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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電產品需要哪些標貼

發布時間:2021-02-25 06:53:44

1. 購買電器應該具有什麼標志

以空調為例
能效比是指空調器的製冷量與空調器輸入功率的比值,反映空調器的節能水平.能效比越大,表明空調越節能.若兩台空調耗電相同,則能效比更高的空調,能產生更多的冷(熱)量.國家出台能效等級的目的是為了節約能源,發展節約型、環保型經濟.高能效比空調有何特點呢?能效等級共分五級,具體為:
定製冷量≤4500W
一級:EER≥3.4w/w;二級:EER≥3.2w/w三級:EER≥3.0w/w;四級:EER≥2.8w/w;五級:EER≥2.6w/w.
4500W< 額定製冷量 ≤7100W
一級:EER≥3.3w/w;二級:EER≥3.1w/w;三級:EER≥2.9w/w;四級:EER≥2.7w/w;五級:EER≥2.5w/w.
額定製冷量>7100W
一級:EER≥3.2w/w;二級:EER≥3.0w/w;三級:EER≥2.8w/w;四級:EER≥2.6w/w;五級:EER≥2.4w/w.
例如,一空調的製冷量是4800W,製冷功率是1860W,製冷能效比是:4800/1860≈2.6;制熱量5500W,制熱功率是1800W,制熱能效比(輔助加熱不開)是:5500/1800≈3.1.因此我們應該選擇相對省電的空調,不可買時只圖價格低,長期使用會適得其反.
國家新的《能源效率標識管理辦法》從2005年9月1日起開始實施.根據該規定,從9月1日以後,所有中國生產、銷售、進口的家用空調要貼上帶有「中國能效標識」字樣的標識,否則一律不準上市銷售.

2. 家電產品的標識一定要示額定功率嗎

不一定的,標識產品的額定電流也可以,一般為使用戶看的明白,多數標識功率

3. 家用電器需要提供哪些證件才能證明是合格產品

家用電器需要提供3C認證才能證明是合格產品。

3C認證的全稱為「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它是中國政府為保護消費者人身安全和國家安全、加強產品質量管理、依照法律法規實施的一種產品合格評定製度。所謂3C認證,就是中國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英文名稱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英文縮寫CCC。

中國政府為兌現入世承諾,於2001年12月3日對外發布了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從2002年5月1日起,國家認監委開始受理第一批列入強制性產品目錄的19大類132種產品的認證申請。

(3)家電產品需要哪些標貼擴展閱讀:

CCC認證的必要性:

1、3C認證是強制性認證,是進入國內市場的通行證;CCC是國內強制性認證,如果在國內銷售,主要還是要看貴公司產品在不在3C強制目錄里。要是在的話必須要做3C認證。企業有了3C認證可以提升企業產品的認可度。如果產品出口,有3C認證標識,可以減少出口檢測的某些項目。

2、有3C認證的產品和企業,容易得到認可,增強客戶的信心,塑造企業形象,增加知名度。沒有3C認證的產品不好買。

3、由於CCC認證是由獨立於第一方(供應商)和第二方(采購商)之外的第三方檢測機構,通過嚴格的檢驗和檢查,為產品的合符要求出具權威證書的一種公正、科學的質量制度,符合市場經濟的法則,能給貿易雙方帶來直接經濟效益。

4. 家電必須貼銘牌嗎

家電必須貼銘牌嗎
是的,家電必須貼銘牌。
銘牌定義:產品投放市場後,固定在產品上向用戶提供廠家商標識別、品牌區分,產品參數銘記等信息的銘牌。銘牌又稱標牌,銘牌主要用來記載生產廠家及額定工作情況下的一些技術數據,以供正確使用而不致損壞設備。
例如電器,外包裝上有紙制印刷的,電器上有金屬板銘刻的,主要記載有產家名號、產品的額定技術數據等,中文銘牌上所採用的文字元號應一律使用中國法定的標准,進口產品投放市場需要備中文銘牌的也應照此辦理。銘牌的國家標准:GB/T13306-2011

5. 電器產品都需要通過哪些檢測和認證

CE

CE標志是一種安全認證標志,被視為製造商打開並進入歐洲市場的護照。CE代表歐洲統一(CONFORMITE EUROPEENNE)。凡是貼有「CE」標志的產品就可在歐盟各成員國內銷售,無須符合每個成員國的要求,從而實現了商品在歐盟成員國范圍內的自由流通。

HACCP

HACCP是"Hazard Analysis Critical Control Point"的英文縮寫,即危害分析和關鍵控制點。HACCP體系被認為是控制食品安全和風味品質的最好、最有效的管理體系。國家標准GB/T15091-1994《食品工業基本術語》對HACCP的定義為:生產(加工)安全食品的一種控制手段;對原料、關鍵生產工序及影響產品安全的人為因素進行分析,確定加工過程中的關鍵環節,建立、完善監控程序和監控標准,採取規范的糾正措施。國際標准CAC/RCP-1《食品衛生通則1997修訂3版》對HACCP的定義為:鑒別、評價和控制對食品安全至關重要的危害的一種體系。

GMP

GMP是英文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的縮寫,中文的意思是「良好生產操作規范」,是一種特別注重在生產過程實施對食品衛生安全的管理。簡要的說,GMP要求食品生產企業應具備良好的生產設備,合理的生產過程,完善的質量管理和嚴格的檢測系統,確保最終產品的質量(包括食品安全衛生)符合法規要求。GMP所規定的內容,是食品加工企業必須達到的最基本的條件。

REACH

REACH是歐盟規章《化學品注冊、評估、許可和限制》(REGULATION concerning the Registration,Evaluation,Authorizationand Restriction of Chemicals)的簡稱,是歐盟建立的,並於2007年6月1日起實施的化學品監管體系。這是一個涉及化學品生產、貿易、使用安全的法規提案,法規旨在保護人類健康和環境安全,保持和提高歐盟化學工業的競爭力,以及研發無毒無害化合物的創新能力。

REACH指令要求凡進口和在歐洲境內生產的化學品必須通過注冊、評估、授權和限制等一組綜合程序,以更好更簡單地識別化學品的成分來達到確保環境和人體安全的目的。該指令主要有注冊、評估、授權、限制等幾大項內容。任何商品都必須有一個列明化學成分的登記檔案,並說明製造商如何使用這些化學成分以及毒性評估報告。所有信息將會輸入到一個正在建設的資料庫中,資料庫由位於芬蘭赫爾辛基的一個歐盟新機構———歐洲化學品局來管理。

HALAL

Halal,本意是「合法的」,中文譯為「清真」,即符合穆斯林生活習慣和需求的食品、葯品、化妝品以及食品、葯品、化妝品添加劑。穆斯林國家馬來西亞就一直致力於halal(清真)產業的發展,他們頒發的halal(清真)認證在國際上具有很高的信譽度,得到穆斯林大眾的信賴。包括北美、歐洲市場也逐步意識到halal(清真)產品所具有的 巨大潛力,不遺餘力地開始相關產品的研發和生產,並且在halal(清真)認證方面也制定了相應的標准及流程。

C/A-tick

C/A-tick認證,是由澳大利亞通訊局(Australian Communications Authority, 簡稱ACA)為了通信設備發的認證標志,C-tick認證周期:1-2周。產品執行ACAQ技術標准測試,向ACA登記使用A/C-Tick,填寫「符合聲明表」(Declaration of Conformity Form),並和產品符合記錄保存一起,在通信產品或設備上貼上有A/C-Tick標志的標識(label),銷售給消費者A-Tick僅適用於通信產品,電子產品多半是申請C-Tick,不過電子產品如果申請A-Tick,則不需另外申請C-Tick。

自2001年11月起,澳大利來/紐西蘭的EMI申請合並;如果產品要在這二國銷售,下列文件在行銷前必備齊,以備ACA(Australian Communications Authority)或紐西蘭 (Ministry ofEconomic Development) 當局隨時抽查。澳大利亞的EMC體系把產品劃分為三個級別,供應商在銷售級別二、級別三產品前,必須在ACA注冊,申請使用C-Tick標志。

SAA

SAA認證為澳大利亞的標准機構為Standards Association of Australian旗下認證,所以很多朋友把澳大利亞認證稱為SAA。SAA是進入澳大利亞市場的電器產品須符合當地的安全法規,即業界經常面對的認證。由於澳大利亞和紐西蘭兩國的互認協議,所有取得澳大利亞認證的產品,均可順利地進入紐西蘭市場銷售。所有電器產品均要做安全認證(SAA)。

SAA的標志主要有兩種,一種是形式認可,一種是標准標志。形式認證是只能樣品負責,而標准標志是需每個進行工廠審查的。目前國內申請SAA認證有兩種方式,一種是通過CB測試報告轉,若沒有CB測試報告,則也可以直接申請。一般情況下,IT AV燈具 小家電類常見產品申請澳大利亞SAA認證的周期是3-4周,如果產品質量不達標,可能日期會有所延長。

提交報告到澳州審核時需要提供產品插頭的SAA證書(主要是針對帶插頭的產品),不然不給予辦理,產品裡面的重要的元器件SAA證,像燈具需要提供燈具裡面變壓器SAA證書,不然澳州審核資料不通過。

6. 哪些電器售賣時必須貼上能源標簽

需要貼能效標識的產品有:冰箱、空調、洗衣機、電風扇、照明燈、熱水器、灶具(燃氣灶、電磁灶)、電飯鍋、微波爐、電視、顯示器、投影機。

7. 小家電產品標識規定

0.有什麼好的點子。

8. 電器產品包裝盒上面應該有哪些內容符合的有加分!

按照國家法律應該標注
(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技監局監發[1997]172號 1997年11月7日發布)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范產品標識,引導企業正確地標注產品的標識,明示產品質量信息,保護企業、用戶、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產品標識是指用於識別產品及其質量、數量、特徵、特性和使用方法所做的各種表示的統稱。產品標識可以用文字、符號、數字、圖案以及其他說明物等表示。
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銷售的產品,其標識的標注,應當遵守本規定。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對產品標識的標注另有規定的,應當同時遵守其規定。
第四條 產品應當具有標識。裸裝食品和其他根據產品的特點難以附加標識的裸裝產品,可以不附加產品標識。
第五條 除產品使用說明外,產品標識應當標注在產品或者產品的銷售包裝上。產品或者產品銷售包裝上。產品或者產品銷售包裝上的最大表面的面積小於10平方厘米的,在產品或者產品銷售包裝上可以僅標注產品名稱、生產者名稱;限期使用的產品,在產品或者產品的包裝上還應當標注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本規定的其它標識內容可以標注在產品的其他說明物上。
第六條 產品標識所用文字應當為規范中文。可以同時使用漢語拼音或者外文,漢語拼音和外文應當小於相應中文。產品標識使用的漢字、數字和字母,其字體高度不得小於1.8毫米。
第七條 產品標識應當清晰、牢固,易於識別。
第八條 產品標識應當有產品名稱。產品名稱應當表明產品的真實屬性,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 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對產品名稱有規定的,應當採用國家標准、行業標准規定的名稱;

二、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對產品名稱沒有規定的,應當使用不會引起用戶、消費者誤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稱或者俗名;

三、如標注「奇特名稱」、「商標名稱」時,應當在同一部位明顯標注本條(一)、(二)項規定的一個名稱。
第九條 產品標識應當有生產者的名稱和地址。生產者的名稱和地址應當是貪污登記注冊的,能承擔產品質量責任的生產者名稱和地址。進口產品可以不標原生產者的名稱、地址,但應當標明該產品的原產地(國家/地區,下同),以及代理商或者進口商或者銷售商在中國依法登記注冊的名稱和地址。進口產品的原產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於進口貨物原產地的暫行規定》予以確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規定相符予以標註:

一、 依法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集團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對其生產的產品,應當標注各自的名稱、地址;

二、依法不能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集團公司的分公司或者集團公司的生產基地,對其生產的產品,可以標注集團公司和分公司或者生產基地的名稱、地址,也可以僅標注集團公司的名稱、地址;

三、按照合同或者協議的約定相互協作,但又各自獨立經營的企業,在其生產的產品上應當標注各自的生產者名稱、地址;

四、受委託的企業為委託人加工產品,且不負責對外銷售的,在該產品上應當標注委託人的名稱和地址;

五、在中國設立辦事機構的外國企業,其生產的產品可以標注該辦事機構在中國依法登記注冊的名稱和地址。

第十條 國內生產的合格產品應當附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

第十一條國內生產並在國內銷售的產品,應當標明企業所執行的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地方標准或者經備案的企業標準的編號。

第十二條 產品標識中使用的計量單位,應當是法定計量單位。

第十三條 實行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產品,應當標明有效的生產許證標記和編號。

第十四條 根據產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標明產品的規格、等級、數量、凈含量、所含主要成人的名稱和含量以及其他技術要求,應當相應予以標明。凈含量的標注應當符合《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規定》的要求。

第十五條 限期使用的產品,應當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日期的表示方法應當符合國家標准規定或者採用「年、月、日」表示。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應當印製在產品或者產品的銷售包裝上。

第十六條 使用不當,容易造成產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應當有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劇毒、放射性、危險、易碎、怕壓、需要防潮、不能倒置以及有其他特殊要求的產品,其包裝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合同規定的要求,應當標注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標明儲運注意事項。

第十七條 性能、結構及使用方法復雜、不易安裝使用的產品,應當根據該產品的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地方標準的規定,有詳細的安裝、維護及使用說明。

第十八條 生產者標注的產品的產地應當是真實的。產品的產地應當按照行政區劃的地域概念進行標注。本規定所稱產地,是指產品的最終製作地、加工地或者組裝地。產品形成後,又在異地進行輔助性加工的,應當按照本條的第二款的規定確定產地。法律、行政法規對產品產地的認定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九條 獲得質量認證的產品,可以在認證有效期內生產的該種產品上標注認證標志。

第二十條 獲得國家認可的名優稱號或者名優標志的產品,可以標注名優稱號或者名優標志。標注名優稱號或者名優標志時,應明確標明獲得時間和有效期間。

第二十一條 產品標識標注的產品條碼,應當是有效的產品條碼。

第二十二條 生產者按照合同為用戶特製的不直接用於銷售的產品,其產品標識可以按照合同的要求標注。

第二十三條 銷售者銷售的商品的標識應當符合本辦法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 生產者、銷售者不得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名稱和地址;不得偽造產品的產地、生產日期和失效日期,不得偽造或者冒用生產許可證標志、產品條碼和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以及其他質量證明。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 奇特名稱是指以不按常規的命名方法,而使用戶、消費者不易理解、不能識別產品的產品名稱。

二、商標名稱是指產品的商標命名的產品名稱。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由國家技術監督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9. 家用小電器需要哪些認證

CCC認證即是「中來國強制認證」,其英文自名稱為「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縮寫為CCC。CCC認證的標志為「CCC」,是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根據《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5號)制定的。
,「3C認證」是國家對家用電器制定的強制性認證,所有合格的家電產品都有該標志。而其他名目繁多的認證標志沒有太大的參考價值。因此,消費者在購買家電的時候關鍵要認准「3C認證」。
還有「國家免檢認證」

10. 我國電器產品包裝必須標注的信息有哪些

產品標識標注規定

(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技監局監發[1997]172號 1997年11月7日發布)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范產品標識,引導企業正確地標注產品的標識,明示產品質量信息,保護企業、用戶、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產品標識是指用於識別產品及其質量、數量、特徵、特性和使用方法所做的各種表示的統稱。產品標識可以用文字、符號、數字、圖案以及其他說明物等表示。

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銷售的產品,其標識的標注,應當遵守本規定。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對產品標識的標注另有規定的,應當同時遵守其規定。

第四條 產品應當具有標識。裸裝食品和其他根據產品的特點難以附加標識的裸裝產品,可以不附加產品標識。

第五條 除產品使用說明外,產品標識應當標注在產品或者產品的銷售包裝上。產品或者產品銷售包裝上。產品或者產品銷售包裝上的最大表面的面積小於10平方厘米的,在產品或者產品銷售包裝上可以僅標注產品名稱、生產者名稱;限期使用的產品,在產品或者產品的包裝上還應當標注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本規定的其它標識內容可以標注在產品的其他說明物上。

第六條 產品標識所用文字應當為規范中文。可以同時使用漢語拼音或者外文,漢語拼音和外文應當小於相應中文。產品標識使用的漢字、數字和字母,其字體高度不得小於1.8毫米。

第七條 產品標識應當清晰、牢固,易於識別。

第八條 產品標識應當有產品名稱。產品名稱應當表明產品的真實屬性,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 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對產品名稱有規定的,應當採用國家標准、行業標准規定的名稱;

二、 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對產品名稱沒有規定的,應當使用不會引起用戶、消費者誤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稱或者俗名;

三、 如標注「奇特名稱」、「商標名稱」時,應當在同一部位明顯標注本條(一)、(二)項規定的一個名稱。

第九條 產品標識應當有生產者的名稱和地址。生產者的名稱和地址應當是貪污登記注冊的,能承擔產品質量責任的生產者名稱和地址。進口產品可以不標原生產者的名稱、地址,但應當標明該產品的原產地(國家/地區,下同),以及代理商或者進口商或者銷售商在中國依法登記注冊的名稱和地址。進口產品的原產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於進口貨物原產地的暫行規定》予以確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規定相符予以標註:

一、 依法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集團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對其生產的產品,應當標注各自的名稱、地址;

二、 依法不能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集團公司的分公司或者集團公司的生產基地,對其生產的產品,可以標注集團公司和分公司或者生產基地的名稱、地址,也可以僅標注集團公司的名稱、地址;

三、 按照合同或者協議的約定相互協作,但又各自獨立經營的企業,在其生產的產品上應當標注各自的生產者名稱、地址;

四、 受委託的企業為委託人加工產品,且不負責對外銷售的,在該產品上應當標注委託人的名稱和地址;

五、 在中國設立辦事機構的外國企業,其生產的產品可以標注該辦事機構在中國依法登記注冊的名稱和地址。

第十條 國內生產的合格產品應當附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

第十一條 國內生產並在國內銷售的產品,應當標明企業所執行的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地方標准或者經備案的企業標準的編號。

第十二條 產品標識中使用的計量單位,應當是法定計量單位。

第十三條 實行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產品,應當標明有效的生產許證標記和編號。

第十四條 根據產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標明產品的規格、等級、數量、凈含量、所含主要成人的名稱和含量以及其他技術要求,應當相應予以標明。凈含量的標注應當符合《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規定》的要求。

第十五條 限期使用的產品,應當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日期的表示方法應當符合國家標准規定或者採用「年、月、日」表示。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應當印製在產品或者產品的銷售包裝上。

第十六條 使用不當,容易造成產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應當有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劇毒、放射性、危險、易碎、怕壓、需要防潮、不能倒置以及有其他特殊要求的產品,其包裝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合同規定的要求,應當標注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標明儲運注意事項。

第十七條 性能、結構及使用方法復雜、不易安裝使用的產品,應當根據該產品的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地方標準的規定,有詳細的安裝、維護及使用說明。

第十八條 生產者標注的產品的產地應當是真實的。產品的產地應當按照行政區劃的地域概念進行標注。本規定所稱產地,是指產品的最終製作地、加工地或者組裝地。產品形成後,又在異地進行輔助性加工的,應當按照本條的第二款的規定確定產地。法律、行政法規對產品產地的認定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九條 獲得質量認證的產品,可以在認證有效期內生產的該種產品上標注認證標志。

第二十條 獲得國家認可的名優稱號或者名優標志的產品,可以標注名優稱號或者名優標志。標注名優稱號或者名優標志時,應明確標明獲得時間和有效期間。

第二十一條 產品標識標注的產品條碼,應當是有效的產品條碼。

第二十二條 生產者按照合同為用戶特製的不直接用於銷售的產品,其產品標識可以按照合同的要求標注。

第二十三條 銷售者銷售的商品的標識應當符合本辦法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 生產者、銷售者不得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名稱和地址;不得偽造產品的產地、生產日期和失效日期,不得偽造或者冒用生產許可證標志、產品條碼和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以及其他質量證明。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 奇特名稱是指以不按常規的命名方法,而使用戶、消費者不易理解、不能識別產品的產品名稱。

二、 商標名稱是指產品的商標命名的產品名稱。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由國家技術監督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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