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物品價格鑒定是以哪個價格作標准
我覺得既然鑒定 就應該以物品價格為准吧 但是既然是商場的商品 他們的價格應該通過物價局核準的
2. 什麼是價格認定費
應該是額外的收入/支出吧
3. 價格認定是司法鑒定嗎
價格認定不是司法鑒定。
價格認定是指經承辦違紀、刑事、行政等案件專的紀檢監察、司法、行政機屬關提出,價格認定機構對相關工作中所涉及的,價格不明或者價格有爭議的,實行市場調節價的有形產品、無形資產和各類有償服務進行價格確認的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87條特別作出如下規定:
「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需要鑒定,但沒有法定司法鑒定機構,或者法律、司法解釋規定可以進行檢驗的,可以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檢驗,檢驗報告可以作為定罪量刑的參考。」
可見,司法解釋將「價格認定」這一類沒有法定司法鑒定機構但依據相關規定可以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進行檢驗的情形,其形成的結論意見統稱為「檢驗報告」。
4. 價格認證是什麼概念有法律依據嗎
價格認證來,是指依法設立的價自格鑒證機構接受各類市場主體及公民的委託,對其提出的各類商品(財產)和有償服務項目價格進行的公證性認定。主要的法律依據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認證管理辦法》、《價格評估管理辦法》、《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管理辦法》、《涉案物品價格鑒定
復合裁定管理辦法》等等。
5. 關於徵求對《手機價格認定規則》意見的通知
首先要看是什麼類型的徵求意見稿.正規的回復要有抬頭/需要表示意見的原文專/有關意見.按順序屬一條一條寫下去就可以了.如果意見是屬於整體性的意見或者原則性的意見,可以單獨列出來說明.就是說,寫**,對於你局/**的**,我局回復意見如下:第一,關於什麼什麼,什麼什麼;第二,..如果只是文字上的修改,就直接說,第*條第*句修改如下:****************之類的.總之沒什麼固定的模式的,關鍵在於把意見陳述清楚
6. 價格認定與政府定價區別
您好,
政府定價與政府指導價主要區別在於政府定價是強制性的價格,必須遵守,指導價是倡導性的,不具備強制性;
政府指導價:政府指導價是指依照《價格法》規定,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定價許可權和范圍規定基準價與其浮動幅度,指導經營者制定的價格。政府指導價是一種具有雙重定價主體的價格形式,由政府規定基準價與浮動幅度,由經營者根據市場供求狀況和生產經營成本在政府規定幅度內制定具體價格。政府通過制定基準價和浮動幅度,形成價格區間,以達到控制價格水平的目的,體現了國家行政定價的強制性的一面,而經營者可以在政府規定的基準價和浮動幅度內靈活地制定調整價格,體現了經營者自主定價的靈活性的一面。
政府定價:政府定價是指依照《價格法》規定,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定價許可權和范圍制定的價格。政府定價的主體是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或者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政府定價具有強制性。調整政府定價的商品價格和服務價格,必須嚴格按定價許可權和定價程序,由價格主管部門或有定價權的業務部門依據《價格法》制定。凡實行政府定價的商品價格和服務價格,不經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變動。否則,屬於價格違法行為。
7. 物價局下屬的價格認證中心做出的價格認證屬於具體行政行為嗎
價格認證中心屬各抄級價格主管部襲門依法設立的事業單位。
承擔各級、行政及仲裁審理案件中涉及的各類財物價值鑒定,並負責與全國各級價格鑒證的直接聯系。價格鑒證業務網路覆蓋的范圍包括全國縣級以上地區價格認證中心(3224個)和當地的、行政執法機關。
8. 價格鑒定和價格認證有什麼區別
承擔各級、行政及仲裁審理案件中涉及的各類財物價值鑒定同問,價格認證中心專是當前屬鑒定贓物的負責部門:
價格事務所是國家計委及地方各級物價管理部門設立的指定的贓物估價。價格事務所一詞被取代。
價格認證中心屬各級價格主管部門依法設立的事業單位。
價格事務所一詞源於《關於統一贓物估價工作的通知》。根據《價格認證中心工作管理辦法》的規定價格認證中心就是價格事務所。
個人理解
9. 偵查階段如何對涉案物品進行價格認證
鑒定程序
一、價格鑒定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委託價格鑒定;
(二)受理價格鑒定;
(三)現場勘估;
(四)鑒定、估算;
(五)出具鑒定報告書。
二、鑒定當事人委託價格鑒定,應當向鑒定機構遞交鑒定委託書。鑒定委託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委託人的名稱、地址及法人代表姓名、職務;
(二)委託鑒定標的物的名稱、種類、規格、數量、來源與購置(獲取)時間、地點等;
(三)委託鑒定的理由和要求;
(四)委託人認為其他需要說明的內容。
鑒定委託書應當附有鑒定標的物的產權、技術標准等有關資料。
三、價格鑒定機構收到鑒定委託書後,應當對鑒定委託書載明的事項及當事人提供的有關資料進行審查。對符合價格鑒定受理條件的,鑒定雙方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合同規定的要求簽訂鑒定業務合同,約定鑒定有關事項。
四、價格鑒定人員承辦鑒定業務應當制定鑒定作業方案;鑒定機構應當建立鑒定結果內部審復核制度。價格鑒定人員實施鑒定,應當對鑒定標的物進行現場勘估,調查鑒定標的物的現實狀況,核實有關數據和資料。屬不動產項目的,還應進行實地勘丈測估和周圍環境調查。現場勘估應當做好詳細記錄。經現場勘估後,價格鑒定人員應當對關系鑒定標的物價格的各種因素進行綜合分析評價,並按照選定的鑒定方法進行估算,作出鑒定結果。
五、鑒定結果應以書面報告形式交付委託人。鑒定結果報告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鑒定標的物名稱、種類、規格、數量,鑒定目的,鑒定日期;
(二)鑒定標的物現存地點、現實狀況及勘估說明;
(三)鑒定因素分析,鑒定勘測數據,鑒定使用方法,鑒定結果;
(四)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鑒定結果報告書由具有注冊執業資格的價格鑒定承辦人員簽字,加蓋本單位公章後生效。
六、鑒定當事人對鑒定結果有異議的,可在收到鑒定結果報告書之日起15日內,向原鑒定機構申請復核。對復核結果仍有異議的,除另有規定者外,可自行委託其它鑒定機構重新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