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涉嫌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拘留多少天
你好,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公用電信設施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4年8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22次會議通過)(法釋[2004]21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公用電信設施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於2004年8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22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1月11日起施行。 二OO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為維護公用電信設施的安全和通訊管理秩序,依法懲治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犯罪活動,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現就審理這類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採用截斷通信線路、損毀通信設備或者刪除、修改、增加電信網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等手段,故意破壞正在使用的公用電信設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的「危害公共安全」,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以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造成火警、匪警、醫療急救、交通事故報警、救災、搶險、防汛等通信中斷或者嚴重障礙,並因此貽誤救助、救治、救災、搶險等,致使人員死亡一人、重傷三人以上或者造成財產損失三十萬元以上的; (二)造成二千以上不滿一萬用戶通信中斷一小時以上,或者一萬以上用戶通信中斷不滿一小時的; (三)在一個本地網范圍內,網間通信全阻、關口局至某一局向全部中斷或網間某一業務全部中斷不滿二小時或者直接影響范圍不滿五萬(用戶×小時)的; (四)造成網間通信嚴重障礙,一日內累計二小時以上不滿十二小時的; (五)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 第二條 實施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嚴重後果」,以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造成火警、匪警、醫療急救、交通事故報警、救災、搶險、防汛等通信中斷或者嚴重障礙,並因此貽誤救助、救治、救災、搶險等,致使人員死亡二人以上、重傷六人以上或者造成財產損失六十萬元以上的; (二)造成一萬以上用戶通信中斷一小時以上的; (三)在一個本地網范圍內,網間通信全阻、關口局至某一局向全部中斷或網間某一業務全部中斷二小時以上或者直接影響范圍五萬(用戶×小時)以上的; (四)造成網間通信嚴重障礙,一日內累計十二小時以上的; (五)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第三條 故意破壞正在使用的公用電信設施尚未危害公共安全,或者故意毀壞尚未投入使用的公用電信設施,造成財物損失,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以故意毀壞財物罪定罪處罰。 盜竊公用電信設施價值數額不大,但是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盜竊公用電信設施同時構成盜竊罪和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四條 指使、組織、教唆他人實施本解釋規定的故意犯罪行為的,按照共犯定罪處罰。 第五條 本解釋中規定的公用電信設施的范圍、用戶數、通信中斷和嚴重障礙的標准和時間長度,依據國家電信行業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確定。
2. 過失損壞公用電信設施怎麼處罰
因自己的疏忽或是大意,不小心將公用電信設施給損壞了,導致周圍一整片的居民都沒有電用,也給當地的電信局造成了巨大的損失和麻煩,這時候責任者就可能受到處罰,那麼,過失損壞公用電信設施怎麼處罰?南陽律師為你打聽到了相關內容如下。
過失損壞公用電信設施如何處罰?
第一百二十四條 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是指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電報、電話或者其他通訊設備,造成嚴重後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上述案例中,唐某因疏忽大意的過失致使公用電信設施遭受破壞,造成嚴重後果,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構成過失損壞公用電信設施罪,鑒於唐某犯罪情節較輕,依法可從輕處罰。同時,適用緩刑對居住社區無重大不良影響,據此依法判決唐某犯過失損壞公用電信設施罪,判處其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是合法合情的。
過失損壞公用電信設施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本罪是刑法修改後新增設的罪名,它是對1979年《刑法》過失破壞通訊設備罪的擴大。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與通訊相聯系的公共安全,其破壞的對象是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即廣播電台、電視、電報、電話或其他通訊設備。這些設備必須是正在使用中,並且是直接用於廣播、電視、電信的設備。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過失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造成嚴重後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也就是說,如果僅有過失行為,並未造成嚴重後果,或者後果不嚴重的,則不構成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這也是本罪具有較大社會危害性的根本原因。因此,有無後果,後果是否嚴重,是衡量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的重要標志。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可以是普通公民,也可以是從事廣播、電視通訊業務的人員。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即行為人對其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的行為可能引起的嚴重後果應當預見,因為疏忽大意而未預見;或者雖然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了嚴重後果。如果行為人對其行為造成的嚴重後果既非出於故意,也不存在過失,屬於意外事件,則不構成犯罪。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帶來的相關法律知識。非法損害了國家政府設備 時,當事人要能夠勇敢的承擔責任,不能夠逃逸避開懲罰,不然會受到巨大處罰。關於過失損壞公用電信設施處罰的內容出現問題或有不懂部分,請您都來詢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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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假如我故意破壞了電信寬頻的線路,應該判幾年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所謂嚴重後果,不限於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應結合本罪的特點,綜合案件情節,如破壞的通訊設備的性質、嚴重程度,通訊中斷的性質、時間長短、影響面以及直接造成的危害結果等,全面考慮確定。
具體多少年除了法律規定法定刑區間外,其他屬於法官的自由裁量權的范圍,網上的網友就算是法官也不能主觀臆斷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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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
一、 概念
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刑法第124條第1款),是指故意破壞正在使用中的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這是一種以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為特定破壞對象的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犯罪構成
(一)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客體是通訊方面的公共安全。犯罪對象是正在使用中的廣播、電視、公用電信等通訊設施,包括廣播電台的發受電波的設施如鐵塔發射台、發射機房、電源室等;電視台的發射與接受電視圖象的設備以及有線廣播電視傳播覆蓋設施;郵電部門的收發電報的機器設施;公用電話的交換設施、通訊線路如架空線路、埋設線路、無線線路等;衛星通訊的發射與接受電訊號的設施;微波、監測、傳真通訊設施;國家重要部門如鐵路、軍隊、航空中的電話交換台、無線電通信網路;在航空、航海交通工具以及交通設施中的無線電通信、導航設施;等等。如行為人破壞的是廣播、電視、電信部門的非直接用於通訊的設施如行政辦公設施、日常生活設施或者雖屬廣播、電視、電信設施,僅屬於一般性的服務設施,如賓館、單位內部的閉路電視網路,城市中的公用電話亭以及一般的民用家庭電話等等,都不屬於本罪對象。對之進行破壞的,不能構成本罪,構成犯罪的,應以他罪如故意毀壞財物罪等論處。此外,必須是正在使用中的通訊設施才能成為本罪對象。倘若不是正在使用,如正在製造或雖已製造完畢但未安裝交付使用的,對之進行破壞,亦不構成本罪。這是因為,只有對正在使用中的通訊設施進行破壞,才能給公共安全帶來危害,而危害公共安全,則是構成本罪的一個重要條件。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破壞方法多種多樣,如拆卸或毀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重要機件,砸毀機器設備,偷割電線,截斷電纜,挖走電線桿,故意違反操作規程,使機器設備損壞,使廣播、電視、電信通訊無法進行等。如果用放火、爆炸等危險方法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危害公共安全,則同時觸犯本罪和放火罪(或爆炸罪)兩個罪名,屬於想像競合犯。根據對想像競合犯"從一重處斷"的處理原則,應以放火罪或爆炸罪論處。
構成本罪,只須在客觀上實施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的行為,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無論是否造成嚴重後果,可成立。這里危害公共安全,一般是指通訊設備因遭受破壞失原有功能,以致造成公共廣播、電視、通訊不能正常進行,使不特定多數的單位和個人無法正常收聽、收看廣播、電視,或者進行其他通訊聯絡活動,並且由此可能引起其他嚴重後果。如果行為人破壞通訊設備並不影響正常通訊的部件,或者僅將一戶的電話機盜走,並不危害通訊方面的公共安全,不能以本罪認定。視情節可作故意毀壞財物罪或盜竊罪處理。
(三)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可以是普通公民,也可以是從事廣播、電視通訊業務的人員。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故意的內容表現為,行為人明知其破壞廣播電視、電信設施的行為會危害通訊的公共安全,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的發生。
實施本罪的動機可以是多種多樣,如出於報復泄憤、嫉妒陷害、貪財圖利等。動機如何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三、認定
(一)本罪與盜竊罪的界限
在實踐中,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盜竊通訊器材的案件 (如偷割電話線、通訊電纜等)時有發生。如果竊取的是庫存的或者正在生產、維修中的通訊器材,只能侵害財產所有權,並不危害通訊方面的公共安全,因此應以盜竊罪論處。如果竊取的是正在使用中的通訊設備,如偷割正在使用中的電話線、電纜線,偷砍電線桿等,勢必會使不特定多數單位或個人的廣播、電視通訊受阻。這種行為不僅侵害財產所有權,而且危害通訊方面的這樣就觸犯了破壞廣播電視、公用電信設施罪和盜竊的罪名。對此類案件應當如何定性,最高人民法院在11月4日《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中明確指出:"盜竊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價值數額不大,但是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24條的規定定罪處刑。
(二)本罪與放火罪、爆炸罪的界限
本罪的破壞方法除拆毀通訊設施等一般方法外,還包括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險方法。以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險方法破壞廣播、電視、公用電信等設施的,屬於手段牽連。根據牽連犯的處罰原則,應當擇一重罪處罰。即應按放火罪、爆炸罪處罰。當然,放火、爆炸的方法本身沒有達到犯罪的程度,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能夠成立的,只以本罪一罪處罰。
(三)本罪與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交通設施罪的界限
現代化的交通工具如航海、航空交通工具以及交通設施中,往往會使用一些無線電通信、導航設施。鐵路部門為保障鐵路交通運輸安全,具有自己的專用通訊設施。對交通工具、交通設施中的通訊設施進行破壞,不僅會危及通訊方面的公共安全,更主要的是還會危及交通運輸方面的安全。如因破壞交通工具或交通設施中的通訊設施,足以發生火車、船隻、航空器等傾覆或毀壞的,又觸犯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交通設施罪。對之,應當擇重罪即破壞交通工具罪或破壞交通設施罪處罰。倘若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中的通訊設施,不足以危及交通運輸安全,但足以危害通訊公共安全的,則就應認定為本罪。
四、處罰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所謂嚴重後果,不限於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應結合本罪的特點,綜合案件情節,如破壞的通訊設備的性質、嚴重程度,通訊中斷的性質、時間長短、影響面以及直接造成的危害結果等,全面考慮確定。
五、法條及司法解釋
[刑法條文]
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 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相關法規〕:
《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第M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廣播電視台、站(包括有線廣播電視台、站,下同)和廣播電視傳輸網的下列設施的保護,適用本條例:
(一)廣播電視信號發射設施,包括天線、饋線、塔桅(桿)、地網、衛星發射天線及其附屬設備等;
(二)廣播電視信號專用傳輸設施,包括電纜線路、光纜線路 (以下統稱傳輸線路)、塔桅(桿)、微波等空中專用傳輸通路、微波站、衛星地面接收設施、轉播設備及其附屬設備等;
(三)廣播電視信號監測設施,包括監測接收天線、饋線、塔桅(桿)、測向場強室及其附屬設備等。
傳輸廣播電視信號所利用的公用通信等網路設施的保護和管理,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嚴厲打擊盜竊、破壞鐵路、油田、電力、通訊等器材設備的犯罪活動的通知》(1993.12.1 公發〔199〕10號〕
凡盜竊、破壞正在使用中的電力設備的,應以破壞電力設備罪追究刑事責任;盜竊、破壞鐵路線路上的器材或者行車設施的零件、部件,危及行車安全的,應以破壞交通設施罪追究刑事責任;盜竊、破壞正在使用中的油田機器設備的,應以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追究刑 事責任;盜竊通訊設備價值數額不大,但危害公共安全已構成破壞通訊設備罪的,或者盜竊通訊設備造成嚴重後果的,應以破壞通訊設備罪追究刑事責任;盜竊通訊設備情節特別嚴重,罪該判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的,依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嚴懲嚴重破壞經濟的罪犯的決定》第一條第(一)項的規定,以盜竊罪處罰。處理這類案件,要防上處罰偏輕的現象,更不得以治安處罰代替刑事制裁。
4. 刑事訴訟法80條規定涉嫌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怎麼處罰
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版年以下權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5. 犯了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怎麼量刑處罰
破壞廣播電視設施
、公用電信設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過失
犯前款罪
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6. 私自破壞國家電信網需要負法律責任嗎
不用問。這是肯定的。
7. 涉嫌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
法律規定得很清楚,請你自己對照一下。或委託律師幫助。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公用電信設施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4年8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22次會議通過)(法釋[2004]21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公用電信設施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於2004年8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22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1月11日起施行。 二OO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為維護公用電信設施的安全和通訊管理秩序,依法懲治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犯罪活動,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現就審理這類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採用截斷通信線路、損毀通信設備或者刪除、修改、增加電信網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等手段,故意破壞正在使用的公用電信設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的「危害公共安全」,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以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造成火警、匪警、醫療急救、交通事故報警、救災、搶險、防汛等通信中斷或者嚴重障礙,並因此貽誤救助、救治、救災、搶險等,致使人員死亡一人、重傷三人以上或者造成財產損失三十萬元以上的; (二)造成二千以上不滿一萬用戶通信中斷一小時以上,或者一萬以上用戶通信中斷不滿一小時的; (三)在一個本地網范圍內,網間通信全阻、關口局至某一局向全部中斷或網間某一業務全部中斷不滿二小時或者直接影響范圍不滿五萬(用戶×小時)的; (四)造成網間通信嚴重障礙,一日內累計二小時以上不滿十二小時的; (五)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 第二條 實施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嚴重後果」,以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造成火警、匪警、醫療急救、交通事故報警、救災、搶險、防汛等通信中斷或者嚴重障礙,並因此貽誤救助、救治、救災、搶險等,致使人員死亡二人以上、重傷六人以上或者造成財產損失六十萬元以上的; (二)造成一萬以上用戶通信中斷一小時以上的; (三)在一個本地網范圍內,網間通信全阻、關口局至某一局向全部中斷或網間某一業務全部中斷二小時以上或者直接影響范圍五萬(用戶×小時)以上的; (四)造成網間通信嚴重障礙,一日內累計十二小時以上的; (五)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第三條 故意破壞正在使用的公用電信設施尚未危害公共安全,或者故意毀壞尚未投入使用的公用電信設施,造成財物損失,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以故意毀壞財物罪定罪處罰。 盜竊公用電信設施價值數額不大,但是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盜竊公用電信設施同時構成盜竊罪和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四條 指使、組織、教唆他人實施本解釋規定的故意犯罪行為的,按照共犯定罪處罰。 第五條 本解釋中規定的公用電信設施的范圍、用戶數、通信中斷和嚴重障礙的標准和時間長度,依據國家電信行業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確定。
8. 破壞通信設施相關法律
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 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公用電信設施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1.2004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 2.自2005年1月11日起施行 為維護公用電信設施的安全和通訊管理秩序,依法懲治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犯罪活動,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現就審理這類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採用截斷通信線路、損毀通信設備或者刪除、修改、增加電信網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等手段,故意破壞正在使用的公用電信設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的「危害公共安全」,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以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造成火警、匪警、醫療急救、交通事故報警、救災、搶險、防汛等通信中斷或者嚴重障礙,並因此貽誤救助、救治、救災、搶險等,致使人員死亡一人、重傷三人以上或者造成財產損失三十萬元以上的; (二)造成二千以上不滿一萬用戶通信中斷一小時以上,或者一萬以上用戶通信中斷不滿一小時的; (三)在一個本地網范圍內,網間通信全阻、關口局至某一局向全部中斷或網間某一業務全部中斷不滿二小時或者直接影響范圍不滿五萬(用戶×小時)的; (四)造成網間通信嚴重障礙,一日內累計二小時以上不滿十二小時的; (五)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 第二條 實施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嚴重後果」,以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造成火警、匪警、醫療急救、交通事故報警、救災、搶險、防汛等通信中斷或者嚴重障礙,並因此貽誤救助、救治、救災、搶險等,致使人員死亡二人以上、重傷六人以上或者造成財產損失六十萬元以上的; (二)造成一萬以上用戶通信中斷一小時以上的; (三)在一個本地網范圍內,網間通信全阻、關口局至某一局向全部中斷或網間某一業務全部中斷二小時以上或者直接影響范圍五萬(用戶×小時)以上的; (四)造成網間通信嚴重障礙,一日內累計十二小時以上的; (五)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第三條 故意破壞正在使用的公用電信設施尚未危害公共安全,或者故意毀壞尚未投入使用的公用電信設施,造成財物損失,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以故意毀壞財物罪定罪處罰。 盜竊公用電信設施價值數額不大,但是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盜竊公用電信設施同時構成盜竊罪和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四條 指使、組織、教唆他人實施本解釋規定的故意犯罪行為的,按照共犯定罪處罰。 第五條 本解釋中規定的公用電信設施的范圍、用戶數、通信中斷和嚴重障礙的標准和時間長度,依據國家電信行業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