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離婚娘家陪嫁的家電和現金是歸女方所有嗎
離婚時女方的陪嫁一般屬於女方個人財產,可以要回。安徽省阜陽市阜王路海闊天空六樓
阜陽知名離婚律師李會民律師為您提供幫助
⑵ 離婚時,男方把女方的嫁妝傢具,家電都賣了怎麼辦
結婚時,女方的父母出於對女兒的疼愛,陪送了大量的物品和財物,可能包括金銀首飾、傢具、家電、現金、汽車,甚至還有房產等。對於這部分財物,若需要登記的且仍登記在女方名下的,離婚時能不能分割?若能分,怎麼分割。這需要根據結婚登記的時間與女方父母陪嫁時間的先後進行判斷,若陪嫁在結婚登記之前,一般是女方父母對自己女兒的贈與,屬於女方的個人財產,男方無權分割。反之,則需要依據具體財產而定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7條「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的規定如果在結婚之後,女方父母出資為女兒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女方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女兒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女方的個人財產,除非女方父母明確表示該不動產是對夫妻雙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才為夫妻共同財產而進行分割;如果在結婚之後,女方父母陪送的傢具家電等動產未明確表示是贈與給自己子女的,則一般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該動產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而進行分割,並且在平均分割原則下,適當照顧女方。在實際生活中,已給付的彩禮可能已經用於購置嫁妝並用於雙方共同生活,事實上已經轉移為雙方的共同財產,或者已在你們雙方的共同生活中消耗掉了。
⑶ 結婚時南方購買的三金,離婚時返還男方嗎,女方陪嫁的家電傢具和廚房用具該如何分,女方夠買的發票都在
三金是給女方的,不能還,家電應該和其他財產一樣,一人一半,不過涉及折舊的問題不好算賬。
⑷ 結婚陪嫁的家電之類的東西屬於共同財產嗎離婚了可不可以要回
說實在的哈,如果你是男的,建議你不要在意這么多了,離婚受傷多的一般版都是女人,分手之時留給權對方一個好的印象吧,一日夫妻百日恩。離婚了一個人過了,家都散了,還在乎那麼點財物幹嘛呢,男子漢大丈夫看開點心胸開闊點吧,人生一世~~~
如果你是女性,我還是支持你爭取應得的利益,也很鄙視你的前夫不像個男人。
⑸ 離婚時,嫁妝怎麼分
在結婚時,女方的父母出於對女兒的疼愛,陪送了大量的物品和財物,可能包括金銀首飾、傢具、家電、現金、汽車,甚至還有房產等。對於這部分財物,若需要登記的且仍登記在女方名下的,離婚時能不能分割?若能分,怎麼分割。這需要根據結婚登記的時間與女方父母陪嫁時間的先後進行判斷,若陪嫁在結婚登記之前,一般是女方父母對自己女兒的贈與,屬於女方的個人財產,男方無權分割。反之,則需要依據具體財產而定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7條「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的規定如果在結婚之後,女方父母出資為女兒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女方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女兒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女方的個人財產,除非女方父母明確表示該不動產是對夫妻雙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才為夫妻共同財產而進行分割;如果在結婚之後,女方父母陪送的傢具家電等動產未明確表示是贈與給自己子女的,則一般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該動產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而進行分割,並且在平均分割原則下,適當照顧女方。在實際生活中,已給付的彩禮可能已經用於購置嫁妝並用於雙方共同生活,事實上已經轉移為雙方的共同財產,或者已在你們雙方的共同生活中消耗掉了。
⑹ 結婚時置辦的家電離婚時怎麼分
如果是婚姻登記日後置辦的家電離婚時按夫妻共同財產理論均分。
如果是婚姻登記日前置辦內的家電容那就需要具體看了,比如某方買台計算機(如果計算機算家電的話)並明確表示是給自己購買和使用的,那麼離婚時就不能按共同財產進行分配。
如果購買的明確為夫妻共同使用的,這個類似贈與了,那麼就應該按夫妻共同財產理論均分了。
在具體分配的方法上,當然不可能每個都均分,比如電視機鋸開一人一半,分配原則是誰想要東西就適當補對方錢,如果都不想要那就變現分現金了。
⑺ 離婚時家用電器及日常生活用品如何分割
夫妻關系惡化到一定的程度,可能會發展到分居的狀態。由於一方不能再繼續容忍另一方的一切,搬出家門另行居住可能是無奈的選擇。一旦搬出家門,家中的財物就脫離了自己能實際控制的范圍,若一方將家中財產轉移隱匿,而另一方又不能拿出發票等可以證明曾有被轉移的共同財產的證據,恐怕到了法院也說不清到底有哪些共同財產。 比如,張某與李某婚姻關系緊張,天天吵架生氣,弄得雙方精力疲憊。無奈之下,張某在外另行租住了一個住所。 離婚律師指出對他們來說,夫妻離婚看來是遲早的事,因此,在家人和朋友的挑唆下,李某將貴重的金銀飾品都收到了娘家去,並且將稍微值錢的家電傢具都拉走了。雖然有鄰居可以作證李某把傢具家電拉走,但拉走了哪些傢具家電卻無法證實,法院也不好認定。因此,如何在分居前做好貴重傢具、財產的保護工作,是擬分居的當事人應該考慮的事情。 對於貴重金屬(如金銀飾品),因為其體積小、價值高,易藏匿,所以往往是當事人轉移隱匿的對象。在分居前,最好將自己使用的金銀飾品收起來,我們這里不是建議轉移和隱匿,而是准備在訴訟過程中,將己處的貴重金屬清單遞交給法官,由法院作為共同財產處理。 對於家電、傢具的保護,最好採用視聽資料加證人的方式來取證。比如,請兩個對本案處理結果沒有利害關系的證人到家裡,隨後用數碼攝像機或照相機將家裡面的財物拍攝下來,注意要拍攝仔細,一般拍攝的圖像要素有以下幾點: 第一,被拍攝的物品和證人一起的圖像,其中,證人的面容要清晰可辯; 第二,被拍攝的物品的品牌、規格,可以拉近鏡頭拍攝; 第三,被拍攝的物品在房間的具體位置。 將家中較為貴重的物品或家裡的裝修情況進行拍攝後,可以請證人再寫下證詞,以證明家裡有的電器、傢具、裝修狀況。 家用電器以及日常生活用品的分割,一般法院採用實物分割的原則,即雙方選擇或由法院判決雙方獲取的實物。如果雙方能夠協商一致,也可以由一方分得實物,另一方獲取折價款,法院判決也可以採用該種形式。 作者:婚姻律師修訂1.3
⑻ 離婚後女方陪嫁物品歸誰
女方的陪嫁物品屬於女方個人財產,離婚後還是歸女方。
《婚姻法》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8)離婚女方陪嫁的家電和櫃子怎麼分擴展閱讀
陪嫁物品屬於婚前財產的,女方是可以自由處理。聘禮和首飾屬於彩禮的范圍,離婚在一般情況下,法院不會支持退還彩禮,要符合以下條件法院才會支持退還彩禮。
《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⑼ 離婚家電怎麼分
平分,願意要的就一方就支付給對方一半的對價。如果雙方都不要,那就可以賣了以後折現後平分。如果雙方都要,那就要再協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