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試用期員工突然離職且不交回工裝怎麼處理
一般從試用期工資中扣除
『貳』 未轉正人員到了離職日期被公司要求回去做工作交接如何處理
工資領了,就不用管他們了,沒領工資還得去
『叄』 員工未轉正提出離職一般多長時間可以安排離職
員工未轉正在試用期可以提前三天告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3)未轉正定製工裝離職怎麼處理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肆』 關於未轉正員工離職問題
實習期間,雙方都有選擇的權利,不存在領導批准不批準的問題。你還不是正式員工,他也沒權利不讓你走
『伍』 未轉正離職手續
1、試用期一般提前3天(轉正後是一個月),告知公司離職就行。
2、未轉正表明沒有簽訂正式合同,按照法律來說,在轉正之前任何時候都可以離職。
3、解除勞動合同是《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和第三十八條法律賦予勞動者的權利,你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向用人單位申請,並由用人單位批准。解除勞動合同是你的決定,你只需要依法通知用人單位,並證明你書面通知到了,那麼你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就是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就不會出現由你承擔《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規定的賠償責任。
如果用人單位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所述的情況之一,你不僅無需提前30天,還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要求經濟補償。如果用人單位沒有侵犯你的合法權益,你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是沒有經濟補償的。只要沒有《勞動合同法》第25條的內容,約定由勞動者承擔的違約金都是不合法的。
4、 遞交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或通知)後,批不批無所謂,關鍵是要有人簽收,做為依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否則不良單位會說你是自動離職,沒有交過辭職報告,把一切責任推到你身上,也為不支付你近期的工資找到借口。
你提前30天(試用期提前3天,下同)提交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或通知,如果沒人簽收,你就到郵局寄特快專遞,並在「內件品名」欄中填寫「解除勞動合同決定(或通知)」,保留好底單做為證據,外加勞動合同就夠了,如果用人單位不在工作的最後一天支付你的工資,可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並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要求支付工資及相關經濟補償。
拓展資料: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准。
第二十一條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注意事項
(一)用人單位不得隨意在試用期間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許多用人單位都認為在試用期內可以隨時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關系,實際上這是一個認識上的誤區。濫用關於試用期的單方解除權,常常是用人單位方面容易出現的問題。其表現是:在沒有約定試用期,或者試用期的約定違法,或者已過了試用期的情況下,仍以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由此而產生的爭議糾紛,仲裁和訴訟時單位必然會敗訴。因此,必須提出一個忠告:試用期內不得隨意解除員工的勞動合同。
(二)用人單位要為有錄用條件而且已經向勞動者公示和告知舉證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這一項規定的要點是:
用人單位首先要證明單位是否有「錄用條件」。如果有錄用條件,辭退員工時還得證明該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不知何為錄用條件,或無法證明該錄用條件已經公示和勞動者已經知悉就貿然辭退試用期內的員工,是用人單位在勞動爭議處理中敗訴的重要原因。
違規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要承擔法律責任,還要按照經濟補償金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因此,已經公示和已經使勞動者知曉的錄用條件,勞動者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考核證明,就成為用人單位必須提供的重要證據。因此,用人單位要盡可能使自己的錄用條件具體化,書面化,公示化,證據化。
(三)用人單位證明錄用條件已經公示和告知的技巧和方法:
錄用條件如何證明已經公示並已經向應聘的勞動者告知呢?方法有以下幾種:
1、通過招聘公告發布招聘簡章來公示。在公示時採取一定方式予以固定,以為訴訟保留證據;但實際上在公告欄內張貼是很難保存的,如果是報刊登載可保存登載的報紙。
2、招聘員工時向其明示錄用條件,並要求員工簽字確認。最好的辦法是印製在《員工招聘登記表》上,供應聘人員填寫和閱讀後要求其簽名表示已經知曉。
3、發送聘用函明示錄用條件。勞動關系建立以前,通過發送聘用函的方式向員工明示錄用條件,並要求其簽字確認。
4、在勞動合同中設計條款明確約定錄用條件或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情形。例如,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這樣的條款: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為不符合錄用條件:
(1)提供本人基本情況時隱瞞真實情況,告知虛假信息,違背誠實信用要求;
(2)職業技能考察、考核不合格,不符合所從事崗位工作的要求;
(3)身體患有不宜所從事崗位工作的疾病;
(4)不能按照所從事崗位的職責完成勞動和工作任務;
(5)其他不符合所從事崗位個性要求的情況。
強烈建議用人單位採用這種方式。
5、在勞動規章制度中對錄用條件進行詳細規定。勞動規章制度對錄用條件有規定的,要將規章制度在勞動合同簽訂前向勞動者告知,並可以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
建議用人單位採用2、4、5項辦法,簡單易行,不花多少代價。
(四)用人單位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技巧和方法:
1、對試用期間的勞動者進行考核鑒定並保存書面鑒定意見。在有了錄用條件的情況下,還要能夠證明其不符合錄用條件。這就促使用人單位必須建立試用期間的考核鑒定製度。
用人單位通過建立員工試用期考核鑒定製度,給新進員工安排試用期工作計劃,運用專人帶班、集中培訓、組織筆試、對日常績效與表現記錄等形式,對新進員工在試用期的表現進行考核和鑒定,以了解新進員工在試用期間是否符合錄用條件。對有試用期的員工,在試用期間的考核和鑒定結果,就可以作為該員工是否符合錄用條件的證明。
2、採取書面形式向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說明理由並保存簽收字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這里的「說明理由」,法律並未規定一定得採取書面形式,但從舉證角度出發,建議採用書面形式,並且要求勞動者簽收。
辭退條件
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是否可以隨時、無原因地辭退勞動者嗎?回答是否定的。按照《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在試用期內,只有當勞動者具有下述法定情形之一時,用人單位才可以辭退勞動者:
(1)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勞動合同的;
(6)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除上述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
總結:還在試用期的朋友要注意了,不是認為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就可以隨便跟你解除合同了,只有符合上述的條件之一才可以。
『陸』 試用期離職工裝費用誰出
向當地勞動保障局投訴,因為按照勞動法規定,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員工收取服裝費,剋扣工資等
希望對您有幫助!請採納!謝謝!
『柒』 員工離職 公司給員工量身定做的工裝怎麼辦
退,都是可以退的。公司在辭職的時候都是要交工衣,廠牌的。實在公司有不能退的規版定話。我想權一般工衣價格也不會很貴,回家裡還可以打粗穿,哈。不過來硬的,還可以到相關勞動部門投訴,希望樓主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希望對你有所幫助,謝謝!
『捌』 如何處理未辦手續離職的員工
對自離的員工,如因未辦理解除勞動關系在外面發生意外,按照相關條例企業是要承擔相關的責版任。故權此,建議:1、出一份公示(公告)該員工已經自離,此後該人行為與公司無關;2、送一份文書給他本人,告知企業與他已經解除勞動關系,限期回來辦理離職手續,否則,視為默認解除勞動關系;3、如該員工表現異常,應向當地勞動局備案。
『玖』 未轉正的員工可以不辦理離職手續嗎
只要用人單位與員來工簽合源同,那麼員工提出辭職,而且按規定辦理離職手續的,單位必須開具離職證明。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