被徵收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抵押權人可以變更抵押物。
17、對按期簽約、搬遷的被徵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房屋徵收部門應當給予搬遷獎勵。具體獎勵標准由各區人民政府確定。
18、徵收個人住宅房屋,被徵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房屋徵收部門可按照不超過被徵收房屋價值20%的標准給予補助,具體標准由各區人民政府制定。
19、徵收個人住宅或者公有住宅房屋,建築面積不足30平方米(涉及到房屋所有權、承租權共有的房屋建築面積合並計算),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選擇貨幣補償且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按照30平方米給予徵收補償:
(一)未享受本市房改政策或者住房保障政策;
(二)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及配偶在徵收決定公告之日前2年內在本市另無產權住宅房屋或者承租的公有住宅房屋。
承租人符合前款條件的,超出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部分的貨幣補償款由房屋徵收部門全部支付給承租人。
20、被徵收住宅房屋建築面積公攤系數低於產權調換房屋建築面積公攤系數的,應當對被徵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增加建築面積補助。建築面積補助原則上不超過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的10%。9層及以下的被徵收房屋調換為18層及以上建築的,建築面積補助原則上不超過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的12%。
建築面積補助的具體標准由各區人民政府根據項目實際情況確定。
21、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
對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中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殘疾人等特殊生活困難家庭給予困難補助。具體補助標准由各區人民政府制定。
22、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遷出原地後的義務教育入學,徵收之時可一次性選擇6年內繼續在原戶籍所在地按照原招生辦法入學,或者在遷入戶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劃片招生的就近學校入學。
對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憑遷出地民政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由遷入地民政部門審查核定按照規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對因房屋徵收造成人戶分離,在遷入地居住1年以上新增申請最低生活保障的,按照規定向遷入地民政部門提出申請。
23、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應當依照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補償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24、 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少於800戶的,簽約期限不超過3個月;超過800戶(含800戶)的,簽約期限不超過6個月。簽約期限自被徵收房屋評估結果公布之日起計算。
25、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人民政府依照《徵收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辦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參考http://www.mlr.gov.cn/zwgk/flfg/dfflfg/201305/t20130530_1221115.htm)
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26、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27、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前,應當依法書面催告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履行搬遷義務。
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應當按照規定提交作出補償決定的有關文件、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28、房屋徵收完畢後的確認辦法由市房屋徵收部門另行制定。
29、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徵收補償檔案,並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徵收范圍內向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公布。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徵收補償費用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並公布審計結果。
9. 武漢市拆遷補償款如何領取
目前, 武漢市房屋拆遷的「市場單價」 由拆遷房屋的「區位價」和「重置價」等確定,房屋拆遷的貨幣補償金額等於「市場單價」乘以建築面積。這次主要提高的是「重置價」,它是指假設對拆遷房屋進行重建時所需的費用(不包含地價)。根據實施的新標准,將使補償金額明顯提高。以前,鋼混結構的房屋重置價格(每平方米)最高分別為多層700元、高層900元;在新標准中,相同房屋每平方米的補償價平均上升了200多元。 這是1993年以來武漢市第三次調高房屋重置價,主要原因是建材價格、工程定額、房屋造價等都上漲了。另外,通知還規定,被拆遷房屋的裝修也將根據新舊程度得到補償。據悉,今後該市每隔一兩年都會將房屋重置價調整一次.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城市房屋拆遷的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項目的順利進行,根據國務院發布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並需要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安置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本辦法所稱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
第四條 房屋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有利於城市舊區改造和生態環境改善,並切實做到保護文物古跡。
第五條 市國土資源和房產管理部門是全市城市房屋拆遷工作的主管部門,並具體負責江岸、江漢、漢陽、武昌、青山、洪山區等及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工作。
其他區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負責本區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工作。
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互相配合,保證房屋拆遷管理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二章 拆遷管理
第六條 需要拆遷房屋的建設單位應當按本辦法的規定,向市或有關區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以下簡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並提交下列資料:
(一)建設項目批准文件;
(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准文件;
(四)拆遷安置計劃和方案;
(五)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
第七條 拆遷安置計劃和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拆遷方式;
(二)拆遷期限;
(三)還建方式及還建期限;
(四)產權清晰的安置用房證明;
(五)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來源及預算資金額度。
第八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審查完畢;符合條件的,依法收取拆遷管理費,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書面告知理由。
第九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在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同時,將房屋拆遷許可證中載明的拆遷人、拆遷范圍、拆遷期限等事項,以房屋拆遷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和拆遷人應當及時做好有關宣傳解釋工作。
第十條 拆遷范圍確定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該拆遷范圍內進行下列活動:
(一)新建、擴建、改建(含裝飾、裝修)房屋;
(二)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建立新的房屋租賃關系;
(四)以被拆遷房屋為注冊住址辦理工商注冊登記手續。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同時,應當就上述暫停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有關部門在收到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書面通知後,應當暫停辦理相關手續。
暫停辦理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拆遷人需要延長暫停辦理期限的,必須在暫停期限屆滿15日前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出延期申請,暫停辦理期限的延長不得超過1年。
第十一條 拆遷人應當在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范圍和拆遷期限內,實施房屋拆遷。
拆遷期限不得超過1年,需要延長拆遷期限的,拆遷人應當在拆遷期限屆滿15日前,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出延期拆遷申請,延長期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延長拆遷申請之日起10日內給予答復。拆遷期限經批准延長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予公告。
拆遷人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後,應當對拆遷范圍內的危房進行監護。
第十二條 拆遷房產管理部門直接管理的房屋、單位自己管理的房屋和私有房屋(以下簡稱直管房、自管房和私房),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訂立拆遷補償安置書面協議。實行貨幣補償的,協議應當規定補償金額、付款方式、付款期限、搬遷期限和違約責任以及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實行產權調換的,雙方還應當就安置房屋的地點、面積、差價結算等事項訂立協議。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示範文本,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制定,供拆遷當事人參照使用。
第十三條 拆遷人可以自行拆遷,也可以委託具有拆遷代辦資格的單位實施拆遷。
拆遷人自行拆遷的,其從事拆遷工作的人員必須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業務培訓合格。
第十四條 拆遷代辦單位從事拆遷代辦業務,應當事先依法報經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批准。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得作為拆遷人,不得接受拆遷委託。
第十五條 拆遷租賃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或者被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的,由拆遷人與被拆遷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房屋承租人是指與房屋所有人簽訂書面租賃協議,並經房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的單位和個人。
第十六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可以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裁決。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
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
第十七條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拆遷人依照本辦法規定已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或者提供拆遷安置用房、周轉用房的,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第十八條 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由市或有關區人民政府責成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組織強制拆遷,有關部門應積極協助;或者由作出裁決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手續。
第十九條 尚未完成拆遷補償安置的建設項目轉讓的,應當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同意,原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中拆遷人有關權利、義務隨之轉移給受讓人。項目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書面通知被拆遷人,並自轉讓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予以公告。
第二十條 在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前,拆遷人實施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資金,應當按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確定的數額,以專戶存入指定的金融機構,並就還建工程或補償安置進度制定相應資金量使用計劃。
該項資金應當全部用於房屋拆遷補償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條 拆遷人、有關金融機構與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以前,應當就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的使用訂立協議。有關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協議約定監控管理資金,保證專款專用。
金融機構不按協議約定擅自劃撥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導致被拆遷人補償安置不能落實的,應當按照協議約定承擔相應的責任。
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監控管理和使用的具體規定,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會同金融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條 拆遷范圍內房屋拆遷完畢,拆遷人應當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確認,並到房產、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辦理被拆除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注銷登記手續。
第二十三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明確辦理房屋拆遷審批、核准事項的審批時限、具體條件和責任人,建立健全責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四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房屋拆遷檔案管理制度,加強對房屋拆遷檔案資料的管理。拆遷人和拆遷代辦單位應當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建立房屋拆遷檔案,及時報送有關資料,並接受監督檢查。
第三章 拆遷補償與安置
第二十五條 拆遷人應當依照《條例》和本辦法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拆除違章建築和超過批准使用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准使用期限的臨時建築,按被拆遷房屋重置價結合使用期限給予補償。
第二十六條 拆遷補償安置可以實行貨幣補償方式,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方式,除本辦法另有規定的外,被拆遷人可以自行選擇。
第二十七條 貨幣補償金額應當根據被拆除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單價(每平方米建築面積的價格,下同)和被拆除房屋的建築面積確定。
被拆除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單價,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被拆除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單價,根據被拆除房屋的區位、用途、結構、成新等因素評估確定。
被拆除房屋的區位,按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用地級別執行。
被拆除房屋的建築面積,按房屋產權證登記的建築面積確定;沒有確定建築面積的,由房產管理部門確定。
第二十八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私房所有人和自管、直管房承租人,其被拆遷的住宅房屋建築面積在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以下的,按25平方米計算;在20平方米以上不足30平方米的,按30平方米計算:
(一)在本市他處另無住房,且未享受住房制度改革政策;
(二)選擇貨幣補償安置的。
第二十九條 房屋根據用途分為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非住宅房屋包括生產用房、商業經營用房、辦公用房和其它用房。
私房和自管房用途以房屋所有權證登記為准;房屋所有權證登記不明確或者尚未辦理房屋所有權證的,以規劃管理部門批準的建築用途為准。
直管房用途根據租賃憑證確定。直管房由住宅房屋改為非住宅房屋的,按住宅房屋認定,並對其用於營業的建築面積給予適當補償。
第三十條 拆遷范圍公布後,由拆遷人委託評估機構對被拆除房屋進行評估,評估時點以房屋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為准。
第三十一條 拆遷當事人對評估結果有爭議的,一方當事人可以就評估結果向武漢市房地產估價師協會提出鑒定申請,由武漢市房地產估價師協會組織專家進行鑒定,鑒定結果作為行政裁決補償的依據;拆遷當事人自收到評估結果之日起7日內未申請鑒定的,以評估結果作為行政裁決補償的依據。
拆遷房屋評估收費標准,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制定。
拆遷房屋的評估技術規范、評估爭議處理程序和有關管理規范,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會同市房產管理部門制定。
第三十二條 實行產權調換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根據被拆遷房屋和產權調換後的房屋按市場評估價結清產權調換的差價。
拆遷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
第三十三條 拆遷公益事業用房的,拆遷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城市規劃予以重建,或者給予貨幣補償。
第三十四條 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遷人應當與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
第三十五條 拆遷直管、自管住宅房屋,可由房屋所有人先按照住房制度改革相關政策出售給房屋承租人,或者提供房屋進行安置。
不能按照前款規定安置承租人,被拆遷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償還房與原房建築面積相等部分由房屋所有人支付差價,超出原房建築面積的部分由承租人支付費用,並取得該部分房屋的所有權;被拆遷人選擇貨幣補償的,租賃關系終止,由拆遷人對被拆遷人支付貨幣補償款的20%,對承租人支付貨幣補償款的80%,但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進行貨幣補償,超出被拆除房屋建築面積部分的貨幣補償款由拆遷人支付給承租人。
第三十六條 拆遷下列房屋,拆遷人應當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對被拆除房屋作出勘察記錄,向公證機關辦理補償款提存和證據保全手續,並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後實施拆遷:
(一)產權不明確的房屋;
(二)所有人不在本地又未委託代理人的房屋;
(三)房屋所有人下落不明的房屋;
(四)代管房屋。
拆遷由房產管理部門托、代管的房屋,按貨幣補償方式進行。補償標准和支付方式,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會同市房產管理部門擬訂,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三十七條 拆遷人提供的安置房屋的質量、設計等,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以及相關強制性標準的規定。
第三十八條 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遷補助費。
在過渡期限內,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處過渡的,拆遷人應當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遷人提供的周轉房過渡的,拆遷人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過渡期限不得超過兩年。
第三十九條 拆遷人不得擅自延長過渡期限,周轉房使用人應當按時騰退周轉房。
因拆遷人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應當自逾期之月起,對自行安排住處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增加臨時安置補助費,對周轉房使用人,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四十條 拆遷非住宅房屋中的商業經營用房和生產用房,拆遷人還應按下列規定給予補償:
(一)按國家和本市規定的貨物運輸價格和設備安裝價格計算的設備搬遷、安裝費用;
(二)無法恢復使用的設備按購置價扣除折舊後的費用;
(三)因拆遷造成停產、停業且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按被拆遷人上年度的平均工資水平,對被拆遷范圍內直接從事生產經營的在冊人員給予6個月的停產停業補償費用。
前款規定的在冊人員,是指在房屋拆遷許可證發放前已與被拆遷人簽訂勞動合同並到勞動管理部門登記備案的人員(含未進入社會基本養老保險的退休人員)。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按照《條例》的規定依法予以處罰。
第四十二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條例》規定予以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所列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以及其他有關經濟補償標准,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制定。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