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一般商場里都有什麼消防設施
滅火器(根據需要可以選擇水基型滅火器、二氧化碳滅火器等,可選擇手提式滅火器或推車式滅火器)
消防栓(有室內的和室外的)
火災報警系統(火災探測器——煙感探頭、溫感探頭,聲光報警器等。)
自動滅火系統(下面那個朋友說的「水噴霧自動滅火系統」、「泡沫滅火系統」都屬於自動滅火系統,它們與「自動滅火系統」是從屬關系,不是並列關系)
消防應急廣播及通訊設施
應急照明燈
應急疏散指示標志
防煙、排煙設施
防火卷簾
防火門
❷ 問146:商場消防設施的要求有哪些
(1)防火卷簾門應能自動啟動和手動啟動,防火卷簾下不能擺放櫃台及堆放貨物影響卷簾門的降落。設在疏散通道的防火卷簾,應具有在降落時有短時間停滯以及能夠從兩側自動、手動以及機械控制的功能。樓梯間及其前室不應用卷簾門代替疏散門。
(2)防火門應設閉門器或者由消防控制室遠程聯動關閉。
(3)空調機房進入每個樓層或者防火分區的水平支管上,均應按規定設置火災時能自動關閉的防火閥門,空調風管上所使用的保溫材料及吸音材料應採用不燃材料或難燃材料。
(3)室內消火栓的設置要求:
①商場各層和消防電梯間前室內應設置消火栓,且宜設在樓梯間的平台、門廳等經常有人出入、易於取用的地方;消火栓有明顯的標志(如塗紅色),比如裝修時不能將消火栓設在房間內,消火栓前不能堆放商品貨物等物品,防止影響消防人員滅火。
②同一商場應採用相同規格的消火栓、水帶和水槍,以便於使用和維護管理。
③高層商業樓消火栓的布置間距不應超過30m,其他商場消火栓的布置間距不應大於50m。
④室內消火栓離地面高度宜為1.1m,其出水方向宜向下或者與放置消火栓的牆面成90°角。
⑤屋頂水箱不能達到消火栓所需水壓時,應在每個室內消火栓處設置直接啟動消防泵的按鈕,以便及時啟動消防水泵,供水滅火;啟動按鈕應設有保護設施,比如放在消火栓箱內,或者放在玻璃保護的小壁龕內,避免誤操作。
❸ 建一個一千平米的商場需要什麼消防設施
1、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2、常用滅火器配置,參照滅火器配置的有關規定執行。
3、消防控制中心
4、室內外消火栓系統和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5、防煙排煙系統
6、火災應急照明、應急廣播
7、燈光疏散指示標志
8、防火門、防火卷簾等防火分隔系統的聯動控制,
(3)家電商場用設置什麼防火設施擴展閱讀:
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貫徹執行消防法規,保障單位消防安全符合規定,掌握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情況;
(二)將消防工作與本單位的生產、科研、經營、管理等活動統籌安排,批准實施年度消防工作計劃;
(三)為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經費和組織保障;
(四)確定逐級消防安全責任,批准實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五)組織防火檢查,督促落實火災隱患整改,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六)根據消防法規的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義務消防隊 ;
(七)組織制定符合本單位實際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並實施演練;
參考資料來源:
網路-消防設施
❹ 誰知道電器商場的防火國家的《消防法》提到幾條各是什麼
第十六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制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二)按照國家標准、行業標准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並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
(三)對建築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完好有效,檢測記錄應當完整准確,存檔備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保證防火防煙分區、防火間距符合消防技術標准;
(五)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六)組織進行有針對性的消防演練;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除應當履行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組織實施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消防檔案,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置防火標志,實行嚴格管理;
(三)實行每日防火巡查,並建立巡查記錄;
(四)對職工進行崗前消防安全培訓,定期組織消防安全培訓和消防演練。
第四十四條 任何人發現火災都應當立即報警。任何單位、個人都應當無償為報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攔報警。嚴禁謊報火警。
人員密集場所發生火災,該場所的現場工作人員應當立即組織、引導在場人員疏散。
任何單位發生火災,必須立即組織力量撲救。鄰近單位應當給予支援。
消防隊接到火警,必須立即趕赴火災現場,救助遇險人員,排除險情,撲滅火災。
第四十五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統一組織和指揮火災現場撲救,應當優先保障遇險人員的生命安全。
火災現場總指揮根據撲救火災的需要,有權決定下列事項:
(一)使用各種水源;
(二)截斷電力、可燃氣體和可燃液體的輸送,限制用火用電;
(三)劃定警戒區,實行局部交通管制;
(四)利用臨近建築物和有關設施;
(五)為了搶救人員和重要物資,防止火勢蔓延,拆除或者破損毗鄰火災現場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設施等;
(六)調動供水、供電、供氣、通信、醫療救護、交通運輸、環境保護等有關單位協助滅火救援。
根據撲救火災的緊急需要,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人員、調集所需物資支援滅火。
第五十四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在消防監督檢查中發現火災隱患的,應當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立即採取措施消除隱患;不及時消除隱患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依照規定對危險部位或者場所採取臨時查封措施。
第五十五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在消防監督檢查中發現城鄉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設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發現本地區存在影響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災隱患的,應當由公安機關書面報告本級人民政府。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並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依法應當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進行消防設計審核的建設工程,未經依法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消防設計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
(三)依法應當進行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四)建設工程投入使用後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五)公眾聚集場所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者經檢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營業的。
建設單位未依照本法規定將消防設計文件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或者在竣工後未依照本法規定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建設單位要求建築設計單位或者建築施工企業降低消防技術標准設計、施工的;
(二)建築設計單位不按照消防技術標准強制性要求進行消防設計的;
(三)建築施工企業不按照消防設計文件和消防技術標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質量的;
(四)工程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或者建築施工企業串通,弄虛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質量的。
第六十條 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消防設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標志的配置、設置不符合國家標准、行業標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
(三)佔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的;
(四)埋壓、圈佔、遮擋消火栓或者佔用防火間距的;
(五)佔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
(六)人員密集場所在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
(七)對火災隱患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通知後不及時採取措施消除的。
個人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本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行為,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強制執行,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第六十一條 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築物內,或者未與居住場所保持安全距離的,責令停產停業,並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生產、儲存、經營其他物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築物內,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六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
(一)違反有關消防技術標准和管理規定生產、儲存、運輸、銷售、使用、銷毀易燃易爆危險品的;
(二)非法攜帶易燃易爆危險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
(三)謊報火警的;
(四)阻礙消防車、消防艇執行任務的;
(五)阻礙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
(一)違反消防安全規定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的;
(二)違反規定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的。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指使或者強令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冒險作業的;
(二)過失引起火災的;
(三)在火災發生後阻攔報警,或者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及時報警的;
(四)擾亂火災現場秩序,或者拒不執行火災現場指揮員指揮,影響滅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壞或者偽造火災現場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查封的場所、部位的。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生產、銷售不合格的消防產品或者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的,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規定從重處罰。
人員密集場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產品或者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於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除依法對使用者予以處罰外,應當將發現不合格的消防產品和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的情況通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生產者、銷售者依法及時查處。
第六十六條 電器產品、燃氣用具的安裝、使用及其線路、管路的設計、敷設、維護保養、檢測不符合消防技術標准和管理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七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違反本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或者給予警告處罰。
第六十八條 人員密集場所發生火災,該場所的現場工作人員不履行組織、引導在場人員疏散的義務,情節嚴重,尚不構成犯罪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❺ 小型家電賣場需要消防設施嗎
一、商場的火災危險性和主要防火要求
1、商場的火災危險性
(1) 營業廳面積大,且每層空間上下連通,容易造成火災蔓延擴大。
(2) 可燃商品多,容易造成重大經濟損失。
(3) 商場人員聚集,流運量大,容易造成重大傷亡。
(4) 電氣照明設備多,導致火災的因素多。
(5) 撲救難度極大。
2、商場的主要防火要求
(1) 根據國家有關消防技術規范規定,新建商場的耐火等級一般應不低於二
級,商場內的吊頂和其他裝飾材料,不準使用可燃材料,對原有建築中可燃的木構件和耐火極限較低的鋼架結構,必須採取措施,提高其耐火等級。商場內的貨架和櫃台,應採用金屬框架和玻璃板組合製成。
(2)商場的布局及防火分隔
a、保證人員通行和安全疏散通道面積。商場營業廳作為公共場所,顧客人流所需的面積應予充分考慮。這方面目前國內尚無規范明確規定,但根據實際情況和參考外國經驗:貨架同人流所佔的公共面積的比例:綜合性大型商場或多層商場一般不小於1:1.5;較小的商場最低不小於1:1。人流所佔公共面積,按高峰期間顧客平均流量人均佔有面積不小於0.4平方米。櫃台分組布置時,組與組之間的距離不小於3米。
b、商場應按《建築設計防火規范》和《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劃分防火分區。多層商場地上按2500平方米為一個分區,地下按500平方米作為一個防火分區;如商場裝有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防火分區面積可增加一倍;高層商場如果設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噴水滅火系統。並採用不燃或難燃材料裝修時,地上商場防火分區面積可擴大到4000平方米,地下商場防火分區面積可擴大到2000平方米。
c、對於電梯間、樓梯間、自動扶梯等貫通上下樓層的孔洞,應安裝防火門或防火卷簾進行分隔,對於管道井,電纜井等,其每層檢查口應安裝丙級防火門,且每隔2——3層樓板處用相當於樓板耐火極限的材料進行分隔。
d、商場的小型中轉倉庫、服裝加工及家用電器、鍾表、眼鏡修理部維修部等應同營業廳分開獨立設置。
e、油浸電力變壓器不宜設在地下商場內,如果必須設置時,應避開人員密集的部位和出入口,且應用耐火極限不低於3小時的隔牆和耐火極限不低於2小時的樓板與其他部位隔開,牆上的門應採取甲級防火門,變壓器下面應設有能儲存變壓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儲油設施。
f、空調機房進入每個樓層或防火分區的水平支持管上,均應按規定設置火災時能自動關閉的防火閥門。空調風管上所使用的保溫材料、吸音材料應選用不燃或難燃材料。
(3)安全疏散
a、商場是人員集中的公共場所之一,安全疏散必須符合國家有關的消防技術規范要求,商場要有足夠數量的安全出口,並多方位地均勻設置:不應設置影響顧客人流安全疏散的旋轉門、側拉門等。
b、商場樓梯、走道、疏散外門等的疏散寬度,應符合有關消防技術規范的規定安全出口、疏散用門、樓梯等通道,應設置燈光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
❻ 商場基本防火管理措施有那些
一、商場的火災危險性和主要防火要求
1、商場的火災危險性
(1) 營業廳面積大,且每層空間上下連通,容易造成火災蔓延擴大。
(2) 可燃商品多,容易造成重大經濟損失。
(3) 商場人員聚集,流運量大,容易造成重大傷亡。
(4) 電氣照明設備多,導致火災的因素多。
(5) 撲救難度極大。
2、商場的主要防火要求
(1) 根據國家有關消防技術規范規定,新建商場的耐火等級一般應不低於二
級,商場內的吊頂和其他裝飾材料,不準使用可燃材料,對原有建築中可燃的木構件和耐火極限較低的鋼架結構,必須採取措施,提高其耐火等級。商場內的貨架和櫃台,應採用金屬框架和玻璃板組合製成。
(2)商場的布局及防火分隔
a、保證人員通行和安全疏散通道面積。商場營業廳作為公共場所,顧客人流所需的面積應予充分考慮。這方面目前國內尚無規范明確規定,但根據實際情況和參考外國經驗:貨架同人流所佔的公共面積的比例:綜合性大型商場或多層商場一般不小於1:1.5;較小的商場最低不小於1:1。人流所佔公共面積,按高峰期間顧客平均流量人均佔有面積不小於0.4平方米。櫃台分組布置時,組與組之間的距離不小於3米。
b、商場應按《建築設計防火規范》和《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劃分防火分區。多層商場地上按2500平方米為一個分區,地下按500平方米作為一個防火分區;如商場裝有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防火分區面積可增加一倍;高層商場如果設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噴水滅火系統。並採用不燃或難燃材料裝修時,地上商場防火分區面積可擴大到4000平方米,地下商場防火分區面積可擴大到2000平方米。
c、對於電梯間、樓梯間、自動扶梯等貫通上下樓層的孔洞,應安裝防火門或防火卷簾進行分隔,對於管道井,電纜井等,其每層檢查口應安裝丙級防火門,且每隔2——3層樓板處用相當於樓板耐火極限的材料進行分隔。
d、商場的小型中轉倉庫、服裝加工及家用電器、鍾表、眼鏡修理部維修部等應同營業廳分開獨立設置。
e、油浸電力變壓器不宜設在地下商場內,如果必須設置時,應避開人員密集的部位和出入口,且應用耐火極限不低於3小時的隔牆和耐火極限不低於2小時的樓板與其他部位隔開,牆上的門應採取甲級防火門,變壓器下面應設有能儲存變壓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儲油設施。
f、空調機房進入每個樓層或防火分區的水平支持管上,均應按規定設置火災時能自動關閉的防火閥門。空調風管上所使用的保溫材料、吸音材料應選用不燃或難燃材料。
(3)安全疏散
a、商場是人員集中的公共場所之一,安全疏散必須符合國家有關的消防技術規范要求,商場要有足夠數量的安全出口,並多方位地均勻設置:不應設置影響顧客人流安全疏散的旋轉門、側拉門等。
b、商場樓梯、走道、疏散外門等的疏散寬度,應符合有關消防技術規范的規定安全出口、疏散用門、樓梯等通道,應設置燈光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
(4)消防安全管理
a、日常防火管理
商場應按照《消防法》的要求,認真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職責。商場的法定代表人或行政負責人應當負責商場的防火安全管理工作,是商場的防火負責人;商場應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並抓好落實;商場應建立逐級防火安全責任制,簽訂防火安全責任書;尤其是對出租櫃台、商店、其防火安全工作都必須分清責任,納入商場的統一管理之中,商場應備必要的專兼職消防安全管理人員具體抓好本商場的消防安全工作,要定期對本商場的職工及重點工種人員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訓,經常組織防火安全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要建立義務消防組織,制定滅火預案及應急疏散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設有自動消防設施的商場要立定期檢查測試、維修保養制度,並加強消防控制操作人員的培訓和值班檢查;要定期檢查維護保養消防器材,使消防器材能完好使用;要建立防火檔案,對商場的防火工作情況認真記載。
b、明火管理
商場的顧客流量大,顧客中不乏吸煙者,隨意亂扔煙頭往往造成火災。因此在商場中應禁止吸煙,並設置禁止吸煙標志牌。商場在設備安裝、檢修、櫃台改造過程中,營業區與裝修區之間應進行防火分隔,動用電氣焊割作業時,應在作業動火前,履行用火審批制度。現場必須有人監護,備有消防器材,做好滅火准備。
c、易燃品管理
商場內經營指甲油、摩絲、打字紙、丁烷氣等易燃危險商品時,應控制在兩日的銷售量以內,同時要防止日光直射,與其他高溫電熱器具隔開,妥善進行保管。地下商場嚴禁經營銷售煙花爆竹、發令槍紙、汽油、煤油、酒精、油漆等易燃商品。鍾表,照相機修理等作業使用的酒精、汽油等易燃液體清洗零件時,現場禁止明火。對日用少時易燃液體,要放至封閉容器內,隨用隨開,未用完的送回專用庫房,現場不得儲存。
二、集貿市場的火災危險性和主要防火要求
1、集貿市場的火災危險性
(1) 建築防火條件差。
(2) 可燃商品多。
(3) 人員密集。
(4) 用火、用電、電氣量大。
(5) 防火安全管理薄弱。
2、集貿市場的主要防火要求
(1)消防組織
集貿市場的消防安全工作由主辦單位負責,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協助,公安消防機構實施監督。主辦單位應當建立消防管理機構,多家全辦的應當成立有關單位負責人參加的防火領導機構,統一管理消防安全工作。
集貿市場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行政負責人為該市場的防火責任人。其主要職責是:與參與市場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簽訂《防火安全責任書》;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制定用火、用電等防火管理制度;組織防火人員開展消防檢查,整改火災隱患,制定緊急疏散方案;組建專職、義務消防隊,制定滅火預案,開展滅火演練;負責市場內滅火器具等消防器材的配置;組織撲救初期火災和人員疏散,保護火災現場。
各類集貿市場應當建立義務消防隊。下列集貿市場,應當配備專職防火人員:建築面積10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攤位1000個以上的室內集貿市場;佔地面積10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攤位2000個以上的室外集貿市場;建築面積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攤位100個以上的地下集貿市場。小於上述規模的其他集貿市場,可設兼職防火人員,有條件的可設專職防火人員。
下列日用工業品市場及綜合集貿市場,應當建立不拘形式的專職消防隊。一時難於具備條件的,應當採取有效應急措施:建築面積20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攤位2000個以上的室內市場;佔在面積20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攤位4000個以上的室外市場;建築面積200平方米或者攤位200個以上的地下市場。
集貿市場內應當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值班和巡邏檢查制度。集貿市場內的各類人員,應當接受市場主辦或合辦單位的防火安全管理,各攤位經營人員有接受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參加義務消防組織及撲救火災的義務。
(2)建築防火
所有新建、擴建、改建及室內裝修的集貿市場,其防火設計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消防技術規范的規定,並報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工程竣工後,應當經公安消防機構驗收合格方可使用。主辦單位和經營者如需改變建築布局或使用性質,應當事先報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審核批准。
凡在城鎮設置建築為半敞開式或者露天集貿市場,主辦單位或合辦單位當事先將其選址及佔用場地等情況,報經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審核,半敞開式建築的頂棚應當採用非燃或難燃材料,露天集貿市場應當留出消防車通道,不得影響公共消防設施的使用,在高壓線下兩側5米以內,不得擺攤設點。集貿市場與甲、乙類火災危險性的廠房、倉庫和易燃、可燃材料堆場要保持50米以上的安全距離。市場內要按商品的種類和火災危險性,劃分若干區域,區域之間應留出足夠的安全疏散通道。
(3)用火用電防火
集貿市場內嚴禁經營易燃易爆物品,嚴禁燃放煙花爆竹和焚燒物品。在劃定的嚴禁煙火的部位或區域,應當設置醒目的禁煙、禁火標志。
集貿市場內的電氣線路和用電設備,必須符合國家有關電氣設計、安裝規范的要求。集貿市場內經營者使用的電氣線路和用電設備,必須統一由主辦單位委託具體有資格的施工單位和持有合格證的電工負責安裝、檢查和維修。嚴禁個人拉設臨時線路。集貿市場營業照明用電,應當與動力、消防用電分開設置,室外集貿市場不應設置碘鎢燈等高溫照明燈具。集貿市場內的電源開頭、插座等,應當安裝在封閉式的配電箱內,配電箱應當用非燃材料製作。
(4)消防設施、器材的配備
集貿市場內的營業廳、辦公室、倉庫等用房,應當按照國家標准《消防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的規定,由主辦或合辦單位負責配備相應的滅火器材。集貿市場建築物內的固定消防設施的維修和保養,由集貿市場產權單位負責。專職或義務消防隊所必需的消防器材裝備,集貿市場的主辦單位配備。各攤位當在市場主辦或合辦單位的組織下,配置相應的滅火器材,並掌握作用的方法。公共消防設施、器材、應當布置在明顯和便於取用的地點,明確專人管理。任何人不得將公共消火栓圈入攤位內。集貿市場應當配備基本的消防通訊和報警裝置,一旦發生火災能做到及時報警。
❼ 急需商場基本防火措施
商場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一、編制目的
為加強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預防和杜絕火災事故的發生,保障商場及購物群眾的安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本著「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原則,結合商場實際情況,特製定本預案。
二、危險性分析
2.1 商場概況
本商場位於世博廣場,地處繁華地段,建築物地上四層,建築高度23.5米,建築面積為14120.61平方米,主要用途為購物商場,現有員工 人。商場首層安全出口6個,二、三層有疏散樓梯5部,四層有疏散樓梯4部,設有室內外消火栓系統、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防排煙系統等消防設施。
2.2 危險性分析
本商場是一家大型的綜合性商業零售企業,其內部結構比較復雜,營業面積大,經營的商品范圍廣,收銀台及貴重商品櫃台多,並且設置有大量的照明、用電設備,防火安全是商場工作重中重。
另外,商場也是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一旦發生各種突發事件,人員的疏散工作十分重要,建立快速人員應急疏散程序非常必要。
三、應急組織機構與職責
3.1 成立應急指揮部
總指揮:由商場總經理 馮峰 擔任(法定代表人)。
副總指揮:由商場主管安全副總經理 於洪水 和安保部經理 藏慶光 擔任。
組員:由各部門主要負責人及安保部工作人員組成。
一) 領導小組
組長:程風波
副組長:於洪水、郭敏敏
二) 工作小組
1、 消防搶險滅火組
組長:藏慶光
組員:安檢部早班員工
職責:發生報警後,迅速前往著火點,以先隔離火源在滅火的原則,組織人員進行滅火自救工作
2、 安全警戒組
組長:楊鵬飛
組員:安檢部晚班員工
職責:維護安全秩序,指揮顧客疏散,消防交通疏導,重點設施防護,收銀系統和珠寶櫃台的監護,把守各進出口,勸解不明顧客暫時不要進入商場
3、 疏散組
組長:胡漢忠
組員:各樓層主管
職責:指揮顧客有順序疏散,引導各營業員按樓層劃分區域,沿各消防通道有秩序的撤離商場。
4、 通訊監控組
組長:王加洲
組員:播音員、監控員
職責:負責通訊工具聯絡暢通、商場廣播及時播音、視頻監視商場內員工疏散情況
5、 設備維護組
組長:李飛
組員:工程部工作人員
職責:負責商場配電設備、發電機設備應急轉換、應急照明正常投入使用和消防聯動控制啟動。
6、 策劃攝影組
組長:許國平
組員:企劃部員工
職責:對整個演練過程進行拍攝、錄象和策劃報道
7、 救護組
能真正發生其應有的作用,確保商場商場安全運營。
總指揮部:設在監控室。
職責:全面負責組織、指揮、協調滅火、應急疏散預案的具體實施,確保滅火、應急疏散行動能夠按照預案順利進行。
3.2 設立通訊聯絡組
人員組成:由商場辦公室和消防中控室人員組成。
職責:做到報警及時,保持通訊聯絡暢通;保證各種指令、信息能夠迅速及時、准確的傳達。
3.3 設立樓層指揮組
人員組成:由商場各樓層主要負責人及其辦公室人員組成。
職責:負責本樓層組織、指揮、協調滅火、應急疏散預案的具體實施;掌握情況,准確分析局勢,果斷作出正確判斷;及時上報有關信息,並認真貫徹執行指揮部命令。
3.4 設立滅火行動組
人員組成:由各部門的志願消防隊員組成。
職責:負責按照預案或現場指揮員的指令及時撲救初起火源,控制並消滅火災;配合專業消防人員進行滅火搶險工作。
3.5 設立疏散引導組
人員組成:由安保部門人員和各樓層有關人員組成。
職責:在樓層指揮組指揮下,堅守崗位,依據預案措施及疏散路線;有秩序地疏散引導本樓層顧客,疏散完畢後有秩序撤離。
3.6 設立防護救護組
人員組成:由安保部門人員、商場醫務室人員和各樓層經過醫務培訓的人員組成。
職責:負責配合專職消防人員及醫護人員救護,搶險火場被困傷員及物資;負責向場警戒,維持現場秩序,看守搶救出來的物資,保證滅火工作順利進行。
3.7 設立後勤保障組
人員組成:由安保部門人員、後勤部門人員、設備部門人員及指揮部指定人員組成。
職責:負責保障滅火用水供應和其它滅火物資設施供應;負責滅火後的水、電、現場搶修、恢復等工作。
四、應急響應
4.1 報警和接警
值班人員或現場工作人員發現火情後,應立即採取應急措施,切斷與火災相關的電源,大聲呼救,並按下手動報警按鈕,發出火災聲響警報,消防中控室接到聲響報警後,通過對講機立即通知志願消防隊員趕赴現場,同時撥打「119」火警電話。報警時要講清詳細地址、起火部位、著火物品、火勢大小、報警人姓名及電話、行走路線,並派人到約定地點接引消防車進入火災現場,同時向單位領導和安保部報告。
4.2 應急疏散
消防中控室接到聲響報警後,立即開啟火災應急廣播,說明起火部位,疏散路線。疏散組成員立即組織處於著火層等受火災威脅的樓層人員沿火災蔓延的相反方向,向疏散走道、安全出口部位有序疏散。
4.3 撲救初起火災
滅火行動組接到報警後,應立即趕赴著火現場,根據預案或現場指揮員的指令迅速檢查是否切斷現場電源,利用滅火器材迅速撲救。如火勢較大,暫時不能撲滅,應立即根據現場情況及時採取隔離等措施,防止火勢進一步蔓延,並積極配合專業消防人員完成滅火任務。
4.4 通訊聯絡、安全防護及救護
通訊聯絡組應立即按照預案或指揮員的指令,及時通知相關人員,同時注意保持通訊聯絡暢通,及時准確地將各種指令、情況及信息上傳下達。
防護救護組應立即按照預案或指揮員的指令,對現場實行警戒,保證消防車輛的暢通無阻,維護好現場秩序,防止無關人員進入現場,配合好專業消防員及醫務人員搶救火場內被困傷員及重要物資。
後勤保障組應立即按照預案或指揮部的指令,迅速調集滅火所需物資、設備,為完成滅火、疏散救護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五、應急結束
滅火工作結束後,總指揮部應派人對著火現場實施警戒保護,嚴禁在場無關人員進入現場,確保現場的原始狀態,並配合調查人員做好事故現場的調查工作,後勤保障組在總指揮的安排下做好搶修、恢復工作。
六、工作要求
(1)各部門及全體員工要在總指揮部的統一領導下,迅速按照預案或指揮員的指令,完成各項工作任務。
(2)各部門值班人員接到報警後,要立即組織力量趕赴現場進行撲救,掌握情況,同時向單位領導報告。
(3)各部門及全體員工要本著遇事冷靜,互相協調,通力配合,不慌不亂的原則,盡快完成報警、撲救、疏散顧客、搶救傷員、保護現場等各項工作。
(4)滅火工作結束後,由總指揮部下達各組人員撤離現場的命令,隨後進入善後工作處理階段。
社會單位
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第一條 社會單位應當在單位合適的位置設置固定消防宣傳陣地。
第二條 社會單位應當確定消防教育培訓主管部門和專(兼)職消防宣傳教育培訓人員。
第三條 消防宣傳教育培訓人員應當經過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培訓,具備消防宣傳教育培訓能力。
第四條 員工上崗、轉崗前,應經過崗前消防安全培訓合格。
第五條 在崗人員每半年進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訓並做好記錄。
第六條 社會單位應當購置或製作書籍、傳單、手冊、報刊、雜志等消防宣傳教育培訓資料,懸掛或張貼消防宣傳標語,採用展板、專欄、廣播、電視等形式,以及利用廣東消防網「消防知識技能e網培訓系統」、當地消防宣傳教育培訓基地定期組織員工開展消防教育培訓。
第七條 對重點工種人員進行專門培訓,做到持證上崗。單位、部門對所組織培訓的時間、內容及接受培訓人員進行認真詳細的記錄並存檔。
第八條 社會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管理人及員工宣傳教育培訓內容:
1、消防法律法規、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等;
2、本單位、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
3、消防設施、滅火器材性能、使用方法和操作規程;
4、報火警、撲救初起火災、應急疏散和自救逃生的知識、技能;
5、單位安全疏散路線,引導人員疏散的程序和方法;
6、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內容、操作程序;
7、消防安全「四個能力」建設需要的其他內容。
6、廣東省社會單位消防e網管理系統應用。
火災接警處警程序
第一條 員工發現火災應當立即呼救,並利用電話或火災報警按鈕撥打「119」電話報警、報告消防控制室或單位值班人員,報告內容包括火警地點、燃燒物性質、火勢蔓延方向等;
第二條 設有消防控制室的單位,應按下列要求進行處置:
一、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應進行工作分工。一名為值機人,負責值機,進行自動消防系統的操作;另一名為傳達人,負責值班時對火災報警部位的核實和撥打火警電話、啟動應急預案等緊急情況的處置。
二、在接到火災報警信號時,應頭腦冷靜,保持鎮定,並按照相應的處理程序進行工作。
三、接到控制設備報警顯示後,應迅速核實報警點所對應的部位。報警控制器不具備智能顯示功能的,應在報警地址編碼對照表中進行核實。
四、迅速通過電話或無線對講系統等通訊工具立即通知巡查人員或報警區域的樓層值班、工作人員攜帶通信工具和滅火器,迅速趕到報警點確認情況,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在控制室內做好處置火警的准備。
五、消防控制室火災事故緊急處理程序:
(一)巡查人員或報警區域的樓層值班、工作人員現場核實報警部位確實起火後,應立即通過報警按鈕、電話或無線對講系統等通訊工具向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反饋確認火災信息,同時組織本樓層或防火分區工作人員和員工,按分工及時引導本樓層顧客、消費者疏散,並實施撲救初起火災;
(二)消防控制室的值班人員接到反饋的火災確認信息時,值機人立即將火災報警聯動控制開關轉入自動狀態 (處於自動狀態的除外 ),傳達人同時撥打「119」火警電話,說明發生火災的單位名稱、座落地點、起火部位、聯系電話等基本情況;
(四)傳達人在報警後必須立即啟動單位內部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並報告單位負責人。應利用火災事故廣播發出火災處置指令,通知有關部門和有關人員開展疏散和自救工作,告知顧客、消費者不要驚慌,在工作人員和員工的引導下有序地疏散、撤離火災現場(卡拉OK場所應啟動聲像報警系統),並用通訊工具向單位值班領導報告;
(五)值機人要監視系統的運行狀態,保證火災情況下建築自動消防設施的正常運行,並及時做好記錄。
(六)火警處置完畢後,恢復各種消防設施至正常運行狀態。
六、消防控制室火警誤報處理程序:
(一)巡查人員或報警區域的樓層值班、工作人員在現場核實為火警誤報時,應及時向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反饋誤報的有關信息,並排除現場干擾因素;
(二)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接到反饋的火災誤報信息時,應對火災報警控制器進行復位,將系統恢復到正常工作狀態,並在值班記錄中對誤報的時間、部位、原因及處理情況進行詳細的記錄;
(四)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應及時將系統誤報的原因及處理情況向上級領導匯報。
第三條 未設置消防控制室的單位,值班人員確認火災後,立即通過單位內部電話、有線無線對講系統、警鈴、廣播等方式,發出火災信號,啟動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同時撥打「119」電話向消防隊報警;
第四條 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涉及的人員,立即按照預案分工,迅速展開滅火和疏散救援。
第六條 發出火災信號後,單位應當於2分鍾內全面投入滅火救援工作,並及時採取如下措施:
一、通訊聯絡組按照滅火和應急預案要求通知預案涉及的員工趕赴火場,向消防隊報警,向火場指揮員報告火災情況,將火場指揮員的指令下達有關員工;
二、滅火行動組根據火災情況利用本單位的消防器材、設施撲救火災;
三、疏散引導組按分工組織引導現場人員疏散;
四、安全救護組負責協助搶救、護送受傷人員;
五、現場警戒組阻止無關人員進入火場,維持火場秩序。
消防控制室管理及應急程序
一、消防控制室必須實行每日24小時專人值班制度,每班不應少於2人。
二、消防控制室的日常管理應符合《建築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GA587)的有關要求。
三、消防控制室應確保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滅火系統處於正常工作狀態。
四、消防控制室應確保高位消防水箱、消防水池、氣壓水罐等消防儲水設施水量充足;確保消防泵出水管閥門、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管道上的閥門常開;確保消防水泵、防排煙風機、防火卷簾等消防用電設備的配電櫃開關處於自動(接通)位置。
五、接到火災警報後,消防控制室必須立即以最快方式確認。
六、火災確認後,消防控制室必須立即將火災報警聯動控制開關轉入自動狀態(處於自動狀態的除外),同時撥打「119」火警電話報警。
七、消防控制室必須立即啟動單位內部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並應同時報告單位負責人。
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
一、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應嚴格遵守消防控制室的各項安全操作規程和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報警聯動控制設備需要設置在手動狀態時,應有火災時能迅速將手動控制轉換為自動控制的可靠措施。嚴禁將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和聯動控制的防火卷簾等防火分隔設施設置在手動控制狀態。
三、消防控制室應當實行每日24小時專人值班制度,確保及時發現並准確處置火災和故障報警。
四、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每班不得少於2人。一名為值機人,負責值機,進行自動消防系統的操作;另一名為傳達人,負責值班時對火災報警部位的核實和撥打火警電話、啟動應急預案等緊急情況的處置。
五、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應取得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核發的《自動消防系統操作人員資格證》,持證上崗,並將原件或復印件存放在消防控制室備查。
六、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應按時上崗,並做好交接班工作,堅守崗位,盡職盡責,做好各項記錄工作,不得脫崗、替崗、睡崗,嚴禁值班前飲酒或在值班時進行會客和娛樂活動,因確有特殊情況不能到崗的,應提前向單位主管領導請假,經批准後,由同等職務的人員代替值班。
七、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應認真做好報警設備檢查,發生火災信號處置、滅火操作設備檢查和設備運行情況等各項登記、記錄工作。
八、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要愛護消防控制室的設施,保持控制室內的衛生。
九、嚴禁無關人員進入消防控制室,隨意觸動設備。
十、消防控制室的入口處應設置明顯的標志;消防控制室應設置一部可直接撥打119報警的固定電話、火災事故應急照明、滅火器等消防器材,並配備相應的通訊聯絡工具。
十一、消防控制室內嚴禁存放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堆放與設備運行無關的物品或雜物,嚴禁與消防控制室無關的電氣線路和管道穿過。
十二、消防控制室內嚴禁吸煙或動用明火。
十三、對建築消防設施要定期檢查、測試和保養,保證消防系統全時制、全方位、全功能地安全運轉及其設備功能作用的充分發揮。
十四、未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同意嚴禁擅自關閉、停用消防設施。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職責
一、負責對各類消防控制設備的監視和運用,不得擅離職守,做好檢查、操作等工作。
二、熟悉本系統所採用的消防設施的基本原理、功能,熟練掌握操作技術,協助技術人員進行修理、維護,不得擅自拆卸,挪用或停用,保證設備正常運行。
三、熟練掌握《消防控制室管理及應急程序》等火災事故緊急處置程序,能夠按照程序迅速開展接處警工作。
四、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應當在崗在位,認真記錄控制器日運行情況,每日檢查火災報警控制器的自檢、消音、復位功能以及主備電源切換功能,及時發現和處理設備故障,並填寫《消防控制室值班記錄》和《建築消防設施故障處理記錄》。
五、宣傳貫徹消防法規,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規章制度,以高度的責任感去完成各項技術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
六、積極參與消防專業培訓,不斷提高業務素質。
消防安全責任人職責
一、確保單位新建、擴建、改建(含室內裝修、用途變更)等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施工必須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准。
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有關規定的要求對單位新建、擴建、改建(含室內裝修、用途變更)等建設工程辦理相關消防手續,確保建設工程的合法性。
三、單位屬於公眾聚集場所的,在投入使用、營業前應向場所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安全檢查。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者經檢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營業。
四、貫徹執行消防法規,保障單位消防安全符合規定,掌握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情況;
五、將消防工作與本單位的生產、科研、經營、管理等活動統籌安排,批准實施年度消防工作計劃;
六、為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經費和組織保障;
七、確定逐級消防安全責任,批准實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八、組織防火檢查,督促落實火災隱患整改,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九、根據消防法規的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志願消防隊。其中人員密集場所應組建義務消防隊,義務消防隊員的數量不應少於本場所從業人員數量的30%。
十、組織制定符合本單位實際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並實施演練。
消防安全管理人職責
一、消防安全管理人對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實施和組織落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負責擬訂年度消防工作計劃,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組織制訂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並檢查督促其落實;
四、按照國家標准、行業標准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並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
五、負責擬訂消防安全工作的資金投入和組織保障方案;
六、組織實施防火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工作;
七、組織實施對本單位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的維護保養,確保其完好有效,確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
八、組織管理專職消防隊或義務消防隊;
九、在員工中組織開展消防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培訓,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實施和演練;
十、指揮本單位初期火災的撲救
十一、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委託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十二、應當定期向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消防安全情況,及時報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❽ 大型商場的一般有哪些消防措施
這個設置相應的消防設施和有明確的救援和滅火等小組以及有相應的預案和相關的消防器材的。
第十六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制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二)按照國家標准、行業標准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並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
(三)對建築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完好有效,檢測記錄應當完整准確,存檔備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保證防火防煙分區、防火間距符合消防技術標准;
(五)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六)組織進行有針對性的消防演練;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將發生火災可能性較大以及發生火災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單位,確定為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並由公安機關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除應當履行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組織實施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消防檔案,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置防火標志,實行嚴格管理;
(三)實行每日防火巡查,並建立巡查記錄;
(四)對職工進行崗前消防安全培訓,定期組織消防安全培訓和消防演練。
❾ 商場需要安裝怎麼樣的消防設備
一、商場的火災危險性和主要防火要求
1、商場的火災危險性
(1)營業廳面積大,且每層空間上下連通,容易造成火災蔓延擴大。
(2)可燃商品多,容易造成重大經濟損失。
(3)商場人員聚集,流運量大,容易造成重大傷亡。
(4)電氣照明設備多,導致火災的因素多。
(5)撲救難度極大。
2、商場的主要防火要求
(1)根據國家有關消防技術規范規定,新建商場的耐火等級一般應不低於二
級,商場內的吊頂和其他裝飾材料,不準使用可燃材料,對原有建築中可燃的木構件和耐火極限較低的鋼架結構,必須採取措施,提高其耐火等級。商場內的貨架和櫃台,應採用金屬框架和玻璃板組合製成。
(2)商場的布局及防火分隔
a、保證人員通行和安全疏散通道面積。商場營業廳作為公共場所,顧客人流所需的面積應予充分考慮。這方面目前國內尚無規范明確規定,但根據實際情況和參考外國經驗:貨架同人流所佔的公共面積的比例:綜合性大型商場或多層商場一般不小於1:1.5;較小的商場最低不小於1:1。人流所佔公共面積,按高峰期間顧客平均流量人均佔有面積不小於0.4平方米。櫃台分組布置時,組與組之間的距離不小於3米。
b、商場應按《建築設計防火規范》和《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劃分防火分區。多層商場地上按2500平方米為一個分區,地下按500平方米作為一個防火分區;如商場裝有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防火分區面積可增加一倍;高層商場如果設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噴水滅火系統。並採用不燃或難燃材料裝修時,地上商場防火分區面積可擴大到4000平方米,地下商場防火分區面積可擴大到2000平方米。
c、對於電梯間、樓梯間、自動扶梯等貫通上下樓層的孔洞,應安裝防火門或防火卷簾進行分隔,對於管道井,電纜井等,其每層檢查口應安裝丙級防火門,且每隔2——3層樓板處用相當於樓板耐火極限的材料進行分隔。
d、商場的小型中轉倉庫、服裝加工及家用電器、鍾表、眼鏡修理部維修部等應同營業廳分開獨立設置。
e、油浸電力變壓器不宜設在地下商場內,如果必須設置時,應避開人員密集的部位和出入口,且應用耐火極限不低於3小時的隔牆和耐火極限不低於2小時的樓板與其他部位隔開,牆上的門應採取甲級防火門,變壓器下面應設有能儲存變壓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儲油設施。
f、空調機房進入每個樓層或防火分區的水平支持管上,均應按規定設置火災時能自動關閉的防火閥門。空調風管上所使用的保溫材料、吸音材料應選用不燃或難燃材料。
(3)安全疏散
a、商場是人員集中的公共場所之一,安全疏散必須符合國家有關的消防技術規范要求,商場要有足夠數量的安全出口,並多方位地均勻設置:不應設置影響顧客人流安全疏散的旋轉門、側拉門等。
b、商場樓梯、走道、疏散外門等的疏散寬度,應符合有關消防技術規范的規定安全出口、疏散用門、樓梯等通道,應設置燈光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
❿ 商場周圍的消防站點或消防機構的設置具體有哪些要求有哪個法律文件所規定
一、商場的火災危險性和主要防火要求
1、商場的火災危險性
(1) 營業廳面積大,且每層空間上下連通,容易造成火災蔓延擴大。
(2) 可燃商品多,容易造成重大經濟損失。
(3) 商場人員聚集,流運量大,容易造成重大傷亡。
(4) 電氣照明設備多,導致火災的因素多。
(5) 撲救難度極大。
2、商場的主要防火要求
(1) 根據國家有關消防技術規范規定,新建商場的耐火等級一般應不低於二
級,商場內的吊頂和其他裝飾材料,不準使用可燃材料,對原有建築中可燃的木構件和耐火極限較低的鋼架結構,必須採取措施,提高其耐火等級。商場內的貨架和櫃台,應採用金屬框架和玻璃板組合製成。
(2)商場的布局及防火分隔
a、保證人員通行和安全疏散通道面積。商場營業廳作為公共場所,顧客人流所需的面積應予充分考慮。這方面目前國內尚無規范明確規定,但根據實際情況和參考外國經驗:貨架同人流所佔的公共面積的比例:綜合性大型商場或多層商場一般不小於1:1.5;較小的商場最低不小於1:1。人流所佔公共面積,按高峰期間顧客平均流量人均佔有面積不小於0.4平方米。櫃台分組布置時,組與組之間的距離不小於3米。
b、商場應按《建築設計防火規范》和《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劃分防火分區。多層商場地上按2500平方米為一個分區,地下按500平方米作為一個防火分區;如商場裝有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防火分區面積可增加一倍;高層商場如果設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噴水滅火系統。並採用不燃或難燃材料裝修時,地上商場防火分區面積可擴大到4000平方米,地下商場防火分區面積可擴大到2000平方米。
c、對於電梯間、樓梯間、自動扶梯等貫通上下樓層的孔洞,應安裝防火門或防火卷簾進行分隔,對於管道井,電纜井等,其每層檢查口應安裝丙級防火門,且每隔2——3層樓板處用相當於樓板耐火極限的材料進行分隔。
d、商場的小型中轉倉庫、服裝加工及家用電器、鍾表、眼鏡修理部維修部等應同營業廳分開獨立設置。
e、油浸電力變壓器不宜設在地下商場內,如果必須設置時,應避開人員密集的部位和出入口,且應用耐火極限不低於3小時的隔牆和耐火極限不低於2小時的樓板與其他部位隔開,牆上的門應採取甲級防火門,變壓器下面應設有能儲存變壓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儲油設施。
f、空調機房進入每個樓層或防火分區的水平支持管上,均應按規定設置火災時能自動關閉的防火閥門。空調風管上所使用的保溫材料、吸音材料應選用不燃或難燃材料。
(3)安全疏散
a、商場是人員集中的公共場所之一,安全疏散必須符合國家有關的消防技術規范要求,商場要有足夠數量的安全出口,並多方位地均勻設置:不應設置影響顧客人流安全疏散的旋轉門、側拉門等。
b、商場樓梯、走道、疏散外門等的疏散寬度,應符合有關消防技術規范的規定安全出口、疏散用門、樓梯等通道,應設置燈光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