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建材市場最怕投訴哪些缺點
以次充好,材質不實,假牌子,甲醛含量超標等等。
㈡ 我是建材行業的業務員,經常會跟一些裝飾公司的設計師打交道。
溫州抄有溫州建築裝飾協會和溫州設計師委員會,這是分別針對裝飾公司和設計師的兩個協會。設計師的集會活動一般都是不定期的,所以,即使有途徑參加,也不一定趕得上。一般一些大的建材品牌會舉辦一些設計師答謝會,但費用很大;而一些老牌業務員則常常參加或組織設計師的小型聚會或沙龍。我建議你從兩個方面做,一是去拜訪裝飾公司,這是常規做法,想要質的突破,就得先有量;二是去一些專業網站,通過結交朋友的方式慢慢進入圈子。好一點的網站有溫州新聞網和瑞百網,前者有博客,後者的設計師會員和裝修論壇雖然人氣略低,但針對性強。
㈢ 開店遇到的一些糾紛
如果經過法醫鑒定為輕傷,打人者已經涉嫌故意傷害罪,應當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且賠償治療費、誤工費、交通費。
㈣ 建材買賣合同糾紛的解決辦法由哪些
協商來合同當事人在友好的基礎上,通自過相互協商解決糾紛,這是最佳的方式。
調解合同當事人如果不能協商一致,可以要求有關機構調解如,一方或雙方是國有企業的,可以要求上級機關進行調解。上級機關應在平等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而不能進行行政干預。當事人還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機關、仲裁機構、法庭等進行調解。
仲裁合同當事入協商不成,不願調解的,可根據合同中規定的仲裁條款或雙方在糾紛發生後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訴訟如果合同中沒有訂立仲裁條款,事後也沒有達成仲裁協議,合同當事人可以將合同糾紛起訴到法院,尋求司法解決。+除了上述一般特點之外,有些合同還具有其自願的特點,如涉外合同糾紛,解決時可能會援引外國法律、而不是中國相關的合同方面的法律。
㈤ 建材行業創業會遇到什麼困難
1,選址。創業初期受成本影響,必然要選擇有發展潛力,同時又要便宜的內經營場所。
2,營銷。不論容是店鋪門臉,還是網路電話營銷,或是親朋好友等人脈營銷。需要一點一滴的積累,這是一個長期的過程,需要堅持不懈的提高知名度。
3,供應鏈管理。不論是拼縫,還是賣庫存。為了長遠發展,在保證一定質量的同時,需要更優惠的價格。為了利益最大化,老闆們有時會賣質量一般的產品。當然,風險與利益並存,作為老闆如何把控質量是一個值得深思的問題。
㈥ 建材買賣合同糾紛的解決辦法有哪些
第一,雙方私下協商解決;
第二,找雙方都信得過的中間人主持調解;
第三,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官裁判,並由法院強制執行解決。
㈦ 要自己開個建材公司應該考慮什麼方面!
首先要考慮自己的實際能力,要開多大。另外還要對建材方面懂得些。還要有有銷路。一半前幾個月是不會掙錢的。要慢慢的積累。等有了固定的客戶源就好了
㈧ 買建材糾紛如何處理
一般建材市場都有個市場管理委員會的,你可以去那裡維權,不行的話我們可以找消協,同時如果一定要你接收,你可以拒絕的,最後公安會處理的..當然個人建議你們可以多多溝通,心平氣和些...
㈨ 建築工程糾紛一般的法律問題有哪些
1.建設工程民事糾紛
民事糾紛的特點: (1)民事糾紛主體之間的法律地位平等;(2)民事糾紛的內容是對民事權利義務的爭議;(3)民事糾紛的可處分性。這主要是針對有關財產關系的民事糾紛,而有關人身關系的民事糾紛多具有不可處分性。在建設工程領域,較為普遍和重要的民事糾紛主要是合同糾紛、侵權糾紛。
發包人和承包人就有關工期、質量、造價等產生的建設工程合同爭議,是建設工程領域最常見的民事糾紛。
2.建設工程行政糾紛
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具有以下特徵:(1)行政行為是執行法律的行為。任何行政行為均須有法律根據,具有從屬法律性,沒有法律的明確規定或授權,行政主體不得作出任何行政行為。(2)行政行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這是由立法技術本身的局限性和行政管理的廣泛性、變動性、應變性所決定的。(3)行政主體在實施行政行為時具有單方意志性,不必與行政相對方協商或徵得其同意,便可依法自主做出。(4)行政行為是以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帶有強制性。行政相對方必須服從並配合行政行為,否則行政主體將予以制裁或強制執行。(5)行政行為以無償為原則,以有償為例外。只有當特定行政相對人承擔了特別公共負擔,或者分享了特殊公共利益時,方可為有償的。
在建設工程領域,行政機關易引發行政糾紛的具體行政行為主要有如下幾種:
(1)行政許可,即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准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政管理行為,如施工許可、專業人員執業資格注冊、企業資質等級核准、安全生產許可等。行政許可易引發的行政糾紛通常是行政機關的行政不作為、違反法定程序等。
(2) 行政處罰,即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依照法定職權、程序對於違法但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常見的行政處罰為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取消投標資格、責令停止施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等。行政處罰易導致的行政糾紛,通常是行政處罰超越職權、濫用職權、違反法定程序、事實認定錯誤、適用法律錯誤等。
(3)行政獎勵,即行政機關依照條件和程序,對為國家、社會和建設事業作出重大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物質或精神鼓勵的具體行政行為,如表彰建設系統先進集體、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等。行政獎勵易引發的行政糾紛,通常是違反程序、濫用職權、行政不作為等。
(4) 行政裁決,即行政機關或法定授權的組織,依照法律授權,對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與行政管理活動密切相關的、特定的民事糾紛(爭議)進行審查,並作出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如對特定的侵權糾紛、損害賠償糾紛、權屬糾紛、國有資產產權糾紛以及勞動工資、經濟補償糾紛等的裁決。行政裁決易引發的行政糾紛,通常是行政裁決違反法定程序、事實認定錯誤、適用法律錯誤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